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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台灣人權促進會 - 居住權與反迫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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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應儘速與北市府、民間團體協商,解決遊民置物需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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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應儘速與北市府、民間團體協商,解決遊民置物需求問題

台鐵在日前張貼公告,要求在台北車站周邊夜宿的遊民在11/13 之前清空家當,否則就會把他們移至垃圾場旁堆放。本會與當代漂泊反迫遷連線Taiwan Alliance of Anti-Forced Eviction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今天在北車前召開記者會,要求台北市政府跟台鐵取消這個命令,並即刻成立協商平台。
  
台鐵想要丟掉遊民家當,發生過很多次。2015年年底,居無定所者阿西受不了長期遭受公權力的驅趕,差點走上絕路。今年三月,為了舉辦世大運,台鐵同樣要求遊民把家當清走。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當時我們數個團體即要求與台鐵、北市府共商能解決遊民置物需求的方案,事後卻無下文。這顯示政府不願從根本解決問題,只貪圖眼不見為淨的治標手段;為此付出代價的,卻是無家可歸者。
  
沒有人想成為無家者。對他們來說,能夠安心置物是一項基本尊嚴,若有安心置物的空間,則無論求職、就醫,甚至找房子的時候,他們就毋須隨時掛念自己僅有的財產,也不會因為大包小包受到他人歧視的眼光。許多大城市,像加拿大溫哥華、美國加州洛杉磯、聖地牙哥這些地方,已經開始採取一些更積極的手段處理置物問題。這些政府跟地方團體合作,允許每個遊民免費使用一個大型置物桶來存放他們的家當,並集中管理,避免衛生或安全問題。這樣不僅可以協助無家可歸者獲得更好的生活條件,也可以維護所謂「市容」,是一舉多得的做法。
  
我們嚴正呼籲台鐵跟台北市政府,家當不會因為被清到垃圾場就消失,無家可歸者也不會因此就有地方住。這個沉痾已久的問題,早該與民間團體、無家可歸者們好好溝通,討論可行的替代方案。


堆在垃圾場旁的國家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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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在垃圾場旁的國家門面

本文刊於11月9號蘋果即時論壇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副總統陳建仁日前才在「貧窮人的台北」系列活動表示:「貧窮是結構性壓迫、制度性不公平、剝削所造成。」而真正的扶助是「幫助他們跟社會合一。」但最近交通部台鐵局台北站(下稱北車)的一紙公告,以「提升國家門面及台北之形象」為由,又試圖以遺棄北車周遭無家者之生活必需品及家當,來達到實際驅離他們的目的。而這已經是今年第二次公告限期驅離的同樣手段,明顯是在加速無家者被驅離到社會的邊緣與角落。台鐵與一般社會大眾如果持續漠視貧窮背後的結構問題,無家者被尊嚴對待及「與社會合一」的呼籲,只是空談。

筆者在上一波北車驅離時就曾為文指出,根源問題在於當前創造低薪、高房價、高失業率、就業不穩定的政經結構,尤其民進黨政府最近又把《勞基法》修惡,根本是讓不義結構更加穩固。面對無家者議題,必須各方利害關係人好好坐下來,共同尋求符合基本人權、人道關懷、確保人性尊嚴的政策與對待方式。

事實上,無家者或《社會救助法》第17條所稱的遊民,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主要是衛生福利部及各地方社會局的業務主管,而在北車的無家者,又因為台北火車站建築物屬於交通部台鐵局負責,因此到底無家者的必需品與家當該如何處理,常常會面臨北車與北市社會局兩個機關之間的各持己見及權責劃分,無法獲得好好的討論與處理。更關鍵的是,儘管北車與北市府相關單位早已有一個定期因應低溫、風災與緊急危難狀況的協調機制,但從來都不願意邀請權利受影響者的無家者們以及相關公民團體,一起就無家者的需求困難及可能的置物空間,一起討論出多贏的解決方案。

台鐵目前單方面的方案是,因為據說有「很多」旅客的投訴,影響到所謂的「環境」,為了「減少」在北車居住的街友人數,這次不會再像今年8月那樣暫緩清理,13日上午9點起,必定會落實清除無家者家當之政策。儘管台鐵台北站長黃榮華在受訪時表示「不會將物品丟棄,而是放置在垃圾場側,可以自行領回」,但筆者還是要強調與質疑,台鐵如何認定某項物品是一般旅客的還是無家者的?台鐵面對一般旅客有「失物招領」機制,為何面對無家者時卻是拋棄在垃圾場旁,不論旅客還是無家者,都是受到《憲法》與《兩公約》所保障的人,為何要有差別對待?

今年1月《兩公約》才完成第二次的國家報告審查,10位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已經指出台灣政府應制定「無家可歸者福利及人權法」,且應分配充足預算資源以保障中華民國(台灣)所有無家可歸者人權的要求,而衛福部在10月19日才邀集公民團體、學者、總統府人權委員、及各地方社會局承辦共同探討如何落實專家的具體建議,儘管部分地方政府表示對立法有疑慮和不願表態,但會中仍有多數地方政府認為有立法之必要,因為消除對於無家者的歧視,才能讓他們的業務推動更有幫助。最後衛福部主席表示,看來確實有盤點資源及立法之必要,問題只是在於,到底是要訂立原則性的保障法,還是也要把比較技術性的業務分工和作法也具體地寫入法案中,仍需更多討論。

令人遺憾的是,正當民間團體也可能開始擘畫一部尊重無家者人權的「無家可歸者福利及人權法」同時,卻又傳出北車無家者的棄物危機,虛幻的「國家門面及台北形象」也一再地,永遠都比真實而脆弱的無家者們作為一個個立體的人,還要優先。這裡每個人背後都有被制度壓迫輾過的故事,如今他們又要因為一紙公告而人心惶惶。當無家者家當被迫成為棄物,「國家形象」即侵害人權只是剛好。

我們需要安全的置物措施,不是垃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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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安全的置物措施,不是垃圾場!

今日上午九時,台北車站對於北車居無定所者家當進行清理,儘管在北市政與北車上週五進行協商,「11月13日對於街友將行李物品放置社會局提供之行李袋,統一放置北車南門牆面,即不予清運」,棄物危機暫時解除。

但台北車站現階段家當置物措施新規定,公告時間短,消息並未完全流通,仍有部分居無定所者不清楚,未將家當置放於新規定的行李袋,上午遭受強制清理(臺鐵清理過程影像:https://goo.gl/uePgcb)。

日前,台北車站面對公民團體對於政府將遊民家當丟至垃圾場的疑慮時,台北車站回應,不是將遊民家當當垃圾丟棄,僅是集中置放於行李房,有七天的時間可供居無定所者認領。但是今早在垃圾場,卻發生站務人員打算將移置過來的行李物品直接倒入垃圾車的荒謬場面,所幸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及時前往制止才使得行李目前仍被堆置在垃圾場的走廊盡頭。

然而,當我們一起和一位大姊去台鐵東垃圾場找她的家當,說是家當,其實就是大姊自己買的佛經、衛生紙、和要買電話卡的兩百元,大姊說,衛生紙是她到哪裡坐下就要把那裡擦乾淨用的。到了現場發現,被移至此的家當全被亂堆,要在這一堆家當之中,找回自己的家當,簡直困難重重。我們和大姊在那找了一小時都沒有找到大姊重要的家當。我們也順便幫忙區分成行李箱類、棉被類、雨傘類,希望後續去領回的人可以比較好找回。

在台鐵網站上寫著,「針對旅客遺失物品,本局車站將善盡保管責任並予以編號管理」。 然而,諷刺的是,對於居無定所者的物品,仍是輕率的當成垃圾處理,但「家當不是垃圾!是我們生活的必需品」,對於清理至行李房的家當,請台鐵也能協助妥善擺放,讓要去找回家當的居無定所者,能夠找得到家當。

儘管台北車站公共區域棄物危機暫時解除,但我們仍是呼籲台北市政府,履行承諾,與居無定所者、公民團體共同協商,就居無定所者家當置物需求,檢討現行置物措施的缺失,建立多元妥適的家當置物空間與機制。「我們需要安全的置物措施,不是垃圾場!」

發起團體:遊民行動聯盟、當代漂泊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反迫遷連線、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世新大學社發所遊民工作坊

Miloon Kothari教授訪台系列活動:經社文權利的裁判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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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刻報名】https://goo.gl/iMv1rP

法院能否決定國家該投注多少資源,來滿足人們的居住、醫療、教育等需求?當人們的生活水平低落,法院能否要求國家伸出援手?

在台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施行法,已經通過了八年,也經歷了過兩次國際審查;按理來說,兩公約早不該是「沒有牙齒的老虎」。然而司法實務上,對公約的運用仍相對保守;尤其經社文權利的救濟,一直存在許多障礙。

究竟司法實務與公民社會該如何運用這些權利?因應國際人權日,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邀請首任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2000-2008)Miloon Kothari教授,來台進行一週的系列講座與培訓。Miloon Kothari教授除了在任內起草《關於出於發展目的的搬遷和遷離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準則》,為多國法院與行政實務上運用之標準,亦曾於2017年年初受邀來台進行公約審查,對台灣的現況十分熟悉。系列活動同時邀請國內實務工作者與談,以為經社文權利的落實奠定基礎。

講者簡介:
首任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2000-2008)
麻省理工學院都市研究與規劃學系客座教授(2013-2014)
UPR Info主席

==開放報名場次(可任擇數場報名)==

【報名網址】https://goo.gl/iMv1rP

12/10(日) 14:00-17:30 
國際人權日講座〈發展主義與人權侵害--以桃園航空城為例〉 
地點:蔡瑞月舞蹈社(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8巷10號)
與談人: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

12/11(一) 9:30-17:00 
律師與NGO培訓課程〈經社文權利的可裁判性〉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6F(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
與談人:徐揮彥(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郭銘禮(台北地院法官)

12/12(二)19:00-21:00
居住權講堂一〈「違建沒有居住權」?--大觀與華光社區〉
地點:有心咖啡(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03巷38號)
與談人:華光社區訪調小組、大觀社區自救會

12/13(三)9:30-17:00
法官學院培訓課程〈經社文權利的可裁判性〉
地點:法官學院(台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3號)
與談人:林明昕(台大法律系教授)、郭銘禮(台北地院法官)、錢建榮(高等法院法官)

12/15(五)19:00-21:00
居住權講堂二〈大平台,有多難?--樂生經驗談〉
地點:有心咖啡(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03巷38號)
與談人:樂生保留自救會、青年樂生聯盟

12/16(六)14:00-17:30
居住權講堂三〈替代方案?--紹興社區案例〉
地點:台灣大學文學院演講廳
與談人:郭銘禮(台北地院法官)、黃麗玲(台大城鄉所副教授)、紹興學程

*可任選報名場次,額滿為止
*各場次均備有中英文同步或逐步雙向口譯
*報名資料僅供主辦單位作相關訊息聯絡使用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
各場次合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法官學院、法律扶助基金會、國立臺灣大學、蔡瑞月文化基金會

活動日期: 
2017/12/10 - 14:002017/12/16 - 17:00

一把倫敦火 燒出居住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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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倫敦火 燒出居住尊嚴

文/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本文原發表於2017.06.24 Ettoday雲論


倫敦,象徵著繁榮與進步的城市,同時也是世界上的金融重鎮。這個城市在1666年曾發生過一次嚴重的大火,造成無數人的死傷。近500年過去,人類的科技與建築技術大幅進步,卻在今年6月,國會選舉結束後不久,位於城市西北方的格林菲爾塔(Grenfell Tower)發生大火,造成了30多人死亡、70多人受傷。

針對這個事件,台灣媒體多把焦點放在死傷人數及起火原因上。不過若讀者看過英文版新聞或外媒的中文報導,就會發現整起事件並非只是單純的火災,背後所涉及的,包含建築法規、貧富差距、城市規畫與人的尊嚴等問題,甚至關乎英國現任首相梅伊(Teresa May)是否會因此而下台。

究竟這場大火,為何會與這麼多事情有所關聯呢?

