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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台灣人權促進會 - 居住權與反迫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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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遊民家當非棄物 人權保障是關鍵(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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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2017年3月31日蘋果日報論壇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近來在台北火車站建築外牆,張貼了一份意圖驅離北車遊民的公告,警告遊民必須在2017年愚人節上午八點前將所有家當搬走,否則就當廢棄物處理掉,但這些政府眼中的「廢棄物」,全是遊民賴以維生的衣物、睡袋、棉被、盥洗用品,以及維持健康與生命的藥品。就在公告期限前一天,眾多北車遊民與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譴責此一驅離遊民的政府作為後,會後台北市社會局也已發布新聞稿,宣佈將「暫緩」此一雜物清除的行動。

        許多人都有在公共場所失物招領的經驗,台鐵和市政府如果在公共空間發現旅客或行人遺失的物品,在其官網上是公告以「善盡保管責任並予以編號管理」的方式來處理,並不會認為這些失物是棄物,都相信這是旅客行人的個人物品。但為何今天台鐵卻要將北車遊民的家當,公告限期搬走否則丟棄,這就是非常明顯的差別待遇與歧視,必須予以譴責!

        遊民跟你我一樣,同樣是國家的公民,同樣受到我國《憲法》與兩人權公約的保障,任何國家的人民,其人權與人性尊嚴都不容被任意剝奪,政府不可以基於違反人權的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否則就是歧視!

        事實上,台鐵的司馬昭之心,是想要透過如此手段來達到驅離遊民的目的,而這種心態就如同柯文哲市長去年11月在出席萬華第一果菜市場活動時講出內心話「把遊民洗乾淨就變遊客」,但我們也必須告訴政府官員們,真正的根源問題,在於當前這個創造低薪、高房價、高失業率、就業不穩定的政治經濟結構,若這個僵固的結構暫時沒有逆轉的跡象,那麼在這個大局下的各方利害關係人,就必須共同尋求符合基本人權、人道關懷、確保人性尊嚴的政策與對待方式。把遊民洗乾淨,他們仍然是居無定所的遊民,該洗乾淨的,其實是官員們自己腦袋裡缺乏人權意識的髒東西。

        任何來自政府部門惡意的驅離、潑水、丟棄遊民賴以維生的家當,遊民都不會消失,而不願面對問題的官僚,恐怕比犯錯但願意修正的官員更可怕!

        我們再次提醒必須依法行政的北市府、台鐵、與衛福部,在2014年1月2日由台北市議會所通過的《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中,依法並沒有授權政府官員任意丟棄遊民的「家當」,反而在第14條有規定「社會局應視需要,結合市政府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團體,提供遊民各項相關支持性服務。」因此,依法政府不是祭出公告威脅丟棄的手段,而是應該大家好好坐下來協調,如何找到一個遊民可以放置他們家當、讓他們白天可以安心去工作的「支持性服務」,也就是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放置家當的空間。

        而《自治條例》第16條也規定「社會局應定期邀集市政府各相關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舉行遊民安置及輔導聯繫會報,並得組成跨局處遊民安置及輔導小組提供服務。」更不用說《兩公約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而當前這種公告威脅遊民的作法,即便已經「暫緩」,都無法解決問題,進行建設性對話與面對根源問題,才是王道。

 
 
 

 


【投書】國際專家九點居住權建議 有聽沒有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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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PNN公視新聞中心
兩公約人權報告 查過水無痕(上)

文 / 林彥彤 

 

四年,又過去了。第二次的「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在今年1月20日順利落幕。來自十個國家、總共十位具備豐富聯合國經驗的國際人權專家,在當天公布總共78點的「結論性意見」;其中,單單是「居住權」一項,專家就給出了高達9點的建議,數目與內容都遠遠超過2013年首次國際審查的結論。顯然,四年來,政府並未認真反省,任由鼓勵投機的制度繼續;被迫遷者的痛苦,也一直持續。

 

認真說來,問題的跨度遠不只有四年。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且政府機關應該依照兩公約,在兩年之內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假如政府有「依法行政」的話,怎麼會在將近8年後的今天,還被批得體無完膚?

 

可能的原因至少有兩個。其中一個是,政府對落實公約興趣缺缺,只想藉國際接軌的名目賺個面子;另一個是,政府根本不懂、也不想懂「居住權」是什麼。

 

什麼是居住權?

先讓我們回憶一段話。2013年2月首次公約審查的時候,審查委員就在結論性意見指出:迫遷華光社區居民而未提供適當安置的作法,違背公約規定。可是,一個月後,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居然說違建戶沒有居住權,審查委員的說法是「不瞭解台灣在地脈絡」。同年3月底,華光社區遭到強拆,至今仍然是一片荒煙蔓草。

 

2013年華光社區拆遷,當時仍有不知該去何處落腳的居民居住,但也有部分居民迫於壓力早就自行搬遷,社區內一片蕭條。

 

由於NGO提交了相關報導,今年審查的第三天,負責居住權的專家、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Miloon Kohtari先生指出江宜樺的說法「特別令人不耐」(particularly disturbing),並詢問內政部是否有這樣一件事情存在。內政部代表只好顧左右而言他,完全忘記他們在前一天的審查會議上,才信誓旦旦擔保政府完全了解居住權的內涵。

 

公約是怎樣規範居住權的?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指出,「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看似非常簡略的條文,具體的內涵則透過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所做的第四號、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來解釋。就前述「違建戶」的狀況,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八點非常清楚地提到,居住權的內涵之一是「使用權的法律保障」,無論是自住、共居、租戶、或「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s)居民,都在保障之列。

 

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Miloon Kohtari指江宜樺的說法「特別令人不耐」。

什麼是非正規住區?就是沒有產權的居民,一般泛指那些因為各種歷史與都市化脈絡而形成的非法聚落。這是國際上通用的說法。居住權要保障的,恰恰是這些人──因為財產權完全沒有辦法保護他們免於無家可歸的威脅。在2007年聯合國發佈的「開發導致的遷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與辦法」(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以下簡稱「基本原則」)中,也明確提到非正規住區的居民,是格外必須被保護的對象。

 

江前院長的發言,恰好體現出傲慢的政府,會如何侵犯人權。要知道「居住權」跟「財產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非正規住區的居民沒有財產權,不能主張擁有土地;但是,他們仍有權要求安居樂業,而這是政府行使財產權的同時,必須加以考量的。

 

有人會質疑,這種權利是否無限上綱?是否會鼓勵佔有?這就必須回到居住權本質來看。在人權法的架構下,居住權要保障的是一種「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狀態;如果居民另有家可歸,或財力雄厚毋須擔憂居住問題,則排除其違法占用,不見得構成人權侵害。但是絕大多數的舊有違建,因為居民長期居住,早已在就業、就養、鄰里生活方面,形成強烈的地區依賴;加上他們泰半經濟能力不佳,無力另覓住所,所以強行迫遷,絕對是公約所不許的作為。

 

務實來講,前面提到的聯合國「基本原則」提供了政府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兼顧財產權與居住權的行使。這套標準作業程序除了闡明國家的基本義務外,也詳細列舉在拆遷前、中、後,政府必須做哪些事情。在拆遷前,政府就必須提出各種替代方案,告知居民充分資訊,進行「拆遷影響評估」(eviction-impact assessment),並舉辦由獨立第三方進行仲裁的聽證,以判斷拆遷是否必要。這第一個階段是台灣最嚴重欠缺的。事實上,最近檯面上的爭議個案,幾乎都沒有達成這些要求。

 

今年四月退輔會拆除大觀路旁的兩棟點交屋。大觀自救會質疑未達聯合國基本原則。

 

拆遷前的程序確實完成,證明「真的有拆遷必要,且成就的公益明顯大於造成的損害」,才有拆遷期間的合法性、拆遷後的補償、安置、收回權等問題存在。假如拆前的審慎評估亂做,補償再怎麼充分也是本末倒置。不過遺憾的是,後面這種先射箭再劃靶的把戲,反而是當前台灣行政的常態,不管在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國土活化裡面,都是如此。

 

下一步該怎麼走?

在1月20日的總統與審查委員會面之後,總統府發出新聞稿表示:「兩公約精神的推動,將會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亦即政府的自我期待,比單純落實結論性意見更高。

 

但這種漂亮話我們聽得太多,真的能落實結論性意見就要偷笑。結論性意見該如何落實?除了依據修正都更、土徵、重劃、國土活化的相關法規(第42點)外,最釜底抽薪的,莫過於調整開發優於一切的政策意識(第37點),制訂反迫遷與遊民保障的特別法(第39、43點),將前述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以及「基本原則」的內容,寫成官僚與法院不能再推辭的法律。

 

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兩公約的可訴性,早已規範在兩公約施行法內;也已經有不少具備人權意識的法官,開始援引公約作為判決的基礎,包括桃園地院104重訴字393號,以及台北地院103年訴字260號判決,以居住權來對抗財產權的行使。如前所提:居住權不能取消財產權,但財產權的行使有其限制。除了公約本身,在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也有許多值得參考的判決。[1]

 

另一方面,成立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結論性意見的落實與行政機關的作為,更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現有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缺乏足夠權能,作用非常有限,只能充當一個過渡機制。在人權教育低落的狀況下,企盼官僚自動自發遵循結論性意見,無異緣木求魚。

 

下一個四年,台灣的人權狀況會不會更好?我們不知道。關鍵的發球權,完全掌握在政府手裡。

 

 


[1] 可參考翁燕菁〈適足居住權之可裁判性──初探國際人權法及其實踐〉。全國律師一月號,2015。

【投書】Kothari:公有地舊違建居民的居住權也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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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PNN公視新聞中心

 

~兩公約人權報告 查過水無痕(下)

文 / Ivor Ooi Zingzye

 

在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正式行程結束後,來自印度負責居住權的審查委員、也是首任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2000-2008)的Miloon Kothari先生,受台灣反迫遷連線的邀請,並在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協助下,在台灣進行了三天的探訪與交流。在1月21號,也就是審查結束的第一天,Kothari先生 (圖左) 就在工作人員陪同下前往高雄,探訪拉瓦克部落,並在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與當地公民團體進行座談。

 

這次參訪,除了讓Kothari先生更了解台灣居住權現況外,也讓公民團體更深入了解「居住權」是什麼。Kothari先生強調,在兩公約規範下的住房,不僅僅是商品或一個棲身之所,而是與其他如工作權、教育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有緊密聯繫的概念,不能被獨立地看待。儘管在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中,居住權只是作為「適當生活水準」的一部份,十分扼要地被提到,但在該公約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中,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詳細闡述了「適足住房」的內涵,並列出了七個核心要素。

 

第一個要素,即所謂的「保有權的法律保障」(legal security of tenure),使人們免於迫遷的威脅。這樣的保護同樣對無產權的「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適用,例如台灣大量的舊有違建。這是因為,居住權與財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財產權的行使也應顧及居住權的保障。Kothari先生藉此指出,即使是公有土地上的舊有違建居民,其居住權也應受到保障。

 

其它的要素還包括:資源的可近用性(如水、電);地點的適當性;適居性(如不能太小、過於髒亂);價格的可負擔性;可取得性(如避免居住歧視);文化上的適當性。最後這點,對世界各地的原住民族而言特別重要。例如對高雄的拉瓦克部落而言,儘管市府提出了安置方案,那些住宅卻不符合部落文化存續的需求。Kothari先生因此促請高雄市政府,要能將族人的文化需求納入安置的考量。

 

Kothari先生促請高雄市政府,要能將拉瓦克部落族人文化需求納入安置考量。

 

另外,Kothari先生也指出,這七個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裡面的規範雖然重要,卻仍不足夠。從人權作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的觀點,居住權的落實,必須仰賴充分的公民參與權利。因此,Kothari先生便在其居住權特別報告員任內,參考各國經驗撰寫了「開發導致的遷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與辦法」(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以下簡稱「基本原則」)。這份「基本原則」透過一套土地開發標準作業程序的建立,在避免迫遷的面向上,增加了幾項居住權的內涵,包括:相關資訊的確實告知、真誠磋商與替代方案的提供、迫遷影響評估、舉辦聽證會、確保拆遷過程的非暴力與合法、安置與補償、受迫遷者擁有收回權等等。建立這套程序,才能確保開發不被政府濫用。

 

Kothari先生並在座談會上,摘要了這次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中,與居住權有關的段落。在總共78點的結論性意見中,居住權一節佔了9點之多,顯見審查委員們的重視。

 

「結論性意見」強烈建議台灣政府,不要再以「經濟發展」作為浮濫開發的神主牌,修改都更條例、土徵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國土活化等造成迫遷的法規,並訂定反迫遷與遊民照顧的特別法。另外,對於性別、身心障礙者、租戶或其它脆弱群體的關注也是非常重要的。台灣的迫遷頻率異常地高,所以委員們也建議暫停爭議個案的進行,直到相關立法完成為止。