如同一開始所述,格林菲爾塔大火確實是倫敦史上數一數二的重大火災。但令人費解的是,21世紀的今天建築技術如此突飛猛進,為何還會有如此嚴重的災難?尤其,格林菲爾塔的所在地,是倫敦市中心西北方的皇家肯辛頓切爾西區(Royal Borough of Kensington and Chelsea),這裡一直是無數貴族與政商名流的居住地,殊難想像當地的居住環境,竟會是那麼不堪。

事實上,皇家肯辛頓切爾西區是一個貧富差距相當嚴重的地區,而格林菲爾塔這種高塔、戶數多的建築,多半是收入較低的民眾所居住的,也就是一種社會住宅。就格林菲爾塔而言,政府將之委託給私人機構負責營運及管理,去年也才做了拉皮,讓整棟建築表面變得光亮如新。但這個作法,無法改變整體設計上容易產生煙囪效應的缺陷,更忽略警報裝置長年失修的事實,甚至拉皮用的建材,竟是各國所禁止使用的。無怪乎這場火在引發後不久,便使整座大樓變成一支大火柴,導致上百人無法倖免於難。

不乏有人評論這些格林菲爾塔的住戶。畢竟以地點來看,這裡的房租相當低廉,居住品質不佳。若住戶真的對這裡所提供的環境不滿,那麼為何不搬離?

針對這個問題,或許得回到如何看待「居住」這件事。多數人對於選擇住家當成一種交易,所以有錢人買下坐落於良好地段且富麗堂皇的豪宅,錢不太夠的人,就選擇普通居住環境,或住在比較偏遠的地方。這種透過供需來決定行為的過程,一直都被認為是合理的,不過,居住環境在現今對人的主體性日趨重視之下,在既有想法上產生一些修正與調整。

舉例言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公約(簡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項便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recognize the right of everyone to an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 for himself and his family, including adequate food,clothing and housing, and to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living conditions.)此公約又被稱做「適宜居住權」。一般認為,此一規定除了要求政府機關不得任意驅逐或減損人民既有的居住環境外,更重要的,就是政府應提供人民一定水準的居住環境,不能只單純讓人有地方住就好,而是要能提供一個有尊嚴的居住。

這樣的觀念慢慢在各國發酵,近年如印度、南非等,法院亦開始引用上述規定及相關意見,認為國家有提供最低基本水準居住的義務。若將之放在倫敦大火案例中,社會住宅固然是政府出資興建,並讓人民能便宜租售的地方,但這並不代表房屋的品質就能被合理的削減。也因此,便宜、Cost Down不能也不應該成為合理化這件事的理由。

台灣並非沒有類似的問題。例如位於木柵的安康社區,是台北市政府於1970年代所興建的平宅,但因為設計不良,迄今40年後硬體設備老舊,區民的居住品質大為不良。為此,市政府將部分平宅改建,並更名為興隆公共住宅,已於2015年完工。可惜的是,新完成的公共住宅相較於原本平宅的租金及使用費,遠高出許多,導致原本的居民多數無法入住,政府原本的美意也因此而難以實現。

或許沒辦法賺到好的薪水自己應該負責,不過沒有一個好的環境能讓自己安身,更遑論要與人相提並論的競爭。

《禮記》檀弓下篇云:「不食嗟來食,」這句話就已經點出對人不敬的施捨,不能被認為是恩惠。我們如果真要幫助一個人讓他免於苦難,就不能只停留於表面、蘸醬油式的給予。「經社文公約」所強調的適宜居住與有尊嚴的環境,其義也在於此。

杜絕建商浮濫圈地,落實都更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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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建商浮濫圈地,落實都更公共利益

時間:2017/12/28 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都更條例於本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詢答後,隨即於昨(27)日完成條文宣讀、將於今(28)日進入逐條審查。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今日共同舉辦記者會,對立法院刻正進行之都更條例修法審查提出呼籲,要求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杜絕假公辦都更、廢除代拆條款、健全安置機制。

主持人黃慧瑜(反迫遷連線執行委員)在記者會一開始便開門見山指出,雖然本次政院版草案為全文修正,但對於造成目前都更亂象的幾項重要條文,卻未見實質變革,甚至仍然維持現行做法。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之內容,相較於立法院各別立委提出之修正草案內容多有差異,呼籲立法院嚴加把關,主管機關從善如流。

尤美女委員認為,目前都市更新之所以遭批評為「孤島都更」,是由於都更條例明明以主管機關認定需更新並劃定更新地區、擬定更新計畫為實施都更的要件,但現行法第十一條卻又允許在非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來實施都更,造成絕大多數更新事業案集中於非迫切需要甚至不須更新、欠缺更新計畫管制但獲利最大之處,而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處卻乏人問津。政院版卻仍保留在非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的條文,未來都更推動成果恐將與現況相差無幾。尤委員認為,應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才能引導政府與民間的都更量投入真正需要都更的地區。

淡江建築系劉欣蓉助理教授指出,若依政院版修正條文通過,過往建商圈地,但卻由政府強拆民宅或建商偷拆的爭議仍會發生。政院版草案針對現行法第三十六條代拆條款,仍保留實施者可代為拆除或請求當地主管機關代為拆除的權力。且目前政院版修正條文將內政部版草案中的「調處」機制退一步改為「協調」,但現況下各地方政府已建立的協調機制根本無法減少爭議,根本原因仍是代拆條款與整個都更目的的正當性及合憲性不足,政府本來就無代私人為強制拆除的義務,遑論授權建商強拆,應廢除代拆條款,讓私人實施的都市更新回歸私權關係。

台灣人權促進會林彥彤(居住權倡議專員)指出,現行修法版本中「公辦都更」仍允許私人擔任實施者,難保不會出現建商打著「公辦」名義侵蝕住戶權益的狀況。林彥彤指出,既然名為「公辦」,政府就應該負責進行整合協調,顧及都更單元內不同身份住戶的權利;但現行草案打造了名為「公辦都更」的特洛伊木馬,卻為了「衝業績」把責任外包給建商,恐重蹈建商主導規畫內容、極大化自身利潤的覆轍。學者及民間團體重申,都更翻修是極為重要的工作,政府短期內人力物力上的不足,可透過勞務採購在專業廠商協助下解決,重拾民間對政府的信任,而非盲目追求業績,斷送改革前程。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指出,現行法中,都更條例並未課予實施者安置都更單元內弱勢住戶的義務,僅只「鼓勵」實施者利用容積獎勵進行安置或補償。換句話說,「安置與否」與「如何安置」的選擇權在實施者手上,而非住戶;且由於單元內無所有權、無地上權的弱勢住戶不被列入「多數決」的同意比例中,以至於他們經常成為都市更新中首當其衝的被迫遷者,沒有選擇與拒絕的權利。目前,政院版草案仍然沿用現行法之架構,並未進一步規範實施者應承擔之弱勢住戶的安置義務。在目前社會住宅存量明顯不足的現況下,除了多一點租金補貼,新法並無法提供實質安置計畫。總的來說,弱勢住戶因為都市更新而遭到迫遷,反而製造更多社會問題、加劇社會不公平,是沉積已久的嚴重問題。反迫遷連線團體認為,政府應從「都市更新計畫」階段即納入弱勢住戶的安置機制,且應課予實施者一定安置義務,可透過政府給予相當的容積放寬,來完成一定數量的社會住宅興建,確保有意願續住原地的居民,可以入住當地社會住宅,不因都市更新而遭到迫遷。

都市更新條例自2013年4月26日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限期一年內檢討修正,迄今已近五年,行政院於上月再次提出全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查,堪稱是都市更新條例立法後最大幅度之修正。立委、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呼籲,把握本次修法機會,積極矯正現況問題:禁止自劃更新單元、落實更新計畫、杜絕假公辦都更、廢除代拆條款、健全安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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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搬遷影響評估」:2017 Miloon Kothari教授訪台培訓活動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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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搬遷影響評估」:2017 Miloon Kothari教授訪台培訓活動側記

隨著近年「反迫遷」議題廣受矚目,「居住權」的概念逐漸得到重視。迫遷的樣態五花八門,從土地徵收、重劃、都市更新、眷村改建、國土活化;從馬政府時期的苗栗大埔、士林王家,到最近的板橋大觀社區,迫遷問題一直存在。無可否認,有時迫遷是不可避免;想想颱風來臨之前經常可見的強制撤離,或因汙染、災害造成的遷村,此時迫遷是為了保護比「居住權」更重要的權利而不得不然。我們因此必須思考居住權與其他權利之間如何折衝,藉以判斷一項迫遷措施是否合理。近來雙北市府因消防安全而大力拆除違法隔間或頂樓加蓋的做法就是一個典型案例:究竟「鐵腕」執法是對症下藥,還是敷衍一時輿論情緒的政治表演?被迫遷者是否有足夠的時間搬家,以及,他們搬的新家真的安全嗎?這又涉及到一個問題:國家有沒有提供安全、合理居住環境的義務?如果有,又該做到什麼程度?

居住及教育、健康、工作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相對於隱私、平等、言論與人身自由等公政權利,特別容易遭遇如此這般「難以衡量」的挑戰;人們感到權利遭侵犯時,也往往較難透過法律管道取得救濟。然而從兩公約的角度,這樣的狀況不盡合理;畢竟同樣作為人權,不應該有哪些權利比較好用、哪些比較難用的分別。因此,今年12月10至16日,台權會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反迫遷連線共同邀請了前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同時也是今年初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之一的Miloon Kothari教授,來台與國內專家學者共同進行為期一週的講座活動,希望讓公部門、律師、法官與NGO工作者更清楚經社文權利該如何運用,尤其是如何能透過法院進行裁判。

居住權的基本內涵與演進

在聯合國體系下,居住權或「適當住房權」(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最早出現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後來,1966年《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11條援用了幾乎相同的文字,成為居住權保障的基礎。不過,經社文公約對居住權的規定只有一行而已:「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所需之適當生活水準,包括適當之食、衣、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條件」。單憑這樣抽象的條文,自然很難在現實中落實。因此,聯合國經社文委員會在1991年提出了《第四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4),希望進一步闡述居住權的內涵。該意見界定了適當住房權的七大要素:

  1. 占有的法律保障(legal security of tenure),即不論是屬於何種形式的占有,不論是否符合國內法,都應該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
  2. 服務、材料、設備、基礎設施的可取得性,即住所附近應該要有這些基本服務。
  3. 可支付性,例如租金與房貸的合理性。
  4. 適居性,例如不能一直漏水、有基本的安全、通風等等。
  5. 可近用性:例如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等,都要能夠取用住宅資源。
  6. 地點:不應離教育、醫療等基本需求太遠。
  7. 文化適當性:對原住民而言特別重要,但亦不限於原住民;總而言之,居住的環境與形式必須符合居住者的文化需求。

關於一般人較陌生的占有,Kothari教授建議可參考第二任居住權特別報告員Raquel Rolnik在2013年提出了的相關報告(A/HRC/25/54)。該報告指出占有權的形式至少包括占有權(possession rights)、使用權(use rights)、租賃、自由保有產權(freehold)、集體使用等等,若涉及占有的爭議,應盡可能尋求就地(in situ)解決方案,例如涉及迫遷時,應優先考慮就地安置。該報告明確地指出財產具備社會功能,故除了不應放任土地炒作外,也要避免所有權凌駕居住權的情況;這個問題在台灣特別明顯,因為在華光、大觀社區這些案例裡面,公有土地上的非正規住居遭政府強制驅離,沒有安置,甚至還要賠償「不當得利」的做法,是在其他國家前所未見的。

儘管第四號一般性意見就居住權進行了基本定義,但在Kothari教授擔任居住權特別報告員、深入瞭解各國案例以後,發現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本身並不夠用。一方面該意見主要從經社文的角度切入,而較少關注強制驅離(forced eviction)對個人安全、隱私、乃至於尊嚴與生存等基本權利造成的侵害狀況;另一方面,儘管迫遷在一些例外情況下難以避免(例如遷移危樓或受嚴重汙染區域的居民),但聯合國並未建立一套操作化的SOP供各國政府與法院參考。因此,他在2007年的時候撰寫了《關於出於發展目的的搬遷和遷離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準則》(A/HRC/4/18,下稱《基本準則》),除了羅列國家要求人民遷離時應遵循的SOP,還針對居住權提出了以下七個補充要素:

  1. 免於受到剝奪的自由:這和占有權的法律保障有關,代表居民的財產、住所不會受到任意破壞。
  2. 居民能取得關於遷離的充分資訊。
  3. 居民應有權參與相關決策過程,尤其關於社區發展計畫、搬遷計畫等,居民應該要能自由、有效地表達意見。
  4. 如果可以證明迫遷為不得不然,則居民應取得賠償且擁有收回權。
  5. 人身安全及隱私權;這對經常在迫遷過程中遭受攻擊的女性而言尤其重要。
  6. 有權取得救濟:如果上述標準受到侵害,居民應有取得救濟、法律扶助的管道。
  7. 居民有受相關權利教育的權利。

若遷離不可避免,則大原則是:強制驅離應該要最小化、只被允許在例外的狀況下發生、且要符合公約規範。具體來說,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 必須要是基於公共利益或保護其他基本權利、並具備合理性與比例原則。
  • 必須由合乎人權規範的法律所授權,並優先保護最脆弱的群體。
  • 必須進行「搬遷影響評估」(Eviction Impact Assessment):任何搬遷前都要有這個評估,調查不同群體在搬遷過程中分別會受什麼影響。此類影響包括物質與非物質層面(例如情感、文化、心理健康方面的影響)。這個評估可以是訴訟以及國際倡議上很重要的依據,而一些非政府組織,如Housing and Land Rights Network(住房與土地權倡議網絡,HLRN)已發展出一些實用的量表案例
  • 必須要評估替代方案是否可行;另外也應開放民間提出替代方案。
  • 必須要有適當的公聽/聽證會,並事先通知,讓受影響者能夠有效地參與。
  • 在滿足以上程序的前提下,若仍須搬遷,則必須要先完成安置措施。
  • 搬遷過程不可在夜間、節慶等時間進行,且應有中立的觀察員。
  • 搬遷所造成各種如薪水、教育、財產上的損失,應能取得賠償。
  • 計畫若未完成,則居民有要求歸還土地或返回原處居住的權利。

《基本準則》就跟一般性意見一樣,都是聯合國公約體系下的軟法(soft law),在案例法裡面有一樣的強度。經社文委員會也經常在國家報告的審查中引述《基本準則》。Kothari教授重覆強調,《基本準則》的目的不僅是闡述法律概念,更是提供行政基礎;事實上,有些地方政府已經循《基本準則》進行開發規劃,有些法院也據其來檢視國家迫遷的作為是否合乎公約要求。

案例法介紹

印度最高法院1985年的Olga Tellis這個案子相當具有指標性。該案中,最高法院認定對人行道上違建聚落的迫遷,可能導致居民的生計(livelihood)遭剝奪,故違反了印度憲法所保障的生命權(right to life);因此,拆遷前必須進行合理通知、提供替代住房,否則不應該進行拆遷。2010年,德里高等法院的Sudama Singh是更重要的一個案子。這個案子裡面因為政府執行道路與高速公路的興建計畫,拆遷計畫用地與其周遭的貧民聚落。德里高等法院指出,適當住房是人類發展與福祉的冶煉之地(crucible),其內涵匯集了生態、永續發展等要素,是個人尊嚴與發展極為重要的一部分。高等法院指出,政府未安置已經居住一定期間而具備安置資格的居民,是違反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另外一個同樣在2010年的案例是P. K. Koul v. Estate Officer,一群來自喀什米爾地區的公務員因為當地動亂搬到德里,居住在國家提供的宿舍內;後來,宿舍遭到收回,這群公務員卻因其原居地已被破壞且不堪居住,主張政府不應在未提供替代住房的情況下進行迫遷。法院判決依據受庇護權認同了他們的請求,並與Sudama Singh一案類似,大量引用了國際人權法的相關原則。

南非也有很多相關判決,最有名的可能是2000年的Grootboom案。Grootboom女士等人因為居住的貧民聚落環境太過糟糕,搬到一塊準備興建公共住宅的土地居住,遭到強制驅離;由於其原本居住的地方已遭別人占用,他們遂向國家主張請求臨時住房。南非憲法法院從「合理性」的角度,包括政府應有全面的居住政策,以及預算必須優先分配給最弱勢的人,而當地政府並未建立政策以提供像Grootboom女士這樣有急迫需求的人救濟,因此違反了南非憲法規定。

另外,歐洲人權法院的裁判也相當重要。歐洲人權公約裡面並沒有居住權,但他們是在一些案件中透過歐洲人權公約對隱私權、住居所受尊重的保障,論證強制驅離不應逾越比例原則。從這些裁判可以看出人權不可分割(indivisible)的原則,狹隘地將居住權歸類為經社文權利、因而不具備可裁判性的做法是錯誤的。

問題與回應

  • 針對非正規居住的狀況,如果居住環境有安全性的問題,我們是不是也要面臨請他遷離的狀況?

這會依個案而有不同,如果建築、居住環境很危險,那確實可能有必要要求居民暫時或永久離開。但如果你要這樣做,應該要符合《基本準則》的規定。在印度以及其他地方常見的做法是重新設計、規劃非正規聚落或其鄰近地區,使其成為安全而合法的住宅供人們租用。

  • 剛剛提到的案例都是國家公權力對人民,那民事上常見的拆屋還地訴訟,私人之間的案件,通常無權占有會因為民法勝訴,導致占有者可能在沒有替代住所的狀況下被拆除,不知道這樣的案例有沒有其他國家的參考?法官能否適用居住權?

財產權是財產權,但居住者則擁有居住的法律權利,這兩者可能是分開的。我知道在台灣這兩者經常存在衝突。理論上擁有房屋、付租金、水電費等人,若被迫遷離,應該要有一定賠償。這部分包括前述《基本準則》在內的國際人權法原則都可以引用。一般來說,應該是政府要負責對被迫遷者提供資源,除非造成迫遷的原因是私人炒作土地,所以我們需要依個案檢視為什麼權利人要收回土地。台灣另外一個狀況是政府對占有者要求不當得利賠償,這種做法很奇怪,我在其他國家沒有聽說過這種做法。

  • 有時候有些弱勢是沒辦法繳交租金所以被迫返還所有物,這種案子如果進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審查的時候經常會被認為權利金額太小,所以不需要給予協助。是否有什麼概念可以主張這樣的案件是應該幫忙的?

這有時候有點複雜。如果你沒有租金控制的機制,那有時候租金會不合理地高。所以是因為租金不合理地上升,或因為個人不負責任或其他因素,導致當事人被迫搬遷?必須要做這個判斷。不過假設被迫遷的人無法取得替代住房,那國家就有必要處理。不過可以確定絕對禁止的是長期租賃關係中債權人突然透過提高租金的方式趕人。

整體來說,如果政府有在負公約相關義務,他就應該針對租金問題做出管理。國家應該確保有一系列不同的住宅供給(continuum of housing),有臨時性的庇護所、社會住宅、各種類型的補貼、最後才是私人產權住宅。這些不同的選項在許多國家中都不存在。所以當我們討論介入市場,意思是要創造各式各樣的供給,而不只是社會住宅。像是巴西聖保羅有接近城市權(right to the city)的立法,他們用富有社區的稅來支持非所有權的較貧窮的社區。

  • 在台灣都市更新的過程中也會遇到搬遷或舊違建的問題,判決上都會覺得私有財產被保障是應該的,但公有土地上的時候爭議就會出現。請問兩者的適用標準是否相同?另外在保障居住權的情況下,是否會造成所有權人的損失?在公有土地的例子,這是否就等於造成全民的損失?而且現在M型化社會,很多中產階級都買不起房子,卻還要給予舊違建保障,是否有點不公平

首先要釐清一點是:假如政府已經接受公約,那居住權就是有約束力的,所以不能說財產權就凌駕居住權。你所提到的問題,我們在今年初的結論性意見中也有提到。如果連中產階級都付不起房租,代表整個住房政策有問題,國家必須在稅收或相關制度上做改變,讓人人都有合理可負擔的住所,這也是居住權的一環,所以不是說居住權只保障違建戶。另外,公約並沒有說違建就可以免費居住,還是可以收取適當的租金,只不過應該要在居民可負擔的範圍內。最後,強制驅離是對居住權與人格尊嚴最嚴重的侵犯,所以要特別小心,只能在最例外的狀況下進行。

  • 可否討論看看中國的模式?因為似乎被很多人認為是典範。

在過去六十年來,造成最多迫遷的就是中國與印度,我不覺得他們的做法會是好的。有嘗試做再分配與重新規劃的國家,一個比較好的狀況是巴西,另一個是印度有個right to homestead立法,對無產權者提供土地以供安置。南韓在光州與首爾也有很多優秀的政策,可以參考UCLG網站,提供了很多案例說明地方政府可以如何將人權落實到的行政措施中。

【人權普拉斯】(場次四)如何杜絕下一個文林苑迫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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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四、

如何杜絕下一個文林苑迫遷案?

   

2012年,台北「文林苑」強拆事件震驚全台;2013年,大法官釋字709號宣告《都市更新條例》違憲。這部1998年就制定的法律,施行至今爭議不斷,尤其因為近年高房價的推波助瀾,讓「都市更新」幾乎成為「迫遷」的代名詞,家族內鬥、鄰里反目的情節一再上演,門禁社區逐漸取代了充滿活力的鄰里。與此同時,真正需要提昇居住品質的社區,又有多少得到資源挹注?如今行政院推出的修法草案,是否能夠解決這套制度的沉痾?