 

  • 本文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新聞稿|連署書】百位學者與公民團體領袖對於高雄市政府的緊急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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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界人士繼續利用下方表單加入連署,謝謝。


 

【連署書】

請高雄市政府堅守人權與環境正義,以民主程序重新檢視爭議

學術界與公民團體連署書

 
點此可收合或展開以下連署清單

目前聯署人(依姓氏筆畫順序,持續更新中,9/9 16:30  pm,共521人):

【學術界】

Kuei-Hua HsuHamburg University Meteorologist

王秀雲|成功大學醫學系及STM中心副教授

王良卿|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王金壽|成功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王亮懿|成功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助理教授

王惠珠|高雄醫學大學顧問醫師、退休眼科教授

王敬翔|玄奘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古明君|副教授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石育民|成功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班博士生

成令方|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何東洪|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

何雅雯|韓國西江大學(Sogang University)中文系助理教授

吳介民|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吳文彥|義守大學公共政策管理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

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吳品賢|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呂明哲|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李宇軒|文藻外語大學國際事務系助理教授

李衣雲|政治大學台史所副教授

李威宜|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副教授

李淑君|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李翰林|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杜文苓|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

沈秀華|清華大學社會所副教授

周以正|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醫技系助理教授

周平|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官曉薇|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房思宏|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專案助理教授

林文蘭|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林育諄|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

林佳範|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

林政佑|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

林昱瑄|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林津如|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

林逸帆|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林瓊珠|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邱羽凡|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邱花妹|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邱毓斌|屏東大學社會發展學系助理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金仕起|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胡郁盈|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

范雲|台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唐文慧|中山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社會系

夏傳位|中研院社會所博士後

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徐光蓉|國立台灣大學大氣科學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學系副教授

涂予尹|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祝平次|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副教授

翁士恆|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助理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高淑芬|佛光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張文薰|台灣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副教授

張丞賢|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副教授

張君玫|東吳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張希文|University of Washington,人類學研究所博士生

張育銓|臺東大學公事系副教授

張茂桂|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張曦勻|崑山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系助理教授

張鑫隆|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梁國淦|中央研究院應用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莊雅仲|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系教授

許文英|高雄市立空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許甘霖|東海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郭容妙|中興大學應用數學系副教授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陳明祺|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所副教授

陳俊宏|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陳信行|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陳建州|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陳政亮|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陳柏偉|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博士生

陳美華|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陳致曉|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光電所助理教授

陳雅萍|國立台北藝術大學舞蹈所副教授暨研發長

陳毅峰|東華大學民發系副教授

陳翰堂|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陳鴻圖|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陳韻如|靜宜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助理教授

彭渰雯|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副教授

湯志傑|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仁志|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黃武雄|台大退休教授

黃信穎|金門大學建築學系助理教授

黃厚銘|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黃美英|暨南國際大學歷史學系講師

黃書緯|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專案助理教授

黃國超|靜宜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黃涵榆|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英語系教授

黃義筌|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理事長

黃蘭媖|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楊佳羚|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助理教授

楊智明|淡江大學資訊傳播系助理教授

楊靜利|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萬毓澤|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葉虹靈|台大社會學研究所所博士生

管中祥|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

趙恩潔|中山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齊士崢|高雄師範大學地理學系教授

劉宗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蔡武廷|台灣大學工程科學系教授

蔡晏霖|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副教授

蔡曉玲|樹德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鄭斐文|東海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鄭雅如|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助研究員

賴盟騏|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戴秀雄|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助理教授

戴興盛|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副教授

鍾秀梅|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簡義明|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副教授

藍佩嘉|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魏玫娟|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公民團體界】

丁宇徵|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丁穩勝|律師

王介言|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總監

王立皓|灰瓦厝眷村工作室、東港共和新村自救會灰瓦厝眷村工作室員工、自救會會長

王南琦|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

王曼蘋|高雄市萱陽社會關懷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王淑英|財團法人育合春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平烈偉|社團法人台灣南方影像學會理事長

石德隆|大高雄總工會總幹事

吳仁邦|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研究員

吳佳臻|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執行長

吳宜霏|社團法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總幹事

吳姿徵|律師

吳紹文|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李奇芳|律師

李玥慧|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秘書長

李宣毅|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律師

李家驊|紀錄片導演

李根政|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

李莉娟|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成員

沈慧娥|地球公民基金會教育推廣專員

周宇修|律師

周克任|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 理事

周益村|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

周德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副主任

林子淩|惜根台灣協會秘書長

林仁惠|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林生祥|音樂家

林伯儀|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

林育丞|律師

林佳瑋|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林宗賢|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常務理事

林昆海|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總幹事

林建宏|律師

林彥彤|台權會

林飛帆|財團法人島國前進基金會董事長

林清松|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理事長

林朝成|台南社大校長教授

林暐翔|台灣護樹協會顧問

林瓊華|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邱靜慧|美濃愛鄉協會總幹事

邱顯智|雪谷南榕法律事務所律師

金天立|部落互助托育行動聯盟執行秘書

金惠雯|社團法人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秘書長

南鐵居住正義青年小組

施逸翔|美濃愛鄉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柯劭臻|律師

柳詩盈|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幹事

洪嘉呈|律師

洪箱|後龍灣寳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

洪輝祥|社團法人屏東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

涂又文|法律扶助基金會

翁國彥|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高烊輝|民揚法律事務所律師

高蓁誼|反迫遷連線秘書

張必昇|律師

張正揚|旗美社區大學校長

張育華|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執行長

張育銘|台灣教師聯盟辦公室主任

張明純|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中分會會長

張素真|永和社區大學主秘

張凱惠|南投公啥喙召集人

張麗芬|中華電信工會秘書長

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許秀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郭明旭|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理事

郭昭男|台南市新化社區大學主任

郭憲彰|揚雪法律事務所律師

郭駿武|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秘書長

陳來紅|台灣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創社理事主席

陳雨凡|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副執行長

陳冠甫|律師

陳威竣|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社工主人

陳致豪|台中市全面罷免協會理事長

陳虹穎|台灣反迫遷連線執行委員

陳銘彬|高雄市公民間督公僕連盟理事長

傅東森|台中公民會館創辦人

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黃育德|台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黃佳平|高雄後勁中油遷廠促進會執行長

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暐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中辦公室主任

黃煥彰|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理事長

黃燕茹|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

楊江瑛|部落互助托育行動聯盟執行秘書

楊佳賢|社團法人台灣兒童少年希望協會督導

楊宗澧|台中市好民文化行動協會執行長

楊國禎|台灣生態學會理事長

楊澤泉|台南市政監督聯盟教授

葉品言|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葉慶元|屏東縣愛鄉協會理事

董書攸|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熊依翎|律師

瑪達拉·達努巴克|台灣原住民基層教師協會理事

劉志堅|看守台灣協會理事長

劉俊秀|台灣環保聯盟會長

劉思龍|仁頌聯合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劉家榮|律師

劉繼蔚|律師

潘忠政|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理事長

潘蓓臻|台灣人權促進會南辦主任

蔡易廷|律師

蔡崇隆|紀錄片導演

蔡瀛|新北市淡水愛鄉協會理事長

鄧湘漪|國際發展工作者,《流亡日日》作者

鄭和泰|高雄市茄萣生態文化協會總幹事

盧正忠|新北市淡水愛鄉協會總幹事

賴中強|律師/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賴偉傑|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常務理事

賴瑩真|律師

賴曉芬|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戴炎文|高雄市茄萣生態文化協會理事長

謝佳穎|律師

謝和霖|社團法人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

鍾宜芳|台灣南方社會力聯盟祕書長祕書長

韓仕賢|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

簡錫堦|反貧困聯盟召集人


【人民連署】

詹順貴|環保署副署長

陳麗娜|高雄市議會議員

Claire

En You Huang

juiyu chen

Lichun Tseng

lymnSOUL|家庭主婦

Shu-Ting HuXFreelancer

Vivian Chen

wang shune

丁志賢|逸康顧問有限公司業務總監

丁芯瑜|寀藝工作室負責人

丁萱

方彥鈞|中山大學政治所研究生

方泰鈞

王立人|建築師

王怡人|銷售員

王冠人

王思涵

王家祥|王家祥建築師事務所主持建築師

王淑卿

王紹儒

王博賢|中正大學電機系學生

王惠民|永樂市場員工

王筑蓁|高雄醫學大學研究助理

王雅玄|全職媽媽全職媽媽

王新蕙|家庭主婦

王瑞亨|設計公司設計師

王瑞疆

王甄薇

伍芷妤|共藝術合作社理事主席

朱立鈞

朱冠蓁|人生百味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朱姝璇

朱珮甄|自由工作者文字工作

江姿逸

江昱德|星光聯合製片導演

江麗觀|家庭主婦家庭主婦

江櫻梅

何宇軒|CHT專員

何俊儀|梅山國中導師

何福軒台灣大學學生

余秋淑

余能生|公投盟獨立建國中壢大旗隊隊長

余華洲

吳小娸

吳方彤|工

吳至鎧藥師

吳京穎

吳昀慶|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

吳易澄醫師

吳玟嶸|東吳大學法律系學生

吳冠諸|大家房屋高雄七賢店專案經理

吳奕凱|東華大學學生

吳思毅

吳星志|工程師

吳峻宇|台大醫院麻醉部主治醫師

呂勝男|國立鳳山商工退休教師

李中旺|湖畔工作室紀錄片製作人

李玄斌|山下民謠總監

李佩璇|城邦文化編輯

李佳燕|傳家家庭醫學科診所醫師

李明容|三民高中長期代課老師

李雨錚|文藻外語學院學生

李俐瑢|東吳大學學生

李浩銘 |義大醫院 醫師 

李益昌

李進興

李銘順|金融業

杜易融|倉儲人員

汪宜儒

汪家慶|大千綜合醫院南勢分院社工科社工師

沈志憲

亞茉哈勇|家管家管

周子惠|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學生

周佳雍

周怡安學生

房慧真|報導者文化基金會記者

林乙華|東華大學碩士生

林心乙

林心怡|經理

林彤|中山大學社會學系學生

林志威

林秀麗

林佳瑩|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森林系學生

林奕全|高雄市民族國小退休老師

林思妤

林珈羽|台大城鄉所學生

林禹瑄|自由業文字工作者

林紀廷|台大醫院住院醫師

林致宇|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課程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

林韋汝

林倚田

林家安

林晏平|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碩士候選人

林淑靜|自由業自由業

林鈺欣|綠黨高雄黨部黨員

林嘉宜|呈冠工業行政

林碧如

林寬榮

邱國瑋|實踐大學學生

邱蕙嵐

邵怡慈

金冠成|衛福部臺北醫院急診科醫師

侯秀穎

侯勝哲|聯美專業髮品業務員

侯華堉|正興國中教師

柯永謙|高師大跨藝所研究生

洪意淳|

洪碧霞|高雄市立前鎮高中歷史教師兼導師

洪譽中|清華大學學生

胡亦行

胡慕情|記者

范晶嵐

孫毓宏|億尚科技品保工程師

徐万晴|國立科園實中歷史老師

徐立真|陽光房出版社編輯

徐孝晴|頭分埔文化工作室負責人

徐家愉

翁倩文|南藝大研究生

高淑慧

高博倫

高智龍

高雲翔

高維志

康雅鳳|公民實況轉播組

張秉生|良友行負責人

張書豪|長興材料工程師

張凱溱

張皓|國立中山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張義忠

張銘恩|原力設計公司負責人

張議|中平國中教師

梁家綾|淡江大學德文系學生

梁晴琝全職媽媽

章思偉|喵喵米農

莊伶萱|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

莊毓婷|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歷史系畢業學生

莫書安|家教音樂老師

許文英|公民社會個人

許文烽|巴布薩音像故事農場獨立製片導演

許芮平|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南部辦公室志工

許美策|淡江大學學生

許淑惠|巴布薩音像故事農場獨立製片工作者

 