第四場「人權普拉斯」活動,希望從居住權、財產權保障以及都市計畫的務實角度,檢視當前行政院的修法版本。當前版本雖然強化了聽證的角色,卻仍然保留了自劃都市更新單元、私辦都更強拆條款、「部分合建部分權變」條款、允許私人擔任「公辦都更」實施者、未對都市更新計畫詳加規定等等許多充滿問題的條文,值得詳加檢討。我們邀請了政大地政系戴秀雄老師、政大第三部門研究中心王章凱老師、元貞法律事務所蔡易廷律師,來與各位交流他們的看法。

※ 請注意,因為活動地點是在立法院內,因此無法受理非國會工作者的現場報名,報名成功者可以從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進入,請記得攜帶身份證件,向正門口服務櫃台換取進出證始得進入立法院。主辦單位將於2018年1月11日13:30關閉報名系統,但仍非常歡迎各國會工作者撥冗參加。

活動日期: 
2018/01/12 -
14:0017:00
主辦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
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
協辦單位: 
立法院國會助理工會
谷辣斯.尤達卡 Kolas Yotaka委員辦公室(邀請中)
講者: 
主持:林彥彤(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與談: 戴秀雄(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
與談: 王章凱(政大第三部門研究中心老師)
與談: 蔡易廷(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與談:谷辣斯.尤達卡 Kolas Yotaka(立法委員)(邀請中)
政府回應:內政部(邀請中)
地點: 

100 臺北市中正區立法院 中山南路1號 紅樓201會議室


航空城計畫為誰檢討?為誰修正?--180123航空城計畫第五次專案小組審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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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計畫為誰檢討?為誰修正?--180123航空城計畫第五次專案小組審議新聞稿

航空城計畫為誰檢討?為誰修正?

文化資產大小眼、縮小範圍變聽證、聯外道路推給環評

三在地團體代表齊出席都委會專案小組 監督航空城審議

記者會時間:2018年1月23日(二)上午9:00

記者會地點:內政部營建署前(台北市區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針對桃園航空城計畫,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於1月23日召開再公展後第5場會議,福海宮、國一甲反興建聯盟、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等3個在地團體代表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出席都委會專案小組,共同監督第三次公展版的航空城計畫審議。

航空城特定區計畫原已於2014年10月審定,然在民間團體爭取下,交通部於2016年4至5月針對第一期發展區舉辦聽證。2017年8月,由於原海軍基地文資保存問題以及2016年聽證結果,內政部提出修正版的計畫書,是為「再公展」版本計畫。

福海宮代表陳建松指出,福海宮長期要求劃設公共空間保留其「飛輦轎」、「過金火」的無形文化資產,但從本次再公展版可以看出,同樣是航空城計畫範圍內的文化資產,他們的遭遇如何不如軍用機場的文化資產。

國一甲反興建聯盟代表陳志銘又指出這次再公展版本僅微幅調整了計畫的人口數(從20萬降為18萬),所以仍然迴避了國一甲有無需要興建的議題,他質疑難道都市計畫審議無法處理不實規劃的問題嗎?

航空城反迫遷聯盟代表呂理坤則控訴,這次「再公展版」雖然比2014年的審定版縮小了127公頃,但都委會竟然因為贊成徵收的人吵著要納入徵收,決議再次舉辦聽證,究竟隱藏什麼目的呢?之前的聽證結果,難道都不算數?另一位住戶代表許美雪則控訴,根據2014年審議時的原則,他們這些位於計畫中「商業區」的合法住戶,理應可以被剔除於計畫範圍之外,不必遭到徵收,但內政部卻始終沒有這麼做。而這次航空城計畫雖然縮小了住宅區,卻增加了商業區的面積,也十分不合理。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指出,航空城在2010的區域計畫裡,只預計徵收大約1136公頃,包括福海宮、國一甲現在預備徵收的土地,當時都沒有要徵收;對照2014年「審定版」以及2017年「再公展版」三千多公頃的徵收範圍,很難讓人相信航空城不是在炒地皮。另外,不論是2014年的「審定版」或是2017年的「再公展版」,計畫書內容都有很多單純的計算或邏輯錯誤。以商業區為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根據人口規定計畫區內商業區面積的上限,經過試算,航空城計畫18萬人口只能劃設92.5公頃的商業區,但「再公展版本」卻劃設了322公頃,非常不合理。林彥彤進一步指出,整個桃園市兩百多萬人口,商業區也才482公頃,而航空城計畫未來區區18萬人口,居然要使用322公頃的商業區?顯見「再公展版」仍然有許多灌水的問題,強烈呼籲都委回歸專業,替人民基本權利把關。

贊成方捲土重來?航空城又要聽證的7個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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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方捲土重來?航空城又要聽證的7個Q&A

今年2月3日,桃園航空城即將再次進行都市計畫的聽證!

咦咦,航空城不是辦過聽證了嗎?關心過航空城的朋友,應該還有印象,在2016年4月底,交通部曾針對航空城區段徵收開發案涉及「特定農業區」的問題進行聽證。當時經過三天的討論,我們提出各種證據說明本案徵收過於浮濫。很可惜地,官方對此少有正面回應;而許多開發規劃的疑點,也仍然懸而未決。

就這樣過了一年,去年7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04次會議附帶決議指出:由於航空城徵收範圍內仍有古蹟、特農區以及前次聽證提到的問題,請桃園市政府與內政部繼續檢討都市計畫。內政部於是在去年8月,提出了新的「再公展」版本計畫書。這個新的「再公展」版本,把位於計畫範圍邊陲的「宏竹里、三塊厝」地區約127公頃的範圍剔除,不再納入徵收。對我們而言,這是雖然尚有不足、但值得肯定的一步;事實上,依據2016年的聽證結果,整個計畫再砍一千公頃都不嫌多。

但弔詭地,明明已經跨出了「剔除127公頃」這重要的一步,後續的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居然又為了回應贊成徵收方的要求,決議要針對「剔除這127公頃是否有合理性跟必要性」進行聽證。換句話說,好不容易爭取到剔除的居民,又面臨重新劃入的可能,心情大大洗了個三溫暖。難道127公頃的剔除,不是基於2016年聽證結果進行的檢討嗎?難道有人想要炒地皮,其他人還得乖乖雙手把土地奉上?更何況航空城計畫範圍內,還有包括「水尾地區」在內的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從來沒有辦過聽證;為什麼該辦的聽證不辦,不該辦的一直勞民傷財?

但內政部硬是要辦,我們也只好奉陪;我們只希望這次聽證,不要又是一個包藏禍心的特洛伊木馬,以正當程序之名,行扼殺人權之實。請各位公民一起來關心這次聽證,嚴正要求剔除「宏竹里、三塊厝」地區127公頃,拒絕荒謬的炒地皮計畫。

Q:什麼是聽證?

A:簡單來說,就是根據《行政程序法》,由聽證主持人扮演類似法官的角色,讓當事人跟利害關係人針對行政機關所作的規劃或命令提出事證,進行公平、公正的辯論,以釐清相關爭議。這樣的聽證有點類似法庭,因而比流於政策說明的「公聽會」更能夠突顯問題,人民也可以更深入地參與公共決策,監督行政部門的作為。行政機關在做成後續處分的時候,必須要「斟酌全部聽證結果」;如果有不同於聽證結果的地方,應該要說明理由。

Q:航空城這次要聽證什麼?

A:簡單來說,就是因為贊成徵收方吵著要把127公頃劃回去,所以要討論「宏竹里、三塊厝」地區約127公頃的土地,到底是否應剔除於計畫範圍之外。官方爭點可見此

Q:官方爭點「本案再公開展覽修正草案中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計畫範圍再縮減約127公頃,是否有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問題在哪裡?

A:徵收是侵害基本權利的行為,必須要讓徵收維持在最小且必要的狀態,所以不需要徵收的土地,就根本不應劃入都市計畫範圍。因此,既然2017年8月再公展的都市計畫已經把127公頃剔除,就代表不必徵收這塊地,航空城也可以蓋;根據徵收法理,就不能徵收這127公頃。這次聽證爭點把問題設定成「本案再公開展覽修正草案中將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計畫範圍再縮減約127公頃,是否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從法理上來說是荒謬的。

Q:那麼,應該剔除127公頃嗎?

A:當然應該。前次聽證時,民間團體就已經點出現有規劃的住宅區、商業區、產業專用區、自由貿易港區的劃設都過於浮濫,甚至有計算公式或引用文獻錯誤的問題;除了這127公頃外,包括水尾地區在內的其他地區也應該剔除。

大法官釋字409號指出「徵收土地之用途應以興辦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公共事業或公用事業之必要者為限」,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也規定「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亦即只有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才可以發動徵收。現在內政部「再公展」的版本就已經證明沒有這127公頃,第三跑道也可以蓋。

Q:剔除127公頃,對於航空城發展有影響嗎?

A:對桃園機場第三航廈與第三跑道而言,不但沒有負面影響,還可以縮短環評、施工的時程。但對炒地皮來說,當然有負面影響。

Q:為什麼我該關心航空城聽證?

A:與苗栗大埔案一樣,航空城迫遷也是一個「區段徵收」案,因為規劃上的恣意與不透明,不肖政客與掮客能輕易上下其手、牟取暴利。前朝經手這個計畫的官員,已經有蔡仁惠、葉世文、洪嘉宏遭到判刑或收押。透過聽證制度,讓問題攤在陽光下,不該徵收的就不能徵收,才能避免類似悲劇一再重演。

Q:我可以做什麼?

A:分享這份QA,並一起來監督這場聽證會議。一般民眾可於2月3日(六)聽證當天早上9點,到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五樓大禮堂旁聽,或者到內政部「聽證專區」觀看線上直播。

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同場加映】公視獨立特派員361集「無意上青天」

2018航空城懶人包(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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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航空城懶人包(上、下)

航空城的問題,並沒有隨著首長政黨輪替而消失,在2018年的現在,航空城走到了什麼進度?答案就在這份航空城懶人包(上篇)裡。

另外,現在有贊成徵收方在爭取「敗部復活」,在航空城懶人包(下),將從就業人口、運貨量、招商狀況等方面,對於是否有需要將除的部分劃回,做完整分析。對於2/3再次舉辦聽證,這份QA也有一番說明。

製作: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設計:鄭宇廉

 

2018-01 航空城懶人包(上)

 

2018-01 航空城懶人包(下)

 

鄭文燦「完美收割」航空城計畫 國民黨桃園市長選舉被「完全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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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完美收割」航空城計畫  國民黨桃園市長選舉被「完全宰割」?

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案將於下周二(3/27)提內政部都委會大會討論,為此,桃園航空城被徵收居民及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等民間團體於3月23日上午10點,至國民黨中央黨部遞交【公民提問書】,要求掌有國民黨市長候選人最終提名權之主席吳敦義,及其黨籍市長候選人陳學聖、楊麗環、魯明哲,公開說明其對航空城計畫何去何從的看法,讓社會大眾了解國民黨對於這個曾經令它失去桃園地方政權的議題,有沒有棄舊圖新的反省能力。

台灣人權促進會林彥彤回顧,航空城計畫於2010年區域計畫核定時,僅欲徵收1千多公頃。然而,2014年航空城特定區計畫審定版之徵收面積卻擴大至3155公頃,整整比區域計畫多了近2千公頃,引發社會廣泛質疑。此亦導致國民黨於桃園市長的選舉失利,外界並將敗選主因歸咎於吳志揚推動的航空城在計畫及徵收範圍皆過於浮濫。然而,選前要將猛烈批評航空城的鄭文燦,上任後卻對航空城浮濫徵收的問題視若無睹,屢屢放棄縮小航空城計畫的時機,如2016年4月航空城徵收聽證後,2016年11月計畫再提都委會修正時,竟將原航空城計畫「原封不動」送審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更誇張的是,2017年8月新提出的航空城計畫再公展版,縮小127公頃之徵收面積(即剔除大園區三塊厝(兩河流域)、蘆竹區宏竹里),但鄭文燦市長本人於2017年11月2日議會質詢時對縮小版本公開表示疑義;市府團隊代表亦於2018年2月3日聽證會上,強力暗示127公頃重新納入計畫才會完整,127公頃不適合被剔除,並且強調對於剔除127公頃此一規劃,桃市府跟城鄉分署並無共識。顯見從鄭文燦當上市長以來,從未有「砍掉重練」航空城的意願,相反地,鄭文燦市長其實最想要的是不剔除127公頃,繼續維持832次審定版及徵收3155公頃。前述作為,亦導致已剔除地區有重新納入徵收的危機,顯示其2017年3月18日面對媒體時稱「尊重多數、保障少數、縮小面積、早日定案」等四項原則,純屬話術(航空城大事紀,見附件一)。

大園區兩河流域的居民張采羚細述,該地區於2010年未劃入航空城,2013年首次納入航空城,2014年6月剔除於航空城,同年7月又納入,2017年8月再度剔除,但下週二召開的都委會大會很可能又重新納入,稱為「三進三出」不為過。張采羚不解為何該區已多次證明不影響航空城計畫發展,為何政黨輪替並沒有帶來改變?

蘆竹區水尾地區居民蔡梅芬指出,因為該區反對徵收人數眾多,2014年被劃為航空城計畫第二期,至此不但被排除在各次聽證會議外,都市計畫委員會也不討論該區之相關陳情,該區居民幾乎等同被剝奪程序參與的權利。蔡梅芬又表示,鄭文燦於2014年市長選舉前曾到該區舉辦座談會,痛批航空城計畫納入水尾地區是圖利財團,選後卻未對此區有任何調整規劃,因此蔡梅芬對鄭市長十分憤怒。

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田奇峰表示,航空城的始作俑者是國民黨,但政黨輪替後,面對鄭文燦即將完美收割航空城這個前朝舊政,國民黨的桃園市長挑戰者有何反應?有沒有表現出反省、改革的能力呢?陳學聖曾在媒體專訪時,主張桃園不能無止境的再開發,桃園的開發量體太大了,需要一個喘息的空間[1];楊麗環於時任立委時曾質詢官員,指出當年努力向國防部爭取軍用機場無償撥用,最後卻規劃為住商用地圖利特定人士[2]。魯明哲也曾批評鄭文燦過去靠反對航空城政見當選;現在大力為航空城招商。過去反對政府與財團走太近,現在與財團小開把酒交心[3]。然而,三人仍未公開對航空城此一在鄭文燦當朝未有徹底檢討的政策,有具體的表態,仍待各媒體追蹤採訪。

桃園公民吳凱琳表示,國民黨桃園市長候選人提名進程一再延期,雖然已有陳學聖、楊麗環、魯明哲三名參選人,但潛在人選未曾停歇,包括前縣長吳志揚、花蓮縣長傅崐萁,是否最終獲黨徵召也是未知之數。其實,國民黨想要奪回桃園地方政權,不是看人選,而是看該人選有沒有反省改革己身錯誤的魄力。國民黨將於3月25-27日進行民調,民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哪個候選人能表現出反省、改革的能力將是選民心中篩選的標準。

最後,環境法律人協會楊品妏拿著各次計畫面積的圖,解釋公民要提問之題目:「航空城計畫從2010年區域計畫核定版徵收1,136公頃,至2017年8月特定區計畫再公展版擴大徵收3,026公頃,您認為航空城計畫的徵收面積未來是否應該調整縮小?」,並將【公民提問書】遞交予國民黨中央黨部代表。

附件一、航空城計畫大事紀

時間

事件

2010年4月

航空城區域計畫核定,僅欲徵收面積1千多公頃。

2013年5月

葉世文擔任內政部營建署長期間,新訂航空城特定區計畫通過,徵收面積膨漲至3千多公頃。

2014年7月

擬定航空城特定區計畫(832次會議審定版)確定區段徵收面積為3,155公頃,整整比區域計畫多了近2千公頃。

2014年7月-11月

桃園市長選舉,鄭文燦猛烈批評航空城計畫。

2016年4月

交通部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航空城計畫第一期徵收區聽證會議。

2016年11月

航空城計畫再提都委會修正時,鄭文燦市長將原航空城計畫「原封不動」送審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徵收面積依然是3155公頃。

2017年3月18日

鄭市長面對媒體時稱航空城計畫將依「尊重多數、保障少數、縮小面積、早日定案」等四項原則辦理。

2017年8月

內政部城鄉分署邀請桃市府及交通部共同討論修正計畫內容,提出航空城計畫再公展版,面積縮小127公頃徵收面積,徵收面積微幅縮減為3,026公頃。

2017年11月2日

鄭文燦市長本人於議會備詢時,對縮小版本公開表示質疑。

【備詢錄影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HkWsxDNJNM&t=6435s

中1:43:20(或103:07)開始】

2017年12月5日

內政部都委會決議針對「本案再公開展覽修正草案中將本會第832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計畫範圍再縮減約127公頃,是否有合理性及必要性」之爭點舉行聽證。

2018年2月3日

市府團隊代表亦於聽證會上,強力暗示127公頃重新納入計畫才會完整,127公頃不適合被剔除,並且強調對於剔除127公頃此一規劃,桃市府跟城鄉分署並無共識。

【聽證紀錄見網址-https://www.moi.gov.tw/chi/chi_legal/case_info_detail.aspx?sn=42

2018年3月27日

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將再次審定航空城計畫?

 

[1]張正霖、李書璇,新頭殼,〈陳學聖專訪之二:桃園不能盲目一直開發 需要的是喘息空間〉,資料來源-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2-16/100422

[2]見【國會風雲】立委楊麗環質詢交長葉匡時,桃園航空城 乾坤大挪移,圖利特定黑手,資料來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vXSPlzlyVA

[3]黃文杰,中評社,2017.8.4,藍軍桃園熱門人選 魯明哲:我不是吳人馬,資料來源-http://hk.crntt.com/crn-webapp/touch/detail.jsp?coluid=7&kindid=0&docid=...

都更草案「公辦變私辦」、「自劃太浮濫」 呼籲內政部儘速修改都更條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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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草案「公辦變私辦」、「自劃太浮濫」 呼籲內政部儘速修改都更條例內容

記者會時間:2018年3月26日(一)上午10:00
記者會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2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3-1號)
記者會發言:
林彥彤(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戴秀雄(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
彭揚凱(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
黃慧瑜(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

台灣人權促進會、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台灣反迫遷連線等團體今(2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現正審議中的《都市更新條例》草案仍有許多瑕疵,尤其條文中「公辦變私辦」與「自劃太浮濫」兩項問題,極可能延續當前都更條例缺失。此外,新草案對於被拆遷戶的居住權保障亦有不足。民間團體呼籲內政部切勿為了政績考量「衝量」,卻放棄人民基本權利,導致社會信任崩解、都更難以為繼的窘境再現。

與會團體指出,當前朝向「公辦都更」的改革固然方向正確,但仍有許多爭議條文,因為內政部拒絕溝通,始終未能達成共識。政大地政系戴秀雄教授強調,本次修法是為了斧正過去制度的錯誤,但目前草案中仍有許多「開後門」的設計,會讓這些努力付諸流水。其中一項就是「公辦變私辦」,亦即「公辦」都更卻允許「私人」擔任實施者的問題。戴教授指出,由於政府人力有限,在公辦都更中將部分設計、整合、管理業務發包給民間企業雖可理解,但都更中負責承擔風險利潤的「實施者」地位,絕對應該留在政府手裡,以釐清法律權責,避免企業逐利損及人民權利或造成「官商勾結」的想像。

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秘書長彭揚凱則指出,現行草案另一大問題是並未處理目前「自劃都更單元過於浮濫」的問題。此條款允許建商在政府所劃設的都更地區之外,自行劃定都更單元,公益性、必要性均較欠缺,未來若面臨強拆,勢必衍生爭議。且繼續開放民間申請自劃單元,反而會讓地方政府不願積極劃設都更地區、擬定更新計畫引導都更量能,導致老舊窳陋市容依舊,精華地段豪宅卻如雨後春筍。退萬步言,縱然開放自劃單元,也應屬私人間共同開發協議,應回歸民法規範,百分之百同意才可實施。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補充,根據內政部的統計(見附件),到106年為止,全台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約有一半是位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之外,尤其在雙北、台中等都會區格外嚴重,顯示建商確實偏好高房價、而非高需求的地段進行都更。事實上,現有草案已經賦予政府「優先劃定」、「迅行劃定」、「策略性地區劃定」等多項工具,也開放民間申請劃定「都更地區」補充政府量能不足;針對獨棟而非地區性的老舊建築改建,則有去年5月通過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因應,現有機制相當完善,不知道政府堅持放任建商自劃單元,究竟有何居心?另外,目前政院版草案強拆條款,實際上等同各地方政府的現行做法,對過去幾年間造成眾多爭議的強拆問題,未見制度上的改進。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指出,二十多年來,都更經常造成原住戶無法負擔更新後的價差、房屋稅、管理費等等而被迫遷離,是嚴重的居住權侵害;對此,新草案的安置機制亦有所不足。一方面,草案將安置對象侷限於「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的弱勢者,標準過於嚴苛,將導致許多受迫遷者無法取得資源;另一方面,即便是對於符合資格的弱勢者,草案僅要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完全只是描述現行法規範,毫無意義。一個負責任的都更法案,應建立相關資源銜接機制,例如要求實施者回饋一定比例社會住宅、受迫遷者得優先獲得住宅資源等等,方為合理。

此外針對社會常年關心的代拆、強拆問題,黃慧瑜也補充,目前政院版條文針對強拆,僅將意義不明的「協調」入法,完全就是各地方政府的現行做法,對於長久以來造成強拆爭議的問題未見改進;尤其就公益性不明的自劃更新單元而言,政府一向宣稱其屬於私權爭議,卻又允許實施者申請請當地主管機關代拆,立場十分混淆。


附件: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網

縣市名

年度

位於經政府劃定更新地區,且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者

位於經政府劃定更新地區,但未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者

位於未經政府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

基隆市

99年(含)以前

0

0

1

100-104

0

0

0

105

0

0

1

106

0

0

0

小計

0

0

2

臺北市

99年(含)以前

0

81

24

100

0

7

10

101

0

8

8

102

0

11

28

103

0

9

15

104

0

10

25

105

0

10

16

106

0

9

44

小計

0

145

170

新北市

99年(含)以前

6

48

15

100

0

0

6

101

0

2

9

102

9

2

11

103

2

3

9

104

0

3

7

105

0

0

4

106

0

3

7

小計

17

61

68

桃園市

101

2

0

0

102

0

0

0

103

0

0

1

104-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2

0

1

新竹市

102

0

1

0

103

0

0

0

104

2

0

0

105

1

0

0

106

0

0

0

小計

3

1

0

臺中市

99年(含)以前

0

0

71

100

0

0

1

101

0

0

1

102

0

0

2

103

0

0

0

104

0

2

0

105

0

2

0

106

2

1

0

小計

2

5

75

南投縣

99(含)以前

5

0

24

100-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5

0

24

臺南市

99(含)以前

34

0

0

100

22

0

0

101-102

0

0

0

103

1

0

0

104

5

0

1

105

0

0

2

106

2

0

3

小計

64

0

6

高雄市

101

1

0

0

102

1

0

3

103

0

0

0

104

0

0

1

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2

0

4

臺東縣

99(含)以前

0

2

0

101

1

0

0

102-105

0

0

0

106

0

0

0

小計

1

2

0

屏東縣

102

0

1

0

106

0

1

0

小計

0

1

0

雲林縣

106(含)
以前

2

0

1

嘉義市

106(含)
以前

0

0

1

***其餘縣市無核定事業計畫案,恕略

總計

98

215

352

【聯合聲明】航空城都市計畫審定 徵收規模縮減 但仍有修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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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航空城都市計畫審定  徵收規模縮減  但仍有修正空間