郭丁元

郭合沅|尊懷活水人文協會志工

郭孟寬

郭東哲

郭苡莘|農糧小舖農人

郭逢林

郭進成|高雄市英明國中教師

陳文傑|冠毅交通公司司機

陳文媛|仁愛國中教師

陳玉如|花蓮縣壽豐國小

陳合萱

陳宇偉

陳妍名|無無

陳佳瑩

陳依靖

陳和泰

陳坤志|艾克索生物科技專員

陳怡君|桃園光影電影館策展人

陳欣恩

陳俊昇|公民實況轉播組

陳信廷|農夫農夫

陳信良|遊戲公司美術設計

陳建樺

陳彥妤

陳政隆|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碩士生

陳政鴻|農民

陳美霖

陳郁琦

陳國榮

陳意欣

陳碧源|高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師兼所長

陳薇仲|雞籠霧雨成員

陳麗月|家管

陳麗美|家庭主婦家管

麥琇茹|過埤國小教師

黄嘉慶|臺灣大學鯨豚研究室研究助理

傅彥龍

彭欣至

彭樹勛

曾心儀|作家作家

曾俊銘 

曾昭瑜|東海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學生

曾昭睿|無無

曾美綺

曾朝偉|幕後邊緣中

曾靖雯|木有枝劇場工作室

曾綺華|馬蘭中醫診所醫師

曾薏容|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學生

游力達|東華大學學生

黃同展|高雄市天主教道明高級中學生命教育、公民與社會教師

黃武就|楠梓國小教師

黃俊智

黃建廷|新竹時力公民平台執行委員

黃柏諭|自由工作者自由工作者

黃盈蓉

黃致軒

黃虹穎

黃婉萍|島國前進志工

黃淑梅|紀錄片工作者導演

黃富瑞

黃詠純

黃瑋傑音樂工作者

黃絹智

黃群翔|無木工

黃福惠

黃慶勛|台大城鄉所學生

楊圳益|文史工作者

楊佩文

楊宜嬿|萬事達不動產有限公司店長

楊怡寧

楊采樺

楊家華|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研究生

楊敏|助理

楊雅方|屏東縣潮州國中代理教師

楊豐光|政治參與者與各各運動人士志工義工

萬迦輝|點子科技RD

葉妍伶|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程工程師

葉庚辛

葉奕宏|萬事達不動產有限公司恊理

鄒永逸|東京威力工程師

廖佳倫|憨人+工作室專案夥伴

廖俊裕|小子藝術製作有限公司肝臟

廖峻毅

廖珮茹

蒙威齊

劉子嘉|高雄師範大學跨領域藝術研究所

劉育豪

劉昱辰|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生

劉科欣

劉哲瑋|臺灣大學政治所學生

劉哲彰

劉素梅|環保隊志工

劉淑娟|個人個人

劉富鴻|島國前進志工

劉維人|自由文字工作者

劉藺儀

樂得

潘敏玉|無無

蔡伊婷|高師大跨藝所學生

蔡佳玲

蔡宗穎|雲林科技大學數位媒體設計研究所學生

蔡旻珊

蔡炘軒

蔡美齡|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

蔡郁芝

蔡富美|臺北市富安國小輔導主任退休

蔡雅竹

蔡雯玲

蔡懷賦|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S

鄧璟薇

鄭光志|台南小市民 + 高雄市之友

鄭至翔

魯彥謙

盧子庭|雙象文創企劃

盧宏文

蕭智遠|路見不平call路平甲乙丙丁

蕭雯|無

賴昱汝

賴昱宏|高雄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眼科主治醫師

霍育琥|南投虎山國小教育役

駱明永|台灣百合工作室負責人

戴妤珊|台東女中歷史教師

薛允通|自由業

謝見辰|新竹高中學生

謝佩穎

謝依凌|不來梅創意創意總監

謝欣珈

謝筑恩|成功大學職能治療學系專案研究助理

謝菱春|無自由工作者

鍾秉原

鍾澐|島國前進

簡陳如|萬巒國中教師

顏九年

顏芝盈|楠梓特殊學校專任教師

魏中原

魏瑄萱|新竹教育大學學生

羅宗益

嚴立模

蘇怡珍

蘇明癸|(自雇者)電腦軟體工程師

蘇芳玉

蘇郁智

蘇家瑩


【新聞稿】

面對連串拆遷與開發爭議  請以民主協商取代強制執行

針對高雄市近年連串的拆遷案件以及開發行為,總共超過百位的學者與公民團體行動者共同連署了一項聲明,對於日漸升高的衝突對立表示憂心,呼籲高雄市政府應該做為民主政治都市治理之表率,暫停強勢執行,回歸民主程序,實踐人權保障與環境永續之原則。

總共118名的連署者中,包括了來自26所大學長期關注公民社會發展的學者,包括投入課綱民主審議運動的張茂桂、守護民主平台前召集人徐偉群、關注轉型正義的陳俊宏、客家文化研究的鍾秀梅、鑽研司法改革的王金壽、關注環境治理的杜文苓等。參與連署的公民團體代表則涵蓋來自全國的社區大學、勞工運動、環保運動、性別團體、同志運動、人權運動等團體,而領導318太陽花運動的賴中強律師、多位公益辯護律師、金曲獎得主林生祥與紀錄片導演蔡崇隆亦參與其中。

聲明指出,高雄市做為台灣民主發展歷程中的重要指標都市,選民給予民主進步黨極高的支持使其於府會全面執政,說明了人民對於民主革新的渴望。但是最近數個爭議案件中,不僅來自政府的資訊公開與溝通說明未獲得民眾滿足,也不符台灣已簽署的國際人權公約對於拆遷作為的規範與原則。

近日諸多事件的發展更令人憂心。市府在旗山大溝頂拆遷、果菜市場拆遷、茄定濕地1-4道路開發、中央公園李科永圖書館興建等案態度強硬,地方也出現基層里長的動員來壓迫受影響民眾;8月30日旗山大溝頂自救會會長遭不明人士攻擊砍傷;8月31日市府環評會強行通過將茄定濕地開腸剖肚的1-4道路開發;更在9月1日起,不顧自救會之呼籲,以優勢警力來強制執行果菜市場不同意拆遷戶的拆除。

對於政府與爭議案件利害關係人之間陷入如此緊張關係,連署的學者與公民團體領袖表達了遺憾與不解。他們透過本次聲明,呼籲高雄市政府停止以強制力來解決這些案件,而能以一個創造台灣民主新典範的高度,重新以民主程序檢討爭議政策,讓利害關係人權益、公共利益、政府施政考量進行對話。

連署者呼籲,高雄市府應不負市民對民主革新的渴望與期待,希望市府在施政過程中能採取更開放包容、更為多元的思維,戒絕過往許多縣市常見的強制手段,讓民眾參與、資訊公開以及人權保障在高雄這個民主聖地能夠落實,進而打造台灣都市治理的典範。

 

 

[投書] 當人權鬥士成為迫遷推手(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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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鎮龍岡地區眷村機已拆除殆盡,少數非正規住居戶遭國防部與財政部提告要求拆屋還地。

文 / 施逸翔(本文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大概很少人會注意到桃園地院最近有一拆屋還地案(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承審的孫健智法官破天荒地宣判原告國防部及財政部(部分)敗訴,而多數被告──這些在桃園龍岡地區忠貞眷村上的非正規住區居民們,在一審暫時獲得居住權的保障。判決文中,孫法官嚴謹地論述掌有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應如何依據已成為國內法一環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來保障人民居住權及禁止迫遷,對於全台各地不斷冒出的反迫遷自救會而言,毋寧是重要司法文件,而各地方政府首長們更應該拜讀,尤其是正在強拆高雄菓菜市場的陳菊市長,更應該在公權力面前謙卑地讀。

 

陳菊在1994年擔任台權會會長時曾寫下漂亮的語句:「我們更將關注於社會權事項,希望每個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都能獲得符合人性尊嚴的起碼生活條件,促使社會公平正義的早日實現。」但22年後這位昔日的人權鬥士,已成為強拆暴政的推手。

 

孫法官在判決文中有關迫遷後安置的論述,直接以「拆遷果菜市場以鋪設道路」作為案例,說明安置不能只是安置居所,還必須要考量到居民賴以維生的經濟活動。諷刺的是,陳菊市長所帶頭的迫遷作為,根本就沒有安置方案,更遑論去考量到果菜市場居民「符合人性尊嚴的起碼生活條件」。若我們逐一檢視孫法官適用經社文公約有關居住權的見解,對照高雄市政府對待果菜市場居民的迫遷手段,就會發現這個號稱人權城市的公權力,是如何地違背已成為國內法的國際人權標準。

 

高雄十全路果菜市場強制拆遷案,高雄市政府在拆遷之前已和住戶完成「誠摯協商」了嗎?

高雄十全路果菜市場強制拆遷案,高雄市政府在拆遷之前已和反徵收的迫遷戶完成「真誠磋商」了嗎? (攝影:施維長)

 

首先,聯合國在有關居住權的人權標準,並沒有完全禁止迫遷,有些驅逐是可以具有合法性的,但這指的是必須同時符合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規範。觀諸歷來台灣各地的迫遷案例,不管是國民黨執政時代濫用的「依法行政」,還是陳菊市長9月5日在各界嚴厲批評後不得不回應的「法律程序都已完備」,都迴避了其作為是否符合兩公約人權規範的問題。

 

孫法官就直白地指出「強制驅逐雖合乎國內法、卻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者,則仍屬違法驅逐。」甚至我們更要進一步質問陳菊市長,妳還是沒有說清楚,完備的到底是什麼法律程序?

 

陳菊

高雄市長陳菊過去是受迫害的政治犯,也曾擔任過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會長。如今卻遭包括台權會在內的人權團體指責,在處理高雄若干拆遷與汙染事件中,壓迫弱勢者。  (攝影:施維長)

 

而所謂驅逐的合法性,除了上述不可令居民無家可歸的安置措施之外,還包括政府與居民平起平坐的「真誠磋商」、「補償」、以及執行驅逐過程中的「合理性與必要性」。我們可以看到高雄市政府從9月1日起連日執行的迫遷手段,沒有一項達到兩公約所要求的標準。陳菊市長所宣稱的9次溝通,事實上都不是在她十年任內進行的,根據柯劭臻律師所公佈的公文,最後一次的協調會是在2004年謝長廷任內進行的。就算我們退一步承認這九次協調會是市政的延續,但所謂誠摯的協商也是有要件的,包括必須以避免搬遷和運用強制力當作前提,孫法官的判決指出「如果迫遷的規劃、執行者,只是片面宣達搬遷的決定、法律依據、執行時間及方式,並要求居民配合、接受,不只違背『誠摯』協商的要件,甚至在形式上,根本算不上『協商』。」

 

高雄市府對外放話那些拒絕搬遷的20戶是「違建戶」,且意指陸續都在領取救濟金,但事實上這些面對強拆的住戶都是有產權、有繳房屋稅的拒絕迫遷戶,且有高雄市政府製作的「未領分毫補償費及救濟金住戶清冊」可以證明根本沒有拿過政府一毛錢。至於孫法官針對龍岡眷村非正規住居戶的判決,甚至指出:「補償是否適當,不應以財產上的損失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並應衡量強制驅逐影響適當住房權的樣態與程度、居民另覓住居且安頓生活、繼續或重新開始經濟活動所必要的費用等因素,加以判斷。」觀諸高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的拆遷事件,市府所發放的拆遷補助一戶才五萬,根本無法讓居民可以繼續生活下去。難怪自救會長會說:「乞丐趕廟公,拆屋是要我們等死嗎?

 

高雄果菜市場自救會長吳富雄

高雄果菜市場自救會長吳富雄::「乞丐趕廟公,拆屋是要我們等死嗎?」 (攝影:施維長)

 

至於高雄市政府在果菜市場迫遷案中是否可通過「合理性與必要性」的檢驗?高雄市府連週末假日也在執行強拆,連許多有價值的家具用品也都強迫移除破壞殆盡,甚至罔顧家裡還有老人家不願離去,強拆手段讓老人家身體和精神都受到嚴重創傷送醫住院。這些暴力手段不僅違反經社文公約第11條,甚至更嚴重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所規範的「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這不是人權侵害,什麼才是人權侵害?

 

孫法官整份判決書最精彩的一句話莫過於:「即使國內法允許政府拆房子,也要照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程序來做,而不是看它高興,說拆就拆。」但悲哀的是,當前各地方政府的迫遷案,尤其是那些打著「居住正義」口號上台的民進黨執政地方政府,就讓人以為他們是看它高興,說拆就拆。而人民除了繼續抗爭,已沒有任何選擇!

 

平鎮龍岡地區眷村機已拆除殆盡,少數非正規住居戶遭國防部與財政部提告要求拆屋還地。

平鎮龍岡地區眷村機已拆除殆盡,少數非正規住區居民遭國防部與財政部提告要求拆屋還地。桃園地院引用經社文公約判決住戶部分勝訴,暫時獲得居住權保障。 (PNN資料照片,攝影:吳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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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本文完成於9月5日,投出後媒體處理需要一段時間,因此直到9月8日才刊出。但民進黨高雄黨部是在9月6日才公佈一份懶人包說明陳菊市長任內有開了9次所謂的「協調會」,請見http://ppt.cc/EWj2X。但另一方面,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臉書也會應指出,高雄市府所謂的「協調會」,其中6次是人民陳情案的處理,以及3次的家戶訪問,並非有正式公文和會議記錄的「協調會」,請見http://ppt.cc/mATt0。但筆者還是必須再次強調,在人民面對國家公權力的情況下,真正的重點還是政府有沒有與人民進行「真誠的磋商」,盡到尊重、保護、以及充分實現人民基本人權的責任與義務。

[投書]政黨輪替並沒有改變拆、拆、拆的開發邏輯(邱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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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並沒有改變拆、拆、拆的開發邏輯

 
民進黨完全執政百日,一連串的拆遷與開發爭議,在高雄市政府於9月初動用強勢警力拆除果菜市場用地住戶之後,引起了社會的關注與批評。台北市議員梁文傑發表文章力挺高雄市政府拆遷,也引來了包含政大教授劉宏恩在內的多篇回應與反駁。
綜觀近來拆遷爭議之發展,關鍵所在,係部分民進黨人對於居住權保障缺乏基本認識,對都市發展仍然依循著過去國民黨統治時期的舊思維:採取「民主與效率」、「都市發展與居住保障」二元對立的策略,確保執政者恣意而為。很諷刺地,我們看到「民主可以當飯吃嗎?」或者「利大於弊,所以少數必須犧牲」的邏輯,並沒有因為政黨輪替而喪失其延續性。
日前118位來自學界與社運界工作者的一項聲明,已經獲得突破500人的簽署,呼籲高雄市政府不要以強制方式處理連串的拆遷與開發案,應啟動更有效的協商溝通方式。
高雄市政府的表現之所以令人擔憂,是因為與早期反抗國民黨威權統治的政治價值漸行漸遠。民進黨的黨綱明明白白寫著這麼一句話:「人是國家及社會制度的中心。人並不是為國家及社會制度而生存,國家及社會制度才是為人而存在⋯⋯。」 如果一個受人民高度期待的政府,面對40年前的大面積浮濫徵收,只是用「當年徵收程序已完成」來做為理由,無意反省威權時期的錯誤政策,市府甚至將抗爭之焦點導向賠償金額多寡,委實令人失望。
針對果菜市場拆遷案,高雄市政府曾說明這一年來曾進行9次的「協商」,解釋未如自救會所言2004年之後就沒有召開「協商」會議。但高雄市政府所謂的9次「協商」,其實是發生在2015年7月拆遷公文發佈之後,其中3次是官員進行拆遷家訪,6次則是多年來拒領賠償金的住戶們委託民代所進行的陳情。完全沒有正式公文與會議紀錄,何來「協調」之意義?
我們認為,如果雙方對於溝通協商的認知差異如此之大,作為比人民有更多資源的執政者,必須要能調整與民間爭議案件的溝通模式。
如果民進黨並沒有從過去的歷史中記取教訓,例如過去北市14號、15號公園所引發的強拆爭議,恐怕只會一錯再錯。紀錄片《陳才根的鄰居們》及《我家住在康樂里》,還有其他許多文章,都記錄了14、15號公園反拆遷的歷史。不論是面對違建戶或合法住戶,政府最不應該的就是,無視案件的歷史與社會脈絡、推翻原先解決爭議之承諾、並且忽略「事前協商」與「先建後拆」的原則,硬生生把人民用來遮風避雨的屋頂拆去。
而近來除了高雄果菜市場拆遷,另一個拆遷衝突則是桃園航空城計畫的第三跑道。台北市議員梁文傑說第三跑道工程延宕都是民主惹的禍,導致無效率,因為還要環評以及徵收程序。
但我們想問的是,若蓋一條飛機跑道都不需要事先做環評,甚至做安全評估,就直接興建,那第三跑道之必要性、安全性、環境永續性難道是誰執政誰說了算嗎?這是民進黨所謂的「有效率」嗎?事實上,假借興建「第三跑道」名義,無限浮濫徵收擴大範圍的「航空城計畫」,恐怕才是拖垮「第三跑道」施工進度的主因。
從2000年之後,強拆大概是中國最嚴重的問題之一。香港立法會選舉後,反高鐵、捍衛菜園村擋拆的朱凱廸最高票當選,也呈現出香港人對於財團掠奪人民土地的反感。
擋拆、反迫遷並非中港台獨有現象,許多其他國家均有類似的個案。這種財團政府聯手掠奪人民土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自然引發全球越來越多的抗爭。但是很遺憾,7月初,「國際迫遷法庭」的專家來台欲拜會蔡英文總統,總統卻說沒有時間接見,錯失一次與國際居住權運動接觸的機會。
追根究柢,這陣子以來的拆遷爭議,讓民間社會想要質問民進黨政府:如果為了符合某些人眼中的「效率」,就可以放棄實際更進步的民主與人權價值,這是我們要的台灣嗎?
士林王家、苗栗大埔,這些個案從來就不是整個計畫裡面的「多數」,但是卻受到許多人的聲援。當時在野的民進黨也信誓旦旦跟聲援民眾一起高喊居住正義。
「居住權」從來就不是由「多數人」來決定其他「少數人」的房屋是否可以被拆的議題。這些抗爭所質疑的,都是這些都市更新或發展計畫有沒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有沒有「替代方案」,有沒有在制度上納入與利害關係人溝通與協商(而不是現行單向式的說明會或各說各話的公聽會)。如果在制度協商之後,仍無法有更好的替代方案還是得徵收時,也必須要與居民協商出合理的安置或補償。
換言之,保障居住權的對立面,絕對不是開發與發展,而是假借開發之名的浮濫徵收與強拆。
已經有越來越多人關注到台灣的土地徵收相關法令過於浮濫,未能有效保障人民的居住權。這些法令也是導致過去諸如苗栗大埔或士林王家事件中,政府得以大剌剌地宣稱是「依法行政」。正因為這些法令不合時宜,賦予政府過大權力,忽視人民的居住權與民主協商權利,我們看到越來越多修法的呼聲,希望能在制度上可以符合民主與人權的價值。
9月25日,全台各地的自救會及關注土地正義的團體和個人,將聚集在凱道上再度呼籲修改土徵相關法令,呼籲杜絕強拆迫遷,以確保人民居住權。在民進黨執政百日後的9月天,我們要呼籲民進黨不要忘記過去的創黨精神跟人權主張,把握這樣的契機進行改革。
當中國以強勢作風、欺壓人民的方式成為一個經濟崛起大國之際,台灣若想展現出自己作為一個跟中國是「不同的國家」,就不該步上中國政府「強拆」後塵。堅持民主原則、人權價值,遵守已經國內法化的國際人權公約所提出的「反迫遷」原則跟建議,雖然這可能需要花多一點時間,但這才是台灣作為一個獨立國家所應該具有的價值跟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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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X上報:世界人權日專文系列之一】新政府殘缺的居住正義(林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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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迫遷議題的能見度愈來愈高,從2012年士林王家,2013年台北華光社區、苗栗大埔四戶,到前不久的高雄果菜市場,都是強拆暴政的受害者;除此之外,包括桃園航空城、台南鐵路東移、以及台中黎明、長春等諸多重劃案,都還有發生大規模迫遷的可能,上述案件也都是民進黨正在執政的縣市。在國際人權日前夕,我們不如來檢視一下,這些案件到底反映了哪些問題,又會給蔡英文總統「居住正義」的競選承諾,蒙上多少陰影。
 
居住權是什麼?數十年來積弊甚深的土地開發制度下,這三個字似乎給人陳義過高的感覺。但其實居住權,作為基本人權,保障的是尋常不過的概念,就是「安居」樂業。在我們走訪的社區裡,這是每個受迫遷者都會冒出的疑問:我好好地住在這裡,政府(或建商)為什麼要把我趕走?政府可以把我趕走嗎?這樣的做法是合理的嗎?
 
簡單的答案是:可以,但是有非常嚴格的條件。由於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通常合稱「兩公約」)已經在2009年透過「施行法」變成國內法律,所以我們可以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整理出幾個基本要件。首先,要求搬遷的理由,必須是為了重大公共利益、或維護其它基本權利所「必須」,而不得不的做法。其次,在確認重大公共利益是否成立、以及後續執行的相關程序,都必須在利害關係人知情的狀況下,透過充分參與來完成。最後,因為滿足這兩個要件而被迫搬遷的人,要能得到完整的補償;除了財產的補償外,假如受迫遷者無家可歸,政府就有義務提供適當的替代住所,讓他們的生活可以繼續下去。
 
非正規住居
 
這三個要件看來嚴格,但實際上,若能好好執行,反而可以避免許多爭議,不易虛耗社會成本,甚至加快值得推動的計畫。舉例而言,南韓從1990年代開始大量興建的社會住宅,許多就是透過安置原居該地的歷史違建而建成。這類歷史違建,聯合國與OECD國家的官方名稱是「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通常是基於某些歷史、族群、政策因素而形成的無產權聚落,由於並非惡意占有,加上居民都已經在當地生活數十年,所以變成國際人權法特別要保護的對象。原因很簡單,因為有產權者遭到迫遷時,通常還可以從國內法律取得救濟;但這類買了房、實際上卻沒產權的住戶,卻經常遭到任意驅逐而求助無門。對此,歐洲人權法院已經累積了許多判決,有興趣者可以自行查閱。
 
所以,保障居住權意味著:針對非惡意、已經穩定下來的居住狀態,除非有高度正當且必要的原因、經透明且充分參與的程序、並確保沒有人會因此無家可歸,否則政府以及第三方,就不可以加以干預或侵犯。更重要的是,造成迫遷的一方有舉證責任,說明以上要件均已滿足,否則其行為即視為違法。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18點指出「強迫驅逐推定(prima facie)為與公約不符,僅有在最為例外的狀況下才可視為正當」;第七號一般性意見第14點則註明「驅逐行為…的執行應嚴格遵守國際人權法的相關規定,並符合合理性和比例性的一般原則…相關立法必須詳細指出允許這種干預的具體特定情況」,都說明了把人趕走,是必須講法理的。這些文字其實也已經在「理論上」變成國內法律,不過比較遺憾的是,「實務上」我國法院對居住權概念的吸收十分緩慢,鮮少願意就公約加以引述,視為可與其他法益相抗衡的權利。
 
儘管如此,改變也正在發生。日前,已有桃園地院的孫健智法官,以及台北地院的郭銘禮法官,直接在判決書中引入居住權的概念,來跟財產權相抗衡;因歷史脈絡形成的舊有違建,並不因其欠缺土地所有權,就理所當然要拆房子滾蛋。這當然也不意味著土地所有權人─通常是公家機關─財產權被取消,而只是它的行使,受到前述三個要件的限制;居民一方,除了少數特別狀況,通常也無法主張財產權,但其和平而有尊嚴地居住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居住權跟財產權,是兩個不同但又有所重疊的概念。不當的施政,有時會對兩者同時造成傷害(例如大埔四戶),有時侵犯的是財產權(例如徵收田地),有時侵犯的是居住權(例如非正規住居)。但國內徵收、重劃、都更等法令連對財產權的保障都非常糟糕,居住權就提都甭提。只不過,如果連消極的避免迫遷都做不到,僅僅提高社會住宅存量,又算哪門子殘缺的居住正義呢?
 

威權時代便宜行事的空間規劃
 
近年來引起爭議的迫遷案件,成因非常多樣;除了因為公有土地活化導致非正規住居遭到迫遷以外,包括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眷村改建,都有無數隱藏在制度細節中的弊端需要革新。然而相關法制複雜歸複雜,扼要來講就是前述三個要件沒有被建立:土地開發計畫內容粗糙兼漏洞百出,民眾知情和參與程序極為不足,被迫遷者經常面臨無家可歸的困境。這些亂七八糟的制度,源於威權時代便宜行事的空間規劃體系,賦予行政機關與地方首長過多權限,結果讓他們到今天還巴著這些法令不肯翻修。如果蔡英文政府不願全盤檢討,並約束自己的執政縣市,那政黨輪替又有何用?
 
明年一月即將登場的兩公約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也是新政府的人權政策第一次總體檢;公民社會都在看,新政府要如何回應國際專家目前已提出的問題,還是學四年前的江宜樺,講「違建戶居住權不受保障」這種毫無人權法素養的話。新政府當然也可以主張制度之弊不應全算在他們頭上,但他們是否清楚問題所在?開出了什麼樣的處方?它是希望引領這個社會走向進步,還是繼續享用國民黨留下來的統治工具,以便鞏固地方勢力?大法官釋字739號之後市地重劃修法方向不明,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沒一點長進;日前,小英又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上,拋出了加速推動都更的指示。除了十月公佈實施的「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尚待實務檢驗外,公民社會實在看不出新政府有解決迫遷問題的決心。也許這是開發中國家常見的艱難,但絕對不是一個成熟的民主社會,所應該容許的狀態。

 

(本文亦同時刊登於上報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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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都更看蔡政府的溝通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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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may contain: 6 people, outdoor林彥彤/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蔡政府執政將滿一年,「最會溝通的政府」卻好像老是在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選前承諾婚姻平權大賺年輕票,選後卻扭扭捏捏,連「闢謠」這種最基本政策辯護也不會。終於代表政府跟原住民族道歉以後,卻在上個月中公布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裡將傳統領域限縮於公有地,拿不出鏗鏘有力的法理,還被傳是特定政委「喬」事的結果。這反映的已經不只是新舊官僚的磨合困難,而是治理心性的虛無與投機,導致手段根本背離目的。立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裡,跟「都市更新」相關的幾個法案亦復如是。

特別值得注意的法案有三,除了《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草案外,還有「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以及「中央住宅及都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立法理由很明顯,除了要處理都更違憲、都市防災的問題外,就是要透過「都更中心」來公辦都更蓋社宅。平心而論,這三個「目的」都堪稱正當,但作為「手段」的法案,卻怎麼看怎麼怪。

《都更條例》修正的條文比2012年的版本還要少,擺明不想檢討現行都更淪為金權遊戲的本質,只圖回應大法官第709號解釋了事。「都更中心」設置草案也是問題重重,雖然立法說明一再闡述其「非營利目的」,卻又在其董事會設產業界代表,允許中心投資其他都市更新事業,甚至讓國有地可無償撥入而未限縮用途。這不禁讓人懷疑,我們的行政院拿著這樣的法案要立法院畫押,是單純思慮不周,還是居心叵測?