民間團體針對航空城「再公展」版本都市計畫審定聯合聲明

昨(2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9次大會審議桃園航空城,決議維持再公展版本,剔除「宏竹里、三塊厝」等127公頃,並略為提高「第二期發展區」的開發門檻,從原本的第一期產業專用區「產業招商權責發生率」60%調整至65%。對此,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惜根台灣協會共同發表聲明,肯定都委維持再公展版本剔除127公頃之決定,但對於第二期發展區仍以第一期產專區「招商率」而非全區「人口達成率」為門檻,且並未剔除位於二期發展區的「水尾地區」或就其徵收必要性舉辦聽證,則表示遺憾。

另外,本案部分地區分別在2016年4月、2018年2月經歷的聽證程序,耗費大量行政與民間資源,卻並未發揮調查事實與驗證論點的功能,導致其結論僅僅是羅列雙方意見,沒有釐清爭議,顯然跟內政部所謂「程序正義里程碑」還差得很遠。事實上,從本案審議時程之急迫(3月6日都委會專案小組才審議完畢、3月21日公布聽證總結、3月23日內政部城鄉分署函送修正內容、3月27日大會立刻審定通過)、民間提出都市計畫內容之瑕疵未得到回應、以及同樣在27日審議通過的「新竹公道三」道路徵收案來看,就可以發現整個都審機制仍然是行政機關主導,缺乏被實質檢討的機會。

我們也呼籲桃園市政府,本案住宅區、商業區、產業專用區、自由貿易港區之規劃,存在諸多計算或邏輯錯誤,縱然剔除127公頃,實仍有大量縮減範圍之空間,並不會影響機場建設與產業發展。未來應一併考量桃園市內各整體開發計畫,依實際狀況適時檢討航空城計畫內容及範圍。

桃園航空城在2010年區域計畫規劃中,僅預計徵收一千餘公頃,然2014年審定版,徵收面積卻暴增至3,155公頃,隨後亦有時任都委之蔡仁惠、營建署長葉世文、城鄉分署署長洪嘉宏因另案貪汙而遭收押或判刑,航空城範圍內土地炒作甚囂塵上,牽連居民被迫納入徵收,亦延宕機場建設。2017年內政部提出之「再公展版本」,較2014年審定版減少徵收127公頃,並強化對於文資與聚落紋理的保存,雖與理想規劃尚有不小落差,但確有改善。

不過,我們也一再指出「再公展版本」仍不合理之處。僅以該版本之「商業區」為例,航空城之計畫人口18萬,不足桃園市10%,竟劃設了322.39公頃的商業區,達全桃園市商業區面積的67%,更有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之疑慮。除此之外,住宅區、產專區、自貿港區的計算也都有誤(見延伸閱讀)。因此,我們主張剔除同樣位於計畫邊陲之「水尾地區」。此地區約一百餘公頃,早已是「南崁地區都市計畫」之一部份,可依現有計畫隨時通盤檢討,且與航空城計畫完美縫合,顯無徵收之必要。

我們也認為,鑑於各區規劃過於浮濫,縱然不大幅縮減徵收範圍,也應提高本案進入「二期開發」的門檻。此門檻原為一期產專區「招商率」達60%以上,本次大會將之略為提高至65%,然問題關鍵在於,包括水尾地區在內的二期發展區多為住、商用地,若非一期發展區內的住、商用地不敷使用,便不應開發。事實上,即便招商順利,依現有規劃,一期發展區內的住、商用地也絕對足夠容納相關及業人口;因此若非要闢設二期發展區不可,較為合理的門檻,應該是一期發展區「人口」已達計畫的80%。可惜的是,儘管都委意識到此一問題,卻僅將門檻由招商率60%提高至65%,不免為德不卒。

本案都市計畫從2013年審議至今,由於區段徵收制度本質性的缺失,土地炒作、政策變更、鄰里反目層出不窮,造成當地居民極大身心壓力,亦無助於回應機場擴建之需要。我們呼籲桃園市政府以此為鑑,並藉本案檢討市內眾多整體開發計畫,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徵收開發,以維護人民生存、財產、居住等基本權利。嗣後本案將進入土地徵收審議程序,我們也將繼續把關,確保這個台灣史上最大的區段徵收案,不會變成史上最大的人權侵害。

聲明團體: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惜根台灣協會

2014年7月擬定航空城特定區計畫(832次會議審定版)

2017年8月航空城特定區計畫(再公展版)--剔除下方宏竹里(前宏竹村)、三塊厝區域共127公頃

延伸閱讀:

2018航空城懶人包

2018.2.3 聽證陳述資料

 

藐視人權、違法逮捕!高雄市政府迫害原住民族 眼中沒有人民只有財團 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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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人權、違法逮捕!高雄市政府迫害原住民族  眼中沒有人民只有財團 聲明稿

影片:2018/4/13 撒丰安聲援拉瓦克部落遭高雄市警察違法濫權逮捕過程


連署團體:
拉瓦克部落自救會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台灣人權促進會

針對我們的夥伴,原青陣(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前總召、現任原策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撒丰安(Savungaz Valincinan)今(13)日聲援即將遭強拆的拉瓦克部落,卻遭高雄市警察局違反比例原則、違法逮捕一事,拉瓦克部落自救會、原住民族青年陣線、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共同連署聲明表達我們對此事件嚴厲的譴責跟質疑!

拉瓦克部落從世代安居變成強制迫遷

拉瓦克部落是高雄市內唯一的都市原住民族部落,部落居民於民國40年開始,部落居民於民國40年開始,因應當時快速崩潰的部落經濟跟限制原民發展的民族政策而聚集在這裡,許多原住民族同胞為了一家大小的生計陸續來到都市的木工廠,只求在政府強打經濟開發的口號之下,有個糊口的工作、遮風避雨的家。拉瓦克這塊土地上,承載著這樣的背景跟大大小小的故事,一過就超過了65年。

然而,在這65年之間,從高雄市首任市長謝掙強協助部落居民設立門牌、乃至現任市長陳菊的強制拆除,我們不知道號稱「人權之都」的高雄市怎麼了?民國47年,南亞塑膠工廠的設立,開啟拉瓦克部落附近成為工業區勢不可擋的趨勢,而後工廠走了,現在則成立高雄市內最新的建設案「亞洲新灣區」,傳言拉瓦克部落之後將要成為「王永慶紀念公園」,實在是荒謬至極。可是,目中無人、沒有文化的發展,又何其可悲?陳菊市長之前不會強制拆遷的承諾、持續協商的承諾猶仍在耳,只是拉瓦克部落的居民卻看不見任何的願景,他們看到的只有強制拆除、被迫簽署配合意願書否則沒有救濟金的威脅。

「人權市長」陳菊的承諾變破局

今天04/13星期五,台塑跟高雄市政府舉行「王永慶既王永在紀念公園」永續營運暨捐贈典禮,紀念公園就坐落於拉瓦克部落,我們的夥伴撒丰安跟拉瓦克部落居民於拆遷當日拉布條、大聲疾呼多年來的訴求「停止強拆、開啟公共協商機制」,過程中卻立刻遭到高雄市警方群起當場逮捕,甚至聽到要求陳情居民罷手、輕描淡寫的勸阻,強拆迫遷就在眼前、最後卻僅僅得到「訴求有到就好」,甚至是撒丰安無故遭強制逮捕,這般強硬跟粗魯的處理方式跟態度,對照高雄市長陳菊說過的:「市府對原住民向來身段柔軟、態度關心。 」無疑是一大諷刺,關心何在? 又是對誰柔軟?人民、抑或是財團?

高雄市警察局嚴重違反違法濫權,漠視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比例原則

拉瓦克族人與聲援者前往昆仲公園動土儀式,拉起布條抗議,當抗爭者們走向慢車道後,警察便要求查驗身分並且保護管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發動身分查證,管束則是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那麼檢查這兩個條文所列各款發動條件,我們也只能說如果不是高雄市警局的警察認為「集會遊行=犯罪」,或是昆仲公園瞬間變成神聖不可侵犯、但不知道依什麼法源發佈管制的管制區域,不然實在看不出來警察到底有什麼合法依據發動盤查、還對人管束?

管束時間結束後,從拉瓦克自救會專頁中錄下的影片可以看到,警察對撒丰安快速唸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告知事項後,便對單純站立、沒有任何反抗動作的撒丰安上手銬、用力拖人逮捕,當事人數次詢問逮捕罪名才說是以強制罪、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並且對一旁錄影者大聲說「偵查不公開不要錄影!」等語制止錄影。

《刑事訴訟法》第88條、88條之1、122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警察得對人民「盤查」,然就搜索、拘提、逮捕權之「發動」,原則上以犯罪嫌疑重大、相當理由為實質理由,亦即其發動要件為有「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又為免盤查權之強制處分,對人民權利、人身自由有過度侵害之虞,警察行使盤查權得對人民詢問及暫時留置,並得行使適當之強制力以達此一目的,但不得逮捕。若留置時間超過合理之時間,認定為逮捕,應無爭執。再依《警察行使職權法》第3條第1項明文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本條文第1項是所謂比例原則之規定,是設定警察行為界限的重要依據,其具有憲法位階,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應遵守其界限,比例原則又稱「過度之禁止」,禁止過度對人民權利之侵害,警察行使職權應選擇侵害最小的手段為之,這點同樣在《警械使用條例》中展現,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所以,完全不知道究竟是依照什麼行為認定強制罪及妨害公務、而且在保護管束時間都過了以後還認定為現行犯,逮捕過程違反比例原則上手銬,高雄市警局的一切執法是嚴重濫權逮捕的行為!

高雄市政府一犯再犯,陳菊責無旁貸

2016年已經發生過一次高雄果菜市場抗爭者前往市長官邸,陳銘彬被以集遊法為由濫權

逮捕的事件,高雄市政府可以每一次承諾、檢討執法手段,再每一次都狠狠打臉自己,害到的是高雄市民集會遊行權利被踐踏在地。警方濫權逮捕行為嚴重侵害人身自由、言論及集會自由,重蹈2016年果菜市場違法逮捕陳銘彬覆轍,陳菊號稱人權市長,現在已位居總統府秘書長高位,責無旁貸,請盡速釋放原策會理事並懲處失職人員。

以下為連署團體的共同訴求:

一、高雄市政府應針對413警方違法濫權的行為,立即出面道歉

二、監察院、警政署與高雄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應針對413警方違法濫權事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停止拆遷拉瓦克部落,立即成立跨局處協商平台。

聯絡人:賴韋利 0981081935、王曦 02-25969525


拉瓦克遭強拆 「說好的再溝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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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瓦克遭強拆 「說好的再溝通呢?」

說好的再溝通呢?

高雄市長陳菊於3月中旬施政報告答詢曾說,「市府以同理心審慎處理都市原住民部落,終極目標是居住的安全」,此番柔性表態言猶在耳,不料今(2)日上午拉瓦克住戶不敵市府怪手和大批警力,被迫失去安居所在。

時間再往回推一些,有11位拒絕安置計畫的住戶,在3月21日被市府原民會來函通知要在3月31日召開溝通會議,這幾位收到公文的部分住戶連同其他住戶,其實已經共同透過自救會長,行文籲請市府務必將溝通會議暫緩,主因是市府的安置方案一向缺乏承載部落文化需求的公共空間,極可能弱化甚至消滅部落內互助、文化傳承的社會功能,因此居民要求市府成立跨局處協商平台。

再者,3月29日,內政部、原住民委員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等一行人浩浩蕩蕩也才剛訪視拉瓦克部落、考察原住民族權益。教居民以為看似文化保存有望,豈料事隔3天,就接獲強制拆除的緊急消息。陳菊所謂的「要求原民會再跟居民溝通,有溝通後再執行拆除」說法,證實破功。

致高雄市政府:不是有安置就不叫迫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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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雄市政府:不是有安置就不叫迫遷

(原載於4/20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林彥彤/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Savungaz Valincinan/拉瓦克自救會成員、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

高雄市政府在拉瓦克部落二次北上監察院陳情的今天,推出「安置優先,並未迫遷」懶人包,企圖為近來高雄市多起迫遷事件辯護,強調未迫遷、有合理安置,並用內容模糊的「阻礙城市發展」做為拉攏市民認同的說詞。但是,根據兩公約居住權保障所揭精神,安置本身無法正當化迫遷,而只能是「最例外狀況」下不得已拆遷的補償措施。拆遷是否遵守公約義務,應依案件具體脈絡而定,至少必須完成幾個要件:拆遷具有正當目的、合乎比例原則、確實真誠磋商。滿足這些條件以後,才有是否妥當安置的問題,否則根本不應強拆。

沒有重大公益「必要」,不應急於拆遷

居住權重視的是「人與住所之間的連結」,因為這樣的連結,是個人經濟生活與尊嚴的來源;因此,無論是否合法占有,但凡經過長期、有居住事實、擁有門牌、水電、稅籍資料等客觀上可合理期待居住狀態存續者,都應該受到尊重。拉瓦克部落居住逾六十年,早已與當地產生密切連結,而今天高雄市政府的拆遷,一來僅是為了興建台塑的「紀念公園」,非屬重大公益目的,二來根本沒有立刻進行的「迫切性」,就國際人權法角度,不可能通過比例原則審查。若高雄市政府欲改善當地環境,可依自救會訴求,成立協商平台,討論暫時措施與長期方案。

由上而下的方案,不是「真誠磋商」

然而,高雄市政府的潛台詞,一向是基於居民缺乏土地產權,所以政府有照顧就是恩庇,拆房子是應該。雖然有提出安置方案,但居民紛紛表示,目前的安置方案是高雄市政府單方面提出的,每個單位18坪,兩房,一個放不下什麼東西的客廳,即便接受安置的居民也私下抱怨,原本同住的家族被拆散在不同棟裡,難以互相照顧。這種居住條件,對於拉瓦克的許多大家族,根本不適合。

但高雄市政府原民會的遊說人員,一邊說對你們已經很好了、一邊說不接受就連拆遷補償都拿不到,部分居民心生恐懼而同意安置,卻被當作拿來分化、攻擊不願意接受安置的住戶。這樣的「所謂溝通」,根本完全背離「真誠磋商」的要求。將原集體居住之部落打散於集合式住宅,亦破壞原本社會互助網絡,更無法滿足公約對於部落集體「文化適當性」的要求。

兩公約具國內法效力,政府不應再逃避

2013、2017兩次公約國際審查,國際專家均指出當前政府迫遷包括拉瓦克部落在內這類「非正規住居」的做法,違背其人權義務,國內亦已有法院開始引用公約,判政府相關作為違法。民間團體長期呼籲,政府應就公有土地上因歷史所形成之占用,尤其是都市原住民部落,建立合理協商機制,搭配公共住宅政策,形成完善的安置機制。倘若多年來政府有就此努力,早可在不侵犯居住權的前提下,建立SOP解決非正規聚落環境欠佳、遭占有土地無法利用的問題。可惜言者諄諄,聽者藐藐,政府面對修法總是裝死,那就不要再在面臨抗爭的同時訴諸民粹修辭,想擺脫自己的政治與法律責任。

高雄市政府的分化手段,是殖民思維的延續

最後,令人咋舌的是,高雄市政府今日竟又在拉瓦克居民陳情後,發出新聞稿宣稱拉瓦克部落已於台電五甲宿舍另地重建。過去日本殖民時期,這類透過另立頭目來分化部落,造成原鄉部落出現許多裂痕的做法,今日竟為高雄市政府所延續,合理化其違反《人權公約》保障的行政舉措。這顯示面對原住民族權利問題,高雄市政府仍未擺脫漢人中心主義的殖民思維,與中央政府高聲呼喊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完全背道而馳。當年馬英九在新北的都市原住民溪州部落一句「我把你們當人看」,引起社會輿論譁然。高雄市政府即便嘴巴上政治正確,但其作為與馬英九的話,並無二致。

【總統給問嗎】人權基礎建設的工程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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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給問嗎】人權基礎建設的工程弊案?

本投書原刊登於沃草。是針對沃草在蔡英文就任兩週年時的專訪,回應蔡英文的回答內容。

文 /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最近發起「2018總統給問嗎?」的沃草,其創辦人林祖儀在網路直播專訪蔡英文總統時說,蔡英文在兩年前換了一份有時效的工作,職稱叫做總統。與其說總統是一份工作,倒不如說蔡英文與民進黨在競選期間,透過各種的承諾,成功地公開標到這個治理國家的大工程,如此大的國家級工程,人人都在監工,眼看工期已過兩年,但許多當初在招標時所答應的基礎建設,尤其是攸關土地上每個人的人權保障制度,至今多數仍無具體進展,蔡英文在直播和回應影片中,卻僅挑勞權和同婚這兩大危機議題來回應,其他一概不提,得標卻不作為,實在是人權的弊案。

→蔡英文總統的回應圖表

 

上次總統大選期間,台灣人權促進會在2015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對各總統候選人提出人權政策承諾書,當時的蔡英文競選辦公室在12月5日就非常懇切的分別就「集會遊行權」、「居住權」、以及「人權機制」等三大部份一一回覆,承諾會修改集遊法保障人民的和平集遊權、監督警察執法以及進行人權教育、停止並全面檢討迫遷爭議個案、並承諾會進行憲政改革、建立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及行政體系中的專責人權單位。競選辦公室書面回函中更表示「民主進步黨作為一個認同人權核心價值的政黨」,會就上述這些議題進行通盤的考量。

《集會遊行保障法》保障什麼?

蔡英文總統與民進黨後來不僅贏得執政權,更在立法院獲得多數席次,照理如此全面執政的局面,應該可以更加落實其宣稱所認同的人權核心價值,台權會所關心的三大塊人權基礎建設,也應該可以在執政四年間順利落成,但有些事情「設計圖」都畫好了卻被發現無法施作,比如民進黨一執政就在立法院急推的《集會遊行保障法》,但法案名稱看起來好聽,骨子裡卻還是滿滿的威權統治心態,執政者手中仍牢牢地緊抓禁制區與命令解散的利刃,隨時都想要把街頭從抗爭者的腳下抽走!更不用去談最近高雄市與花蓮縣警察,紛紛以違反比例原則的手段違法逮捕與暴力攻擊行時和平集會的人民,監察院已經就這些個案在進行調查中,至於全民都在尋找的324打人警察,政府至今仍無法把人找到並追究責任。

或者有些事情其實地基都已經打好,甚至有國際專家來台評估可行性,但工期就是一再延期或喊停,比如從選前喊到執政都還在拍胸保證的成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其實各種可行的法案版本都有了,但決議就是無法走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究竟何時會在立法院進行法案審議,目前仍舊遙遙無期。

保障居住權的承諾跳票

沒有具體建設也就算了,至少這些還可以勉強等待、之後或許還可以加緊趕工,就算如「行政體系中建立專責人權單位」這樣的事仍荒煙漫草,但至少不是在往具體侵害人權的方向發展。居住權與迫遷的議題就不是這樣,不但沒有建設,政府與財團這兩大破壞機具,仍舊是人們居住權最大的迫遷危機,這幾年我們看到高雄拉瓦克部落、高雄果菜市場、新北市大觀社區等等仍在持續抗爭的迫遷個案,就完全暴露出蔡政府在居住權對於「公共性」與「必要性」的承諾已完全地跳票。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後,蔡英文總統在宴請國際審查委員的新聞稿中說「兩公約精神的推動,將會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但許多公民團體至今仍一直在路見不平,蔡英文在總統給問的人權篇短片中說嘴的勞權與婚姻平權,事實上勞基法修惡已經造成許多行業成為血汗過勞的工作,而大法官同婚釋憲已過一年,行政部門至今仍未提出符合人權的修法版本,其他許多人權議題,包括遲遲不願通過的難民法、外籍漁工與家事移工的勞動剝削、監所受刑人的各項人權、以及各式各樣個資隱私保障的破洞,蔡總統說的人權樓地板,隨處可見不小心就會踩空的漏洞,各位監工者,妳/你能接受這樣的人權弊案嗎?

(首圖來源:截自沃草影片)

大觀自救會遭限制人身自由 警察濫權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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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自救會遭限制人身自由 警察濫權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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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觀事件自救會分別於8月2日與4日,同步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揭牌儀式」與「新北市長候選人蘇貞昌江翠國小造勢活動」場外進行和平的抗議記者會。然而,由於這兩場記者會皆有蔡英文總統出席活動,因此現場值勤的警察皆擔負總統維安的任務,而其對付大觀自救會抗爭者的手段,也更加粗暴,過程中發生警察以雙手勒抗爭者脖子、暴力拖行、限制人身自由、長時間不讓抗爭者喝水與上廁所、趁媒體記者不在場時攻擊騷擾抗爭者等等不人道的對待。

除了警察攻擊人民之外,現場指揮官與值勤人員,也疑似未依警察人員處理人民抗議相關標準程序、相關法源依據、及權利保障規範來依法行政。包括台北市中山分局、新北市海山分局與中和分局的現場值勤員警,都以濫權違法的方式對待和平抗議的人民,而這也符合台灣人權促進會今年5月4日向監察院陳情,且高涌誠監察委員於8日公佈新聞稿回覆將針對「警察處理陳抗事件,頻傳濫權逮捕陳抗民眾」進行深入調查,訴求是一致的,因此台權會、大觀自救會等多個公民團體一起來到監察院前,就近日兩起警察濫權的事件,遞交補充陳訴書給高涌誠委員。

這份補充陳訴書中,詳細描述了8月2日與4日警察濫用公權力的事件始末,並檢附相關照片、直播影片、警察回應錄音檔等事證。比如在2日的事件中,中山分局事後宣稱他們有舉兩次命令解散的牌子,且竟然敢說警察是將抗爭者「請」到所謂的「意見表達區」,但根據相關媒體與大觀自救會所釋出的照片可見,警方是以優勢警力將人暴力驅離到距離會場約兩百公尺外的一片草地上,並以警察人牆和道路交通圍欄,將抗爭者限制人身自由長達兩個多小時,不給水喝、不能去上廁所、長時間曝曬陽光。今天出席記者會的大觀社區居民林燕玉女士就無奈地表示「警察自己有水可以喝,卻不讓我們居民喝水,我們也是面臨迫遷生活遇到困難,不然也不會沒事到處陳情抗議。這個政府真的是讓我們很無奈。」