而據稱是貫徹小英意志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更讓人莫名其妙。直覺來想,假如政府想處理都市防災的問題,首要應該是先讓資訊公開透明;人們瞭解自己住的房子有多不安全,才會進一步評估改建成本。其次,解決危險的方法有很多,整建維護也是一途;如果非得重建不可,暫時性的中繼機制也必須到位。最後為了避免重建過程中經濟弱勢與租戶被排除,相關社宅與社福配套也應該清楚。請蔡政府捫心自問,這幾項工作,哪一點有被寫進危「老建築重建條例」裡面?

答案是零。「危老建築重建條例」就跟都更一樣,僅從經濟利益著眼,一心只想放寬容積、建蔽、高度、稅賦等管制(三年內改建再加碼獎勵),卻連建築物「危險」的判準都講不清楚。可以預期,這條例勢必重演都更的戲碼:

因為只談錢,所以沒人關心不改建的風險;因為只談錢,所以偽造同意書、家族內鬥層出不窮;因為只談錢,各種搬遷困境一概被化約為釘子戶。一言以蔽之,只談錢就是都更失敗的根本因素。現在「危老條例」重蹈覆轍,是不是準備10年後再立一個專法取代它,繼續都市計劃的疊床架屋?

台灣社會是否不怕死,從核食風暴可見一斑;雖然食安立委去了外交國防委員會,政府還是可以呼籲民眾不要一切向錢看,想想地震來了怎麼辦。其實行政院去年26南台大地震後核定的「安家固園」計劃,就有編列預算宣導與補助防震評估,但實際申請案件卻不到預估的一成,努力空間趨近於無限。

蔡政府不去精進既有政策,卻要在各項承諾接連出包之際另闢新的戰場,是單純思慮不周,還是居心叵測,民間其實也懶得猜了;反正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人們對這種政權的存在並不陌生,消失也不會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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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內政部的人權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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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高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法院判決結果>

       高雄市果菜市場北側地主共26人於去(105)年8月間對高雄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訴求收回被徵收的土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月15日宣判,原告所提的3項訴求,2敗1勝。

一、官「爭/徵」民地數十載    

        在評論此判決結果之前,先簡單敘述此案的脈絡。這是一個好久好久以前的故事了,卻不幸地一直「歹戲拖棚」、「未完待續」。

故事開始於民國50年代,當時高雄市政府需要一片土地,相中(現址)民族路上的一大片民地。61年市府獲得上級機關省府核准徵收15,000坪土地,循當時法律所要求的法定徵收程序,至61年正式公告徵收。但其實絕大多數的地主並不同意自己的土地被政府徵收使用。他們從61年開始訴願。71年最高行政法院確定了省府的徵收處分合法。地主沒能要回土地。

        由於市府徵收那麼一大片地、實際上卻只使用其中部分,因此部分地主改而主張「未依核准計劃實行使用部分徵收土地」應依據土地法第219條,訴求徵收無效,被徵收的土地要還得給原地主。

        這條路徑的訴願程序卻並沒有走完——「球」傳到高雄市府手上,停住,然後改玩「協商」的「遊戲」。歷經四十載的懸案未決,原有的地主陸續凋零,對市府而言反倒愈加「勝券在握」,然後在住戶始料未及的情況下,市府自去年9月啟動強拆行動。

二、當人民被逼上了法律途徑

       大多數人都不喜歡上法院、對司法很陌生,更別說要成為「興訟」的當事人。原告(地主)在本案主要提出三項訴求:
(1)61.7.11高雄市府公告核准徵收處分無效
(2)105.5.11高雄市府公告執行徵收處分無效
(3)高雄市應將此土地徵收案移送內政部逕行核定

三、判決結果「2負1勝」?

    合議庭判決前2項訴求都「無理由」,原告敗訴。理由是:市政府並非核准徵收機關,僅是執行機關,市府所做的兩項公告是「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法院認為訴之第1項,是高雄市府在61年通知原告,你們的房子被合法徵收了。
法院認為訴之第2項,是高雄市府在105年通知原告,請原告/牴觸戶將房屋清空。

        第3項訴求,法院則是判定住戶(原告)勝訴;法院要高雄市政府將原告申請收回土地案,移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做實體主張的認定。

        綜合來看這3項告訴之結果,等於是法院對告訴人說,拆你房的雖然是市府,但其實它只是奉命執行徵收的機關。徵收有沒有效,去向內政部要答案。審判長在宣判後亦補充提及市府在本案言詞辯論(2/23)終結後,才行文請內政部逕行核定。

四、高雄市府玩兩面手法?哪來的真誠磋商、透明治理?

        詭異的是,既然程序未完備,市府為何還執意逕自執行強制拆除迫遷?市府是否逾權做了不恰當的事?

        再者,合議庭查知「被告歷任市長為求圓滿解決,未再擬具處理意見層報,而是採取朝向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及加發救濟金方式處理。」,顯然是持善意去解讀市府的作為。然而所謂「圓滿解決」,更殘酷的事實恐怕是:高雄市政府一方面就像是咬到了一塊肉、拼命不想放,另一方面卻不斷和住戶協商、意圖用錢解決。孰知所謂「協商」彷彿「請鬼拿藥單」。市府的問題,也恐怕不僅只是重大的行政瑕疵,而是根本性的忽視原告的權利。

五、內政部的人權高度?

        經過本次判決認證「本件收回土地申請案之所以擱置多年,有其特殊時空背景,非可歸責於兩造、內政部或臺灣省政府,但此申請案程序未終結之不利益,不應歸由原告承擔,應認本申請案仍處於繫屬被告受理狀態中」。

        可見故事發展到此,土地能不能歸還給它原來的主人,內政部是關鍵了。猶記去年「重返凱道」行動的訴求——所有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須經嚴格檢視,落實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納入無產權者參與機制,透過聽證嚴格檢視。

        這樁爭議糾葛超過四十年的土地徵收案,到了2017年現時此刻的人權標準和高度,內政部處理此案的程序和判準,都該有更高規格、更具人權觀的演進!

歡迎定期定額捐款支持台灣人權促進會,一起守護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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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聲援菲國布拉干省佔領行動,台灣民團呼籲不應鎮壓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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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團體:移工國際台灣分會(Migrante Taiwan)、台菲友好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今(20)日包括移工國際台灣分會(Migrante Taiwan)、台菲友好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多個公民團體,於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聲援菲律賓公民組織Kadamay的佔領空屋行動,譴責菲律賓政府暴力迫遷的威脅。與會團體並出示Kadamay的團體公開信,希望國際社會能重視該威脅的嚴重性。

    

菲律賓公民組織KADAMAY從去年八月開始,就不斷向政府要求必須妥善安置遭到迫遷的貧民窟住戶;其間經過五次協談,政府卻寧可讓五萬戶軍警宿舍閒置,而使都市貧民蝸居在私人企業提供、租金與水電昂貴,且周遭缺乏工作機會的安置住宅,讓貧民更加貧窮。逼不得已下,KADAMAY於今年3月8日,發起佔領閒置宿舍的運動,要求政府正視拆遷戶無家可歸的處境;但總統杜特蒂不但拿不出解方,且還對佔領區禁運食物,威脅要武力鎮壓,完全暴露這個政府的無能。

 

主持人反迫遷連線執行委員徐亦甫指出,除了台灣,香港、義大利羅馬等各地也陸續將有針對該國菲律賓代表處的陳情聲援行動,顯示國際社會對此居住權議題的高度關切。菲律賓政府應正面回應來自各國的呼籲、遵守國際的人權標準。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表示,台灣社會雖然對佔領空屋的行動相對陌生,但2014年的318運動,相信大家記憶猶新。如同318運動一樣,菲律賓的佔領行動,也是公民社會面對蠻橫的政府,在逼不得已之下所能使出的最後手段。聯合國「兩公約」規定,居住權是基本人權,政府應提供人民棲身之地。然而杜特蒂政府不但做不到這點,還對無家可歸者以暴力相脅,是非常無恥的作法。

 

移工國際台灣分會、台菲友好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長期關注菲律賓在台移工與菲律賓議題的組織,以及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批評,杜特蒂上台以來發動以都市貧民為對象、超越法律殘殺無數的「反毒戰爭」,與此次威脅鎮壓這些因拆遷無家可歸而發動佔屋的人民,都是使都市貧民的生活處境、人權條件飽受威脅的錯誤政策。儘管菲律賓有五百億披索的非正規住居基金,卻將其委託由私人企業來提供不合用、難以負擔的安置住宅,也被Kadamay等團體批評是新自由主義的錯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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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 code: Kadamay提供之照片及資料,歡迎取用

 

 

【Support OccupyBulacan! Taiwanese NGOs Petition Duterte to Stop Forced Eviction】

 

On March 20, several NGOs gathered at Manila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MECO) to advocate for the OccupyBulacan! Movement organized by the KADAMAY in the Philippines and condemn the Philippines government for threatening to evict the movement participants by brutal force. The campaigning NGOs included Migrant Taiwan, Taiwan Committee for Philippine Concerns,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iwan Alliance of Anti-forced Eviction,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 and Covenants Watch. They shown the public letter sent by KADAMAY and urge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 recognize the gravity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Since August, 2016, KADAMAY (Kalipunan ng Damayang Mahihirap) has petitioned the Philippines government to provide alternative housing for tens of thousands of slum households who had been evicted from their home. However, the government has kept refusing their demand even after five rounds of negotiation, while at the same time leaving vacant of 50 thousands units of dormitory planned for the military and police. The evicted slum dwellers were moved to private lands where employments were unaccessible and the rent, water and electricity were unaffordable. Therefore, KADAMAY organized the OccupyBulacan! Movement on March 8 as a last resort to demand the government to confront the plight situation faced by the evictees. However, Duterte not only had no solution but set an food embargo and threatened to evict the occupiers by extreme force.

 

Yi-Fu Hsu, the executive member of Taiwan Alliance of Anti-forced Eviction (TAAFE) indicates that not only in Taiwan but other countries like Hong Kong and Italy, NGOs have expressed their support for the occupy movement, showing that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re highly concerned with the housing rights issue. Duterte should immediately fulfilling its human rights duty and provide the dwellers with adequate alternative housing.

 

Housing rights campaigner Yen-Tung Lin from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indicates that although the Taiwanese society is relatively unfamiliar with squatting movements, the 318 movement in 2014 in which participants occupy the Legislative Yuan should be a reminder. As the 318 movement, #OccupyBulacan! is a movement representing the last resort of the civil society confronting the imperious government. The Two Covenants of the UN make it clear that the right to housing is on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and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the duty to provide its citizens with adequate housing. However, the Duterte government not only fails to carry it out, but to shamelessly threaten the poor with extreme force.

 

Representatives from Migrant Taiwan, Taiwan Committee for Philippine Concerns,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 and Covenants Watch who have been advocating for the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hilippine human rights situations also pointed out that Duterte’s “War on drugs” which has caused thousands of deaths only worsen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the poor, and this event is just another example of the government’s ignorance of these disadvantaged people. They also point out that, according to KADAMAY, t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the neoliberal policy to outsource its funds of informal settlements amounting to 50 billion peso to private companies to provide expensive housing that is impractical in solving the poor’s predic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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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 遊民家當非棄物 人權保障是關鍵(施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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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於2017年3月31日蘋果日報論壇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近來在台北火車站建築外牆,張貼了一份意圖驅離北車遊民的公告,警告遊民必須在2017年愚人節上午八點前將所有家當搬走,否則就當廢棄物處理掉,但這些政府眼中的「廢棄物」,全是遊民賴以維生的衣物、睡袋、棉被、盥洗用品,以及維持健康與生命的藥品。就在公告期限前一天,眾多北車遊民與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譴責此一驅離遊民的政府作為後,會後台北市社會局也已發布新聞稿,宣佈將「暫緩」此一雜物清除的行動。

        許多人都有在公共場所失物招領的經驗,台鐵和市政府如果在公共空間發現旅客或行人遺失的物品,在其官網上是公告以「善盡保管責任並予以編號管理」的方式來處理,並不會認為這些失物是棄物,都相信這是旅客行人的個人物品。但為何今天台鐵卻要將北車遊民的家當,公告限期搬走否則丟棄,這就是非常明顯的差別待遇與歧視,必須予以譴責!