補充陳訴書在4日事件中強調了整個警察在警備車中將抗爭者丟包的過程,諷刺的是,監察院在6月8日就已針對去年12月23日勞工團體上街抗議《勞基法》修惡警察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以及「丟包」的動作,監察委員高涌誠與王美玉在調查報告認為警方「此舉失當並檢討改進」,但顯然上述三個分局並不想檢討,不僅全程屬於監委認證的不當行為,甚至在警備車內對全身溼透的抗爭者開很強的冷氣、同樣限制上廁所、並偶爾攻擊車內的群眾。僅十歲的大觀社區居民陳慧泉今天也出席記者會現場陳述當天警察不人道的對待。

台權會法務主任王曦從法律面批評警方無法無天,認為警方試圖繞過明確的法律授權,以打迷糊仗的方法來遂行上層清場的指令,儘管大觀抗爭這兩天的現場員警比一般勤務多出總統維安的等級,但並不表示警察可以任意驅離民眾,除了警察仍然要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28條,還有行政執行法第37條、特勤條例第12條等明確的法律授權來依法行政之外,警察更應依照憲法、兩公約等規範在符合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合法性的範圍下,尊重與保障任何人民與團體的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權,依法、依公約行政。而上述這些法律授權,其實都沒有賦予警察任何的權力,來只舉牌一次就開始排除集會遊行,而毫無法律理由就將人民限制人身自由在圍欄裡、警備車上,而這事實上就是違法逮捕的行為。

今天大觀事件自救會居民遭到警方如此對待,並非個案,除了台權會之前所陳情的四個案例之外,機場捷運A7站區自救會的黃世雄先生也曾在和平抗爭現場遭到警方暴力的對待,今日自救會成員徐玉紅女士也到場哭訴6月5日中華郵政物流園區開幕現場警方濫權的狀況,由於現場就是黃先生與徐女士的家園,他們只是想要接近開幕現場拍照就被優勢警力壓制與排除,黃先生甚至身體有受傷,徐女士在發言中就表示,「不懂政府為何要將這些抗爭的弱勢民眾視為國家的敵人?」

8月2日當天被警方勒脖拖行的鄭仲皓也提出控訴,指出大觀社區的居民因為面臨迫遷,生活與經濟受到相當大的影響,而居民還能夠作的,就是用自己的身體一步一步地到處去接近政府,想要跟決定這些政策的官員對話,讓高官們可以聽聽大觀社區居民的想法,但現在不只是大觀社區案,很多的弱勢抗爭都面臨決策單位不願回應人民的訴求,並把警察拉到第一線來對付人民,這些人的勞權、家園、土地都已經被政府財團剝奪了,現在警察更暴力地剝奪他們說話的聲音。

最後,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指出,正因為過去這麼多的警察濫權案例,都沒有被適當地追究責任,因此警察才敢一而再地用這種口說保護人民實際上卻在暗地裡攻擊人民的手段,反正都不用負責。因此,唯有追究相關責任,「實際動手的警察找不到沒關係,那就分局長出負責、警政署長出來負責、內政部長出來負責」施逸翔這麼說,唯有打破免責的現象,未來警察處理人民抗爭的過程中,才能知道哪些線不可逾越,甚至應該積極保障人民的和平集會權。因此,台權會在記者會後進入監察院遞狀,收發室收下補充陳訴書,表示將立即送往高涌誠委員辦公室。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大觀事件自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

機場捷運A7站區自救會

時間:2018年8月6日(一) 上午 10:00

地點:監察院大門前(忠孝東路一段2號)

主持人: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發言順序:

林燕玉 大觀事件自救會 

陳慧泉 大觀事件自救會 

王   曦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主任

徐玉紅 機場捷運A7站區自救會

鄭仲皓 台灣土地正義行動聯盟


附件:監察院補充陳述書

「政策不連續 聽證沒後續」聯合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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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連續 聽證沒後續」聯合記者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時代力量新竹黨部等團體在10月25舉辦「政策不連續,聽證沒後續 立即檢討聽證要點,選任下屆主持人」記者會,以下是台權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的發言,以及聯合新聞稿。

各位媒體朋友好,我是台權會的居住權專員余宜家。今天我們在這裡,是訴求內政部可以重新啟動聽證制度、遴選第二屆主持人,並修正聽證要點。

聽證程序,是一個非常嚴謹的的民眾參與機制,從最初的準備程序;到政策實行後,民眾的行政救濟面,都有相當的規範。具體來說,在聽證的過程裡,與特定案子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會藉由陳述和辯論,來表述立場。主持人必須是中立公正的,在維持聽證流程外,也要幫聽證下結論。

政府決策時,必須把民眾的意見、聽證會的結論納入考量。日後人民如果需要行政救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而不用走訴願、跟其他先行程序。 我們要特別強調,內政部是許多重大土地開發案件的審議機關,負責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土地徵收、重要濕地和海岸管理等事務。這些事情,既直接影響在地的環境,也對人民的生命、居住、財產等基本人權,有很大的影響,也有可能造成極大的危害。

這是我們認為政府必須持續推進聽證進度,使這個制度成熟,甚至成為政策常態最主要的原因。 聽證作業要點通過後,這兩年來,內政部舉辦2場聽證會,分別是新竹公道三和桃園航空城。作為起頭,我們肯定內政部的努力,也極力呼籲內政部應重啟聽證相關的作業,因為第一屆主持人將在10/31屆滿,到目前為止,我們都沒有看到主持人遴選的相關規定。

2016年公告遴選到正式聘任主持人也花了近2個月,因此我們強烈要求內政部盡快公布主持人的遴選辦法,啟動第二屆主持人的遴選,讓聽證制度可以繼續延續下去。


 

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政策不連續,聽證沒後續 立即檢討聽證要點,選任下屆主持人

聽證是透過公開論辯的程序,忠實呈現各方論點,由主持人協助各方釐清爭點、使案情辯明,以利政府作成正確決策。

內政部第1屆聽證主持人即將於今年10月底任期屆滿,2016年內政部自學術、實務界遴聘了9位聽證主持人,並訂定《內政部舉行聽證作業要點》,卻僅僅以「新竹公道三」與「桃園航空城」辦了2場聽證會議便退縮不前,甚至在第1屆主持人任期屆滿之際,內政部也未有續聘或遴選下屆聽證主持人的公告。讓我們不禁想問內政部的聽證制度是否將隨著葉俊榮部長的離任而消亡?徐國勇部長是否有意續推聽證制度?聽證是否能成為政府決策的常態?對此民間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邀請時代力量新竹黨部與黃國昌立委於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立法院中興大樓102會議室召開聯合記者會表達訴求。

內政部別裝睡,盡速選任第二屆聽證主持人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倡議專員余宜家表示,內政部是許多重大土地開發案件的審議機關,掌管例如都市計畫、重要濕地、海岸管理、都市更新與土地徵收等事務,這些重大建設不單是行政部門的計畫與政績,更直接影響既有的環境及在地人民的生命、居住與財產等基本人權。而「聽證制度」即是一個實質的管道,給受計畫直接影響的相關人士,在計畫定案前,以公開、且對行政機關有相當約束力的方式,捍衛自身的基本權利。

2年來,內政部分別以「新竹公道三」與「桃園航空城」案舉行聽證,作為聽證制度的起頭,我們肯定內政部在體制內建立新的民眾參與管道,也極力呼籲內政部應重啟聽證制度相關作業,而第1屆主持人任期將於10月31日屆滿,卻遲遲未見內政部有選任下屆主持人的作為,2016年從遴選到公告也花了近2個月,我們強烈要求內政部盡快公布主持人遴選辦法並選任第2屆主持人。

肯定內政部舉辦聽證,但應以新竹公道三與桃園航空城經驗立即檢討聽證制度

曾參與過分別由民航局、桃園市政府與內政部舉辦的兩次桃園航空城聽證的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律師表示,從兩次航空城聽證的經驗就可以明顯感受到,由民航局與桃園市政府舉辦的航空城,在主持人選任、選定當事人與陳述意見時間等程序上都有許多與聽證精神相悖離之處。到了由內政部舉辦的航空城第2次聽證,部份問題已有解決,不僅聽證主持人皆為公正且專業的一時之選,選定當事人制度及陳述意見時間的規範也相對周全,這是在既有制度施行下滾動修正的成果,我們予以肯定。

但聽證制度仍有許多待改進之處,以航空城聽證為例,從1月初的協調會到2月3日正式舉行聽證,僅短短1個月的準備期間,對於以釐清問題為目的的聽證來說實在過於倉促,且桃園市政府及不認同剔除127公頃的民眾未於聽證前提出任何事證及論據,造成彼此資訊不對等,並無法達到真正的實質辯論,更可看出程序作業上的草率及粗糙。目前已有許多爭議案件皆要求舉行聽證,若內政部於此時故步自封,不願繼續檢討聽證制度的問題,葉前內政部長欲建立的完善聽證制度將遙遙無期。

擔任新竹公道三案不認同方代理人的時代力量新竹黨部北區主任林彥甫表示,在「新竹公道三案」上,聽證程序不過是一個「走過場」的行政程序,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居民期待聽證程序能釐清爭點,做出結論,但這場聽證會中所做出的「聽證結論」,根本是毫無結論、議而不決。

在聽證結論中,針對我們最關鍵的質疑,主持人敘明:「在經濟效益分析部分,當事人(新竹市政府)似未特別說明。」與「對於不認同方主張替代方案用地取得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成本較低,當事人卻未加以說明。」最後內政部都委會在審議本案時,竟然對新竹市府迴避關鍵問題視而不見,就逕行通過本案的開發。實在荒謬透頂,顯然違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中,要求內政部應該「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的要旨。我們強烈要求內政部應儘速補正聽證制度,不要再欺騙大眾。

立即修正聽證作業要點,舉理修法公聽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表示,從這兩次的聽證經驗可以發現還有許多程序需要加強,若未就積極檢討,修正聽證作業要點,接下來內政部所舉辦的聽證,同樣的問題就會持續上演,並使地方政府在參酌內政部聽證作業要點,制定聽證相關規定,會複製相同的問題,使得原本舉辦聽證的美意蕩然無存,釐清爭點、使案情辯明的重要功能也無法體現,更嚴重造成政府無法作出正確決策。

社會上對於聽證有很多期待,蔡政府把「開放政府」作為施政重點,內政部做為天下第一大部,更是實踐此一政策的重要部門,雖說內政部聽證作業要點僅是行政規則,但其牽涉的案件之廣,影響的人民之多,立即召開修法公聽會,廣納大眾意見,以回應社會對聽證程序的期待勢在必行,請身為法學博士的徐國勇部長展現踐行聽證程序的決心,在葉俊榮前部長的基礎上,完善聽證制度。

立法委員黃國昌表示,聽證程序扮演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關鍵,聽證過去的問題就是淪為和公聽會一樣,讓人民與政府盍各言爾志,政府依舊照既定政策執行,蔡政府上台後,前內政部長葉俊榮致力於讓聽證程序回歸行政程序,希望這樣的努力不要走回頭路,而新任部長更是責無旁貸,相信徐國勇部長非常了解過往聽證的弊害與該如何實踐,面對聽證制度很有可能中斷的情形,徐國勇部長應該立即出面提出具體明確的政策,讓未來台灣的聽證程序能落實釐清爭點、案情辯明,以利政府作成正確決策。

主要訴求:

一、內政部別裝睡,盡速選任第2屆聽證主持人

二、肯定內政部舉辦聽證,但應以新竹公道三與桃園航空城經驗立即檢討聽證制度

三、立即修正聽證作業要點,舉辦修法公聽會

出席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時代力量新竹黨部。

新聞聯絡人: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規專員:徐孟平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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