        遊民跟你我一樣,同樣是國家的公民,同樣受到我國《憲法》與兩人權公約的保障,任何國家的人民,其人權與人性尊嚴都不容被任意剝奪,政府不可以基於違反人權的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否則就是歧視!

        事實上,台鐵的司馬昭之心,是想要透過如此手段來達到驅離遊民的目的,而這種心態就如同柯文哲市長去年11月在出席萬華第一果菜市場活動時講出內心話「把遊民洗乾淨就變遊客」,但我們也必須告訴政府官員們,真正的根源問題,在於當前這個創造低薪、高房價、高失業率、就業不穩定的政治經濟結構,若這個僵固的結構暫時沒有逆轉的跡象,那麼在這個大局下的各方利害關係人,就必須共同尋求符合基本人權、人道關懷、確保人性尊嚴的政策與對待方式。把遊民洗乾淨,他們仍然是居無定所的遊民,該洗乾淨的,其實是官員們自己腦袋裡缺乏人權意識的髒東西。

        任何來自政府部門惡意的驅離、潑水、丟棄遊民賴以維生的家當,遊民都不會消失,而不願面對問題的官僚,恐怕比犯錯但願意修正的官員更可怕!

        我們再次提醒必須依法行政的北市府、台鐵、與衛福部,在2014年1月2日由台北市議會所通過的《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中,依法並沒有授權政府官員任意丟棄遊民的「家當」,反而在第14條有規定「社會局應視需要,結合市政府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團體,提供遊民各項相關支持性服務。」因此,依法政府不是祭出公告威脅丟棄的手段,而是應該大家好好坐下來協調,如何找到一個遊民可以放置他們家當、讓他們白天可以安心去工作的「支持性服務」,也就是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放置家當的空間。

        而《自治條例》第16條也規定「社會局應定期邀集市政府各相關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舉行遊民安置及輔導聯繫會報,並得組成跨局處遊民安置及輔導小組提供服務。」更不用說《兩公約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而當前這種公告威脅遊民的作法,即便已經「暫緩」,都無法解決問題,進行建設性對話與面對根源問題,才是王道。

 
 
 

 

【投書】國際專家九點居住權建議 有聽沒有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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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PNN公視新聞中心
兩公約人權報告 查過水無痕(上)

文 / 林彥彤 

 

四年,又過去了。第二次的「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在今年1月20日順利落幕。來自十個國家、總共十位具備豐富聯合國經驗的國際人權專家,在當天公布總共78點的「結論性意見」;其中,單單是「居住權」一項,專家就給出了高達9點的建議,數目與內容都遠遠超過2013年首次國際審查的結論。顯然,四年來,政府並未認真反省,任由鼓勵投機的制度繼續;被迫遷者的痛苦,也一直持續。

 

認真說來,問題的跨度遠不只有四年。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且政府機關應該依照兩公約,在兩年之內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假如政府有「依法行政」的話,怎麼會在將近8年後的今天,還被批得體無完膚?

 

可能的原因至少有兩個。其中一個是,政府對落實公約興趣缺缺,只想藉國際接軌的名目賺個面子;另一個是,政府根本不懂、也不想懂「居住權」是什麼。

 

什麼是居住權?

先讓我們回憶一段話。2013年2月首次公約審查的時候,審查委員就在結論性意見指出:迫遷華光社區居民而未提供適當安置的作法,違背公約規定。可是,一個月後,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居然說違建戶沒有居住權,審查委員的說法是「不瞭解台灣在地脈絡」。同年3月底,華光社區遭到強拆,至今仍然是一片荒煙蔓草。

 

2013年華光社區拆遷,當時仍有不知該去何處落腳的居民居住,但也有部分居民迫於壓力早就自行搬遷,社區內一片蕭條。

 

由於NGO提交了相關報導,今年審查的第三天,負責居住權的專家、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Miloon Kohtari先生指出江宜樺的說法「特別令人不耐」(particularly disturbing),並詢問內政部是否有這樣一件事情存在。內政部代表只好顧左右而言他,完全忘記他們在前一天的審查會議上,才信誓旦旦擔保政府完全了解居住權的內涵。

 

公約是怎樣規範居住權的?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指出,「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看似非常簡略的條文,具體的內涵則透過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所做的第四號、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來解釋。就前述「違建戶」的狀況,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八點非常清楚地提到,居住權的內涵之一是「使用權的法律保障」,無論是自住、共居、租戶、或「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s)居民,都在保障之列。

 

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Miloon Kohtari指江宜樺的說法「特別令人不耐」。

什麼是非正規住區?就是沒有產權的居民,一般泛指那些因為各種歷史與都市化脈絡而形成的非法聚落。這是國際上通用的說法。居住權要保障的,恰恰是這些人──因為財產權完全沒有辦法保護他們免於無家可歸的威脅。在2007年聯合國發佈的「開發導致的遷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與辦法」(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以下簡稱「基本原則」)中,也明確提到非正規住區的居民,是格外必須被保護的對象。

 

江前院長的發言,恰好體現出傲慢的政府,會如何侵犯人權。要知道「居住權」跟「財產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非正規住區的居民沒有財產權,不能主張擁有土地;但是,他們仍有權要求安居樂業,而這是政府行使財產權的同時,必須加以考量的。

 

有人會質疑,這種權利是否無限上綱?是否會鼓勵佔有?這就必須回到居住權本質來看。在人權法的架構下,居住權要保障的是一種「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狀態;如果居民另有家可歸,或財力雄厚毋須擔憂居住問題,則排除其違法占用,不見得構成人權侵害。但是絕大多數的舊有違建,因為居民長期居住,早已在就業、就養、鄰里生活方面,形成強烈的地區依賴;加上他們泰半經濟能力不佳,無力另覓住所,所以強行迫遷,絕對是公約所不許的作為。

 

務實來講,前面提到的聯合國「基本原則」提供了政府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兼顧財產權與居住權的行使。這套標準作業程序除了闡明國家的基本義務外,也詳細列舉在拆遷前、中、後,政府必須做哪些事情。在拆遷前,政府就必須提出各種替代方案,告知居民充分資訊,進行「拆遷影響評估」(eviction-impact assessment),並舉辦由獨立第三方進行仲裁的聽證,以判斷拆遷是否必要。這第一個階段是台灣最嚴重欠缺的。事實上,最近檯面上的爭議個案,幾乎都沒有達成這些要求。

 

今年四月退輔會拆除大觀路旁的兩棟點交屋。大觀自救會質疑未達聯合國基本原則。

 

拆遷前的程序確實完成,證明「真的有拆遷必要,且成就的公益明顯大於造成的損害」,才有拆遷期間的合法性、拆遷後的補償、安置、收回權等問題存在。假如拆前的審慎評估亂做,補償再怎麼充分也是本末倒置。不過遺憾的是,後面這種先射箭再劃靶的把戲,反而是當前台灣行政的常態,不管在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國土活化裡面,都是如此。

 

下一步該怎麼走?

在1月20日的總統與審查委員會面之後,總統府發出新聞稿表示:「兩公約精神的推動,將會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亦即政府的自我期待,比單純落實結論性意見更高。

 

但這種漂亮話我們聽得太多,真的能落實結論性意見就要偷笑。結論性意見該如何落實?除了依據修正都更、土徵、重劃、國土活化的相關法規(第42點)外,最釜底抽薪的,莫過於調整開發優於一切的政策意識(第37點),制訂反迫遷與遊民保障的特別法(第39、43點),將前述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以及「基本原則」的內容,寫成官僚與法院不能再推辭的法律。

 

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兩公約的可訴性,早已規範在兩公約施行法內;也已經有不少具備人權意識的法官,開始援引公約作為判決的基礎,包括桃園地院104重訴字393號,以及台北地院103年訴字260號判決,以居住權來對抗財產權的行使。如前所提:居住權不能取消財產權,但財產權的行使有其限制。除了公約本身,在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也有許多值得參考的判決。[1]

 

另一方面,成立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結論性意見的落實與行政機關的作為,更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現有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缺乏足夠權能,作用非常有限,只能充當一個過渡機制。在人權教育低落的狀況下,企盼官僚自動自發遵循結論性意見,無異緣木求魚。

 

下一個四年,台灣的人權狀況會不會更好?我們不知道。關鍵的發球權,完全掌握在政府手裡。

 

 


[1] 可參考翁燕菁〈適足居住權之可裁判性──初探國際人權法及其實踐〉。全國律師一月號,2015。

【投書】Kothari:公有地舊違建居民的居住權也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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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於PNN公視新聞中心

 

~兩公約人權報告 查過水無痕(下)

文 / Ivor Ooi Zingzye

 

在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正式行程結束後,來自印度負責居住權的審查委員、也是首任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2000-2008)的Miloon Kothari先生,受台灣反迫遷連線的邀請,並在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協助下,在台灣進行了三天的探訪與交流。在1月21號,也就是審查結束的第一天,Kothari先生 (圖左) 就在工作人員陪同下前往高雄,探訪拉瓦克部落,並在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與當地公民團體進行座談。

 

這次參訪,除了讓Kothari先生更了解台灣居住權現況外,也讓公民團體更深入了解「居住權」是什麼。Kothari先生強調,在兩公約規範下的住房,不僅僅是商品或一個棲身之所,而是與其他如工作權、教育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有緊密聯繫的概念,不能被獨立地看待。儘管在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中,居住權只是作為「適當生活水準」的一部份,十分扼要地被提到,但在該公約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中,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詳細闡述了「適足住房」的內涵,並列出了七個核心要素。

 

第一個要素,即所謂的「保有權的法律保障」(legal security of tenure),使人們免於迫遷的威脅。這樣的保護同樣對無產權的「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適用,例如台灣大量的舊有違建。這是因為,居住權與財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財產權的行使也應顧及居住權的保障。Kothari先生藉此指出,即使是公有土地上的舊有違建居民,其居住權也應受到保障。

 

其它的要素還包括:資源的可近用性(如水、電);地點的適當性;適居性(如不能太小、過於髒亂);價格的可負擔性;可取得性(如避免居住歧視);文化上的適當性。最後這點,對世界各地的原住民族而言特別重要。例如對高雄的拉瓦克部落而言,儘管市府提出了安置方案,那些住宅卻不符合部落文化存續的需求。Kothari先生因此促請高雄市政府,要能將族人的文化需求納入安置的考量。

 

Kothari先生促請高雄市政府,要能將拉瓦克部落族人文化需求納入安置考量。

 

另外,Kothari先生也指出,這七個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裡面的規範雖然重要,卻仍不足夠。從人權作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的觀點,居住權的落實,必須仰賴充分的公民參與權利。因此,Kothari先生便在其居住權特別報告員任內,參考各國經驗撰寫了「開發導致的遷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與辦法」(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以下簡稱「基本原則」)。這份「基本原則」透過一套土地開發標準作業程序的建立,在避免迫遷的面向上,增加了幾項居住權的內涵,包括:相關資訊的確實告知、真誠磋商與替代方案的提供、迫遷影響評估、舉辦聽證會、確保拆遷過程的非暴力與合法、安置與補償、受迫遷者擁有收回權等等。建立這套程序,才能確保開發不被政府濫用。

 

Kothari先生並在座談會上,摘要了這次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中,與居住權有關的段落。在總共78點的結論性意見中,居住權一節佔了9點之多,顯見審查委員們的重視。

 

「結論性意見」強烈建議台灣政府,不要再以「經濟發展」作為浮濫開發的神主牌,修改都更條例、土徵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國土活化等造成迫遷的法規,並訂定反迫遷與遊民照顧的特別法。另外,對於性別、身心障礙者、租戶或其它脆弱群體的關注也是非常重要的。台灣的迫遷頻率異常地高,所以委員們也建議暫停爭議個案的進行,直到相關立法完成為止。

 

  • 本文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從都更看蔡政府的溝通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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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都更看蔡政府的溝通術

林彥彤/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本文刊登於蘋果日報2017/3/14論壇

蔡政府執政將滿一年,「最會溝通的政府」卻好像老是在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選前承諾婚姻平權大賺年輕票,選後卻扭扭捏捏,連「闢謠」這種最基本政策辯護也不會。終於代表政府跟原住民族道歉以後,卻在上個月中公布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裡將傳統領域限縮於公有地,拿不出鏗鏘有力的法理,還被傳是特定政委「喬」事的結果。這反映的已經不只是新舊官僚的磨合困難,而是治理心性的虛無與投機,導致手段根本背離目的。立院本會期的優先法案裡,跟「都市更新」相關的幾個法案亦復如是。

特別值得注意的法案有三,除了《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草案外,還有「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以及「中央住宅及都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立法理由很明顯,除了要處理都更違憲、都市防災的問題外,就是要透過「都更中心」來公辦都更蓋社宅。平心而論,這三個「目的」都堪稱正當,但作為「手段」的法案,卻怎麼看怎麼怪。

《都更條例》修正的條文比2012年的版本還要少,擺明不想檢討現行都更淪為金權遊戲的本質,只圖回應大法官第709號解釋了事。「都更中心」設置草案也是問題重重,雖然立法說明一再闡述其「非營利目的」,卻又在其董事會設產業界代表,允許中心投資其他都市更新事業,甚至讓國有地可無償撥入而未限縮用途。這不禁讓人懷疑,我們的行政院拿著這樣的法案要立法院畫押,是單純思慮不周,還是居心叵測?

而據稱是貫徹小英意志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更讓人莫名其妙。直覺來想,假如政府想處理都市防災的問題,首要應該是先讓資訊公開透明;人們瞭解自己住的房子有多不安全,才會進一步評估改建成本。其次,解決危險的方法有很多,整建維護也是一途;如果非得重建不可,暫時性的中繼機制也必須到位。最後為了避免重建過程中經濟弱勢與租戶被排除,相關社宅與社福配套也應該清楚。請蔡政府捫心自問,這幾項工作,哪一點有被寫進危「老建築重建條例」裡面?

答案是零。「危老建築重建條例」就跟都更一樣,僅從經濟利益著眼,一心只想放寬容積、建蔽、高度、稅賦等管制(三年內改建再加碼獎勵),卻連建築物「危險」的判準都講不清楚。可以預期,這條例勢必重演都更的戲碼:

因為只談錢,所以沒人關心不改建的風險;因為只談錢,所以偽造同意書、家族內鬥層出不窮;因為只談錢,各種搬遷困境一概被化約為釘子戶。一言以蔽之,只談錢就是都更失敗的根本因素。現在「危老條例」重蹈覆轍,是不是準備10年後再立一個專法取代它,繼續都市計劃的疊床架屋?

台灣社會是否不怕死,從核食風暴可見一斑;雖然食安立委去了外交國防委員會,政府還是可以呼籲民眾不要一切向錢看,想想地震來了怎麼辦。其實行政院去年26南台大地震後核定的「安家固園」計劃,就有編列預算宣導與補助防震評估,但實際申請案件卻不到預估的一成,努力空間趨近於無限。

蔡政府不去精進既有政策,卻要在各項承諾接連出包之際另闢新的戰場,是單純思慮不周,還是居心叵測,民間其實也懶得猜了;反正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人們對這種政權的存在並不陌生,消失也不會意外。

 

內政部的人權高度?簡評高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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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的人權高度?簡評高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法院判決

高雄市果菜市場北側地主共26人於去(105)年8月間對高雄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訴求收回被徵收的土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本月15日宣判,原告所提的3項訴求,2敗1勝。

一、官「爭/徵」民地數十載    

在評論此判決結果之前,先簡單敘述此案的脈絡。這是一個好久好久以前的故事了,卻不幸地一直「歹戲拖棚」、「未完待續」。

故事開始於民國50年代,當時高雄市政府需要一片土地,相中(現址)民族路上的一大片民地。61年市府獲得上級機關省府核准徵收15,000坪土地,循當時法律所要求的法定徵收程序,至61年正式公告徵收。但其實絕大多數的地主並不同意自己的土地被政府徵收使用。他們從61年開始訴願。71年最高行政法院確定了省府的徵收處分合法。地主沒能要回土地。

由於市府徵收那麼一大片地、實際上卻只使用其中部分,因此部分地主改而主張「未依核准計劃實行使用部分徵收土地」應依據土地法第219條,訴求徵收無效,被徵收的土地要還得給原地主。

這條路徑的訴願程序卻並沒有走完——「球」傳到高雄市府手上,停住,然後改玩「協商」的「遊戲」。歷經四十載的懸案未決,原有的地主陸續凋零,對市府而言反倒愈加「勝券在握」,然後在住戶始料未及的情況下,市府自去年9月啟動強拆行動。

二、當人民被逼上了法律途徑

大多數人都不喜歡上法院、對司法很陌生,更別說要成為「興訟」的當事人。原告(地主)在本案主要提出三項訴求:

(1)61.7.11高雄市府公告核准徵收處分無效
(2)105.5.11高雄市府公告執行徵收處分無效
(3)高雄市應將此土地徵收案移送內政部逕行核定

三、判決結果「2負1勝」?

合議庭判決前2項訴求都「無理由」,原告敗訴。理由是:市政府並非核准徵收機關,僅是執行機關,市府所做的兩項公告是「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

法院認為訴之第1項,是高雄市府在61年通知原告,你們的房子被合法徵收了。

法院認為訴之第2項,是高雄市府在105年通知原告,請原告/牴觸戶將房屋清空。

第3項訴求,法院則是判定住戶(原告)勝訴;法院要高雄市政府將原告申請收回土地案,移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做實體主張的認定。

綜合來看這3項告訴之結果,等於是法院對告訴人說,拆你房的雖然是市府,但其實它只是奉命執行徵收的機關。徵收有沒有效,去向內政部要答案。審判長在宣判後亦補充提及市府在本案言詞辯論(2/23)終結後,才行文請內政部逕行核定。

四、高雄市府玩兩面手法?哪來的真誠磋商、透明治理?

詭異的是,既然程序未完備,市府為何還執意逕自執行強制拆除迫遷?市府是否逾權做了不恰當的事?

再者,合議庭查知「被告歷任市長為求圓滿解決,未再擬具處理意見層報,而是採取朝向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及加發救濟金方式處理。」,顯然是持善意去解讀市府的作為。然而所謂「圓滿解決」,更殘酷的事實恐怕是:高雄市政府一方面就像是咬到了一塊肉、拼命不想放,另一方面卻不斷和住戶協商、意圖用錢解決。孰知所謂「協商」彷彿「請鬼拿藥單」。市府的問題,也恐怕不僅只是重大的行政瑕疵,而是根本性的忽視原告的權利。

五、內政部的人權高度?

經過本次判決認證「本件收回土地申請案之所以擱置多年,有其特殊時空背景,非可歸責於兩造、內政部或臺灣省政府,但此申請案程序未終結之不利益,不應歸由原告承擔,應認本申請案仍處於繫屬被告受理狀態中」。

可見故事發展到此,土地能不能歸還給它原來的主人,內政部是關鍵了。猶記去年「重返凱道」行動的訴求——所有開發計畫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須經嚴格檢視,落實資訊公開、民眾參與,納入無產權者參與機制,透過聽證嚴格檢視。

這樁爭議糾葛超過四十年的土地徵收案,到了2017年現時此刻的人權標準和高度,內政部處理此案的程序和判準,都該有更高規格、更具人權觀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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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菲國布拉干省佔領行動,台灣民團呼籲不應鎮壓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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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菲國布拉干省佔領行動,台灣民團呼籲不應鎮壓驅離!

▍發稿團體:移工國際台灣分會(Migrante Taiwan)、台菲友好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今(20)日包括移工國際台灣分會(Migrante Taiwan)、台菲友好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多個公民團體,於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前,聲援菲律賓公民組織Kadamay的佔領空屋行動,譴責菲律賓政府暴力迫遷的威脅。與會團體並出示Kadamay的團體公開信,希望國際社會能重視該威脅的嚴重性。

菲律賓公民組織KADAMAY從去年八月開始,就不斷向政府要求必須妥善安置遭到迫遷的貧民窟住戶;其間經過五次協談,政府卻寧可讓五萬戶軍警宿舍閒置,而使都市貧民蝸居在私人企業提供、租金與水電昂貴,且周遭缺乏工作機會的安置住宅,讓貧民更加貧窮。逼不得已下,KADAMAY於今年3月8日,發起佔領閒置宿舍的運動,要求政府正視拆遷戶無家可歸的處境;但總統杜特蒂不但拿不出解方,且還對佔領區禁運食物,威脅要武力鎮壓,完全暴露這個政府的無能。

主持人反迫遷連線執行委員徐亦甫指出,除了台灣,香港、義大利羅馬等各地也陸續將有針對該國菲律賓代表處的陳情聲援行動,顯示國際社會對此居住權議題的高度關切。菲律賓政府應正面回應來自各國的呼籲、遵守國際的人權標準。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表示,台灣社會雖然對佔領空屋的行動相對陌生,但2014年的318運動,相信大家記憶猶新。如同318運動一樣,菲律賓的佔領行動,也是公民社會面對蠻橫的政府,在逼不得已之下所能使出的最後手段。聯合國「兩公約」規定,居住權是基本人權,政府應提供人民棲身之地。然而杜特蒂政府不但做不到這點,還對無家可歸者以暴力相脅,是非常無恥的作法。

移工國際台灣分會、台菲友好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長期關注菲律賓在台移工與菲律賓議題的組織,以及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批評,杜特蒂上台以來發動以都市貧民為對象、超越法律殘殺無數的「反毒戰爭」,與此次威脅鎮壓這些因拆遷無家可歸而發動佔屋的人民,都是使都市貧民的生活處境、人權條件飽受威脅的錯誤政策。儘管菲律賓有五百億披索的非正規住居基金,卻將其委託由私人企業來提供不合用、難以負擔的安置住宅,也被Kadamay等團體批評是新自由主義的錯誤政策。

QR code: Kadamay提供之照片及資料,歡迎取用

【Support OccupyBulacan! Taiwanese NGOs Petition Duterte to Stop Forced Eviction】

On March 20, several NGOs gathered at Manila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MECO) to advocate for the OccupyBulacan! Movement organized by the KADAMAY in the Philippines and condemn the Philippines government for threatening to evict the movement participants by brutal force. The campaigning NGOs included Migrant Taiwan, Taiwan Committee for Philippine Concerns,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iwan Alliance of Anti-forced Eviction,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 and Covenants Watch. They shown the public letter sent by KADAMAY and urge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o recognize the gravity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Since August, 2016, KADAMAY (Kalipunan ng Damayang Mahihirap) has petitioned the Philippines government to provide alternative housing for tens of thousands of slum households who had been evicted from their home. However, the government has kept refusing their demand even after five rounds of negotiation, while at the same time leaving vacant of 50 thousands units of dormitory planned for the military and police. The evicted slum dwellers were moved to private lands where employments were unaccessible and the rent, water and electricity were unaffordable. Therefore, KADAMAY organized the OccupyBulacan! Movement on March 8 as a last resort to demand the government to confront the plight situation faced by the evictees. However, Duterte not only had no solution but set an food embargo and threatened to evict the occupiers by extreme force.

Yi-Fu Hsu, the executive member of Taiwan Alliance of Anti-forced Eviction (TAAFE) indicates that not only in Taiwan but other countries like Hong Kong and Italy, NGOs have expressed their support for the occupy movement, showing that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are highly concerned with the housing rights issue. Duterte should immediately fulfilling its human rights duty and provide the dwellers with adequate alternative housing.

Housing rights campaigner Yen-Tung Lin from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indicates that although the Taiwanese society is relatively unfamiliar with squatting movements, the 318 movement in 2014 in which participants occupy the Legislative Yuan should be a reminder. As the 318 movement, #OccupyBulacan! is a movement representing the last resort of the civil society confronting the imperious government. The Two Covenants of the UN make it clear that the right to housing is on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 and that the government has the duty to provide its citizens with adequate housing. However, the Duterte government not only fails to carry it out, but to shamelessly threaten the poor with extreme force.

Representatives from Migrant Taiwan, Taiwan Committee for Philippine Concerns,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Serve the People Association, and Covenants Watch who have been advocating for the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hilippine human rights situations also pointed out that Duterte’s “War on drugs” which has caused thousands of deaths only worsen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the poor, and this event is just another example of the government’s ignorance of these disadvantaged people. They also point out that, according to KADAMAY, the government has adopted the neoliberal policy to outsource its funds of informal settlements amounting to 50 billion peso to private companies to provide expensive housing that is impractical in solving the poor’s predicament.

遊民家當非棄物 人權保障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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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家當非棄物 人權保障是關鍵

本文刊登於2017年3月31日蘋果日報論壇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近來在台北火車站建築外牆,張貼了一份意圖驅離北車遊民的公告,警告遊民必須在2017年愚人節上午八點前將所有家當搬走,否則就當廢棄物處理掉,但這些政府眼中的「廢棄物」,全是遊民賴以維生的衣物、睡袋、棉被、盥洗用品,以及維持健康與生命的藥品。就在公告期限前一天,眾多北車遊民與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等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譴責此一驅離遊民的政府作為後,會後台北市社會局也已發布新聞稿,宣佈將「暫緩」此一雜物清除的行動。

許多人都有在公共場所失物招領的經驗,台鐵和市政府如果在公共空間發現旅客或行人遺失的物品,在其官網上是公告以「善盡保管責任並予以編號管理」的方式來處理,並不會認為這些失物是棄物,都相信這是旅客行人的個人物品。但為何今天台鐵卻要將北車遊民的家當,公告限期搬走否則丟棄,這就是非常明顯的差別待遇與歧視,必須予以譴責!

遊民跟你我一樣,同樣是國家的公民,同樣受到我國《憲法》與兩人權公約的保障,任何國家的人民,其人權與人性尊嚴都不容被任意剝奪,政府不可以基於違反人權的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否則就是歧視!

事實上,台鐵的司馬昭之心,是想要透過如此手段來達到驅離遊民的目的,而這種心態就如同柯文哲市長去年11月在出席萬華第一果菜市場活動時講出內心話「把遊民洗乾淨就變遊客」,但我們也必須告訴政府官員們,真正的根源問題,在於當前這個創造低薪、高房價、高失業率、就業不穩定的政治經濟結構,若這個僵固的結構暫時沒有逆轉的跡象,那麼在這個大局下的各方利害關係人,就必須共同尋求符合基本人權、人道關懷、確保人性尊嚴的政策與對待方式。把遊民洗乾淨,他們仍然是居無定所的遊民,該洗乾淨的,其實是官員們自己腦袋裡缺乏人權意識的髒東西。

任何來自政府部門惡意的驅離、潑水、丟棄遊民賴以維生的家當,遊民都不會消失,而不願面對問題的官僚,恐怕比犯錯但願意修正的官員更可怕!

我們再次提醒必須依法行政的北市府、台鐵、與衛福部,在2014年1月2日由台北市議會所通過的《台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中,依法並沒有授權政府官員任意丟棄遊民的「家當」,反而在第14條有規定「社會局應視需要,結合市政府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團體,提供遊民各項相關支持性服務。」因此,依法政府不是祭出公告威脅丟棄的手段,而是應該大家好好坐下來協調,如何找到一個遊民可以放置他們家當、讓他們白天可以安心去工作的「支持性服務」,也就是一個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放置家當的空間。

而《自治條例》第16條也規定「社會局應定期邀集市政府各相關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舉行遊民安置及輔導聯繫會報,並得組成跨局處遊民安置及輔導小組提供服務。」更不用說《兩公約施行法》規範各級政府機關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而當前這種公告威脅遊民的作法,即便已經「暫緩」,都無法解決問題,進行建設性對話與面對根源問題,才是王道。

國際專家九點居住權建議 有聽沒有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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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家九點居住權建議 有聽沒有懂?

(原文刊於PNN公視新聞中心

文 / 林彥彤 

四年,又過去了。第二次的「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在今年1月20日順利落幕。來自十個國家、總共十位具備豐富聯合國經驗的國際人權專家,在當天公布總共78點的「結論性意見」;其中,單單是「居住權」一項,專家就給出了高達9點的建議,數目與內容都遠遠超過2013年首次國際審查的結論。顯然,四年來,政府並未認真反省,任由鼓勵投機的制度繼續;被迫遷者的痛苦,也一直持續。

認真說來,問題的跨度遠不只有四年。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且政府機關應該依照兩公約,在兩年之內檢討修正相關法規。假如政府有「依法行政」的話,怎麼會在將近8年後的今天,還被批得體無完膚?

可能的原因至少有兩個。其中一個是,政府對落實公約興趣缺缺,只想藉國際接軌的名目賺個面子;另一個是,政府根本不懂、也不想懂「居住權」是什麼。

什麼是居住權?

先讓我們回憶一段話。2013年2月首次公約審查的時候,審查委員就在結論性意見指出:迫遷華光社區居民而未提供適當安置的作法,違背公約規定。可是,一個月後,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居然說違建戶沒有居住權,審查委員的說法是「不瞭解台灣在地脈絡」。同年3月底,華光社區遭到強拆,至今仍然是一片荒煙蔓草。

2013年華光社區拆遷,當時仍有不知該去何處落腳的居民居住,但也有部分居民迫於壓力早就自行搬遷,社區內一片蕭條。

由於NGO提交了相關報導,今年審查的第三天,負責居住權的專家、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Miloon Kohtari先生指出江宜樺的說法「特別令人不耐」(particularly disturbing),並詢問內政部是否有這樣一件事情存在。內政部代表只好顧左右而言他,完全忘記他們在前一天的審查會議上,才信誓旦旦擔保政府完全了解居住權的內涵。

公約是怎樣規範居住權的?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指出,「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看似非常簡略的條文,具體的內涵則透過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所做的第四號、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來解釋。就前述「違建戶」的狀況,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八點非常清楚地提到,居住權的內涵之一是「使用權的法律保障」,無論是自住、共居、租戶、或「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s)居民,都在保障之列。

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Miloon Kohtari指江宜樺的說法「特別令人不耐」。

什麼是非正規住區?就是沒有產權的居民,一般泛指那些因為各種歷史與都市化脈絡而形成的非法聚落。這是國際上通用的說法。居住權要保障的,恰恰是這些人──因為財產權完全沒有辦法保護他們免於無家可歸的威脅。在2007年聯合國發佈的「開發導致的遷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與辦法」(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以下簡稱「基本原則」)中,也明確提到非正規住區的居民,是格外必須被保護的對象。

江前院長的發言,恰好體現出傲慢的政府,會如何侵犯人權。要知道「居住權」跟「財產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非正規住區的居民沒有財產權,不能主張擁有土地;但是,他們仍有權要求安居樂業,而這是政府行使財產權的同時,必須加以考量的。

有人會質疑,這種權利是否無限上綱?是否會鼓勵佔有?這就必須回到居住權本質來看。在人權法的架構下,居住權要保障的是一種「和平、安全而有尊嚴的」居住狀態;如果居民另有家可歸,或財力雄厚毋須擔憂居住問題,則排除其違法占用,不見得構成人權侵害。但是絕大多數的舊有違建,因為居民長期居住,早已在就業、就養、鄰里生活方面,形成強烈的地區依賴;加上他們泰半經濟能力不佳,無力另覓住所,所以強行迫遷,絕對是公約所不許的作為。

務實來講,前面提到的聯合國「基本原則」提供了政府一套標準作業程序,兼顧財產權與居住權的行使。這套標準作業程序除了闡明國家的基本義務外,也詳細列舉在拆遷前、中、後,政府必須做哪些事情。在拆遷前,政府就必須提出各種替代方案,告知居民充分資訊,進行「拆遷影響評估」(eviction-impact assessment),並舉辦由獨立第三方進行仲裁的聽證,以判斷拆遷是否必要。這第一個階段是台灣最嚴重欠缺的。事實上,最近檯面上的爭議個案,幾乎都沒有達成這些要求。

今年四月退輔會拆除大觀路旁的兩棟點交屋。大觀自救會質疑未達聯合國基本原則。

拆遷前的程序確實完成,證明「真的有拆遷必要,且成就的公益明顯大於造成的損害」,才有拆遷期間的合法性、拆遷後的補償、安置、收回權等問題存在。假如拆前的審慎評估亂做,補償再怎麼充分也是本末倒置。不過遺憾的是,後面這種先射箭再劃靶的把戲,反而是當前台灣行政的常態,不管在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國土活化裡面,都是如此。

下一步該怎麼走?

在1月20日的總統與審查委員會面之後,總統府發出新聞稿表示:「兩公約精神的推動,將會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亦即政府的自我期待,比單純落實結論性意見更高。

但這種漂亮話我們聽得太多,真的能落實結論性意見就要偷笑。結論性意見該如何落實?除了依據修正都更、土徵、重劃、國土活化的相關法規(第42點)外,最釜底抽薪的,莫過於調整開發優於一切的政策意識(第37點),制訂反迫遷與遊民保障的特別法(第39、43點),將前述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以及「基本原則」的內容,寫成官僚與法院不能再推辭的法律。

雖然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兩公約的可訴性,早已規範在兩公約施行法內;也已經有不少具備人權意識的法官,開始援引公約作為判決的基礎,包括桃園地院104重訴字393號,以及台北地院103年訴字260號判決,以居住權來對抗財產權的行使。如前所提:居住權不能取消財產權,但財產權的行使有其限制。除了公約本身,在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也有許多值得參考的判決。[1]

另一方面,成立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監督結論性意見的落實與行政機關的作為,更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現有的「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缺乏足夠權能,作用非常有限,只能充當一個過渡機制。在人權教育低落的狀況下,企盼官僚自動自發遵循結論性意見,無異緣木求魚。

下一個四年,台灣的人權狀況會不會更好?我們不知道。關鍵的發球權,完全掌握在政府手裡。


[1] 可參考翁燕菁〈適足居住權之可裁判性──初探國際人權法及其實踐〉。全國律師一月號,2015。

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公有地舊違建居民的居住權也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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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公有地舊違建居民的居住權也應受保障

文 / Ivor Ooi Zingzye

原文刊於PNN公視新聞中心

在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正式行程結束後,來自印度負責居住權的審查委員、也是首任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2000-2008)的Miloon Kothari先生,受台灣反迫遷連線的邀請,並在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協助下,在台灣進行了三天的探訪與交流。在1月21號,也就是審查結束的第一天,Kothari先生 (圖左) 就在工作人員陪同下前往高雄,探訪拉瓦克部落,並在人本教育基金會南部辦公室,與當地公民團體進行座談。

這次參訪,除了讓Kothari先生更了解台灣居住權現況外,也讓公民團體更深入了解「居住權」是什麼。Kothari先生強調,在兩公約規範下的住房,不僅僅是商品或一個棲身之所,而是與其他如工作權、教育權、隱私權等基本人權有緊密聯繫的概念,不能被獨立地看待。儘管在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中,居住權只是作為「適當生活水準」的一部份,十分扼要地被提到,但在該公約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中,聯合國經社文權利委員會詳細闡述了「適足住房」的內涵,並列出了七個核心要素。

第一個要素,即所謂的「保有權的法律保障」(legal security of tenure),使人們免於迫遷的威脅。這樣的保護同樣對無產權的「非正規住區」(informal settlement)適用,例如台灣大量的舊有違建。這是因為,居住權與財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財產權的行使也應顧及居住權的保障。Kothari先生藉此指出,即使是公有土地上的舊有違建居民,其居住權也應受到保障。

其它的要素還包括:資源的可近用性(如水、電);地點的適當性;適居性(如不能太小、過於髒亂);價格的可負擔性;可取得性(如避免居住歧視);文化上的適當性。最後這點,對世界各地的原住民族而言特別重要。例如對高雄的拉瓦克部落而言,儘管市府提出了安置方案,那些住宅卻不符合部落文化存續的需求。Kothari先生因此促請高雄市政府,要能將族人的文化需求納入安置的考量。

Kothari先生促請高雄市政府,要能將拉瓦克部落族人文化需求納入安置考量。

另外,Kothari先生也指出,這七個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裡面的規範雖然重要,卻仍不足夠。從人權作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的觀點,居住權的落實,必須仰賴充分的公民參與權利。因此,Kothari先生便在其居住權特別報告員任內,參考各國經驗撰寫了「開發導致的遷離與搬遷的基本原則與辦法」(Basic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 on Development-Based Evictions and Displacement,以下簡稱「基本原則」)。這份「基本原則」透過一套土地開發標準作業程序的建立,在避免迫遷的面向上,增加了幾項居住權的內涵,包括:相關資訊的確實告知、真誠磋商與替代方案的提供、迫遷影響評估、舉辦聽證會、確保拆遷過程的非暴力與合法、安置與補償、受迫遷者擁有收回權等等。建立這套程序,才能確保開發不被政府濫用。

Kothari先生並在座談會上,摘要了這次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中,與居住權有關的段落。在總共78點的結論性意見中,居住權一節佔了9點之多,顯見審查委員們的重視。

「結論性意見」強烈建議台灣政府,不要再以「經濟發展」作為浮濫開發的神主牌,修改都更條例、土徵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國土活化等造成迫遷的法規,並訂定反迫遷與遊民照顧的特別法。另外,對於性別、身心障礙者、租戶或其它脆弱群體的關注也是非常重要的。台灣的迫遷頻率異常地高,所以委員們也建議暫停爭議個案的進行,直到相關立法完成為止。

(本文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反迫遷手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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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的反迫遷抗爭愈來愈多;威權時代遺留下來的空間計畫體制、地方官商炒作的利益、加上財政困難促成的開發壓力,都深化了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對立。在這樣的處境下,人們該如何自處?面對迫遷大鯨魚,小蝦米該如何自救?

《反迫遷手冊》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反迫遷連線共同出版,是一本提供給被迫遷者與一般大眾的防身手冊。我們探討「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非正規住居」、「遊民」五種常見的迫遷機制,分析制度的原型,並提供人們基本的應對處方,以在面對國家機器或無良建商的時候,能多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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