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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台灣人權促進會 - 居住權與反迫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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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前趕政績 溝通沒誠意】分期開發、分期徵收 徵審用心審 小組要專業 會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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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前趕政績 溝通沒誠意】分期開發、分期徵收  徵審用心審 小組要專業 會後新聞稿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將在第171次的會議,討論桃園航空城第一期徵收的開發範圍與底價地的比例。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在地居民、環境法律人協會、惜根台灣協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出席審議小組,呼籲土徵審議小組應秉持專業,莫為錯誤的政策規劃背書,讓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變成史上最無可挽回的環境、人權災難。

應先環評,再徵審,且二期發展區開發門檻應再提高。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律師表示,第三跑道環評因被認為可能對環境有重大影響,進入第二階段的環評審查,目前還在範疇界定調查,未來環評是否通過仍無定論,此時即開始審查土地徵收計畫,難道交通部、桃園市政府非常有把握第三跑道一定會通過環評?同時也要呼籲土徵小組委員應該注意,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環評尚未完成審查前,不得發給開發許可,而依據環評法第4條,所謂的「開發行為」包括行為的規劃及進行。我們建議,在第三跑道環評未通過的情況下,內政部不應進行徵收範圍及抵價地的審查。

另外,在都委會第919次會議中,附近地區第二期發展區啟動門檻提高為第一期發展區產專區之產業招商權責發生率達65%以上。但都委會一直未明確定義何謂「產業招商權責發生率」?亦未說明此處的「啟動」是啟動何種程序?土徵小組應本於自身專業設定門檻,拒絕任何有高度灌水疑慮的啟動門檻,達成門檻後才可進行二期徵收的審議;林子琳提醒,從計畫的合理性來說,二期發展區主要是住宅區,其開發門檻,應該是以一期發展區的人口進駐率為基準才有意義,民團過去一直都主張,應待一期的人口進駐率達8成,作為開發二期的門檻。此外,在啟動前應先檢討一期空間利用情況,確認二期規劃是否適當。

「分期開發,分期徵收」,以免浮濫徵收惡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居住權專員余宜家表示,今天的土徵小組,是要依照919的審定版來辦理徵收作業,為了避免浮濫徵收帶來的環境、產業與人權危害,建議小組要「分期開發,分期徵收」。依審定版,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發展區合計徵收面積就高達2601公頃,達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的8成,若一次徵收,根本就是「假分期」。因此,航空城的徵收作業,應該要以「分期開發,分期徵收」的機制,才能真正延續832次都委會決議的「一次審定,分期開發」。莫讓政治算計,凌駕在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上。

另外,也要請土徵小組正視航空城計畫發展至今的諸多瑕疵,依照審定版執行的區段徵收,勢必將造成民眾權利無可挽回的損害。我們仍要在此回顧,航空城在2010年的區域計畫裡,徵收約1136公頃;是在2014年,徵收的空間範圍暴漲成3000多公頃,一路維持到現在。從2010區域計畫的版本來看,興建第三跑道、第三航廈、擴充既有產業區、達成經濟發展種種目標,根本不用徵收如此大的面積,要說這之中沒有灌水,或有炒地皮,根本讓人無法接受。

更嚴重的是,現行的審定版,所推估的土地需求,很多環節是奠基在刻意無視既有鄰近尚未開發工業區、都市計畫;甚至有土地使用分區的推算,是明顯違反相關法令。具體來說,航空城的產業、住宅需求,都無視航空城附近尚未開發的工業區,與鄰近既有都市計畫的住宅區,例如大園、菓林地區、桃園航空貨運既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高鐵桃園站特定區計畫,這些計畫,不是與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相鄰,就是在航空城特定區計畫之內。商業區的推估來說,更是直接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規範的上限,依照人口估算,航空城應該僅能設92.5公頃的商業區,但「919審定版」卻劃設了322公頃。類似這樣的錯誤,整本審定版到處都是,呼籲土徵委員秉持專業,好好替台灣社會、在桃園將被徵收的居民,做最後的把關。

官方「好意」徵收,實質為迫遷

都委會832次的審定版中,位於一期徵收區的自強社區域仍畫定為住宅區,但在都委會919次的版本中,許多居民的家,變更為產業專業區,使得他們根本沒有機會申請原屋保留,區位劃分十分混亂、離譜。居民後來翻閱都委會919的會議紀錄才發現,都委會以「沒人陳情不願徵收,且該區域位於60分貝區域內」為由,將該區改成產業專用區。社區居民沈痛的表示,他們數十年來都住在60分貝區域線內,不曾覺得受到噪音的危害,未來的第三跑道也離他們住所很遠,官方的「好意」,實質上是迫遷。

二期發展區居民,無參與管道

蘆竹區水尾地區居民蔡梅芬提及,該區反徵收的人數眾多,在2014年被劃成航空城計畫二期後,至此排除在各種聽證會議之外,後續的都市計畫委員會也不討論與該區有關的陳情,使得該區域的居民徹底被剝奪程序參與的機會,更凸顯了整個民眾參與機制的不公平,讓該區變成次等公民。

而且,四年前,還在參選桃園市長的鄭文燦,口口聲聲說航空城的浮濫徵收,是非常有問題的政策,還掛保證說支持反迫遷居民的訴求,結果選上之後,卻延續吳志揚的航空城計畫,根本就是背叛居民,信口雌黃。

今日來到土徵審議,是希望將二期居民的心聲,也讓土徵委員了解。


【2018選舉、公投後聲明】全面迎戰・人權倒退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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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選舉、公投後聲明】全面迎戰・人權倒退的時代

本文為台權會因應2018年11月的九合一地方選舉以及公投結果的聲明,揭示本會對於投票結果的回應以及接下來的監督方向。


攝影:廖仲恒(右一下)、何宇軒(其餘各圖)


公投結果,人權倒退

2018年11月24日,被媒體喻為「台灣人權最黑暗的一天」。11月25日凌晨,九合一選舉與十案公民投票結果出爐,由下一代幸福聯盟所提出的第10、11、12案,即違反人權的「反同公投」案分別以七百多萬及六百四十萬同意票過關,這不僅讓同志族群感受到社會的集體歧視及惡意;也是對性別平等教育的一大打擊。第16案的「以核養綠」,同樣嚴重衝擊反核運動與能源轉型的進程。第13案的「東京奧運正名」公投雖以五五波落敗,但仍然讓國際社會留下對於台灣社會親中的評價及觀感。

改革決策,游移不定

我們認為,攸關少數族群權利的重大議題,原本就不應以這種比大聲的方式決定政策方向。況且蔡政府在上任前就已經承諾支持婚姻平權,而大法官早已在去年的5月24日做成748號釋憲案,宣告民法親屬編婚姻章違憲,立法院應在兩年內完成修法,否則同性婚姻適用民法。然而,我們看到的是蔡政府和民進黨過半的國會對於人權改革的游移不定,以及中選會無能把關已經違憲的公投案,種種作為都是在踐踏人權。

中國威脅台灣民主

除了令人挫折的公投結果,九合一大選結果則是中國國民黨重掌15個縣市首長、取得9縣市過半議會席次,並在當選之後紛紛表態支持「九二共識」;高雄市長當選人韓國瑜、南投縣長林明溱、雲林縣長當選人張麗善等,甚至立即宣布上任後將成立「兩岸工作小組」,宣示著他們的親中政策。中共當局併吞台灣的野心日趨明顯,如開放申辦居住證、台灣人在中國「被」失蹤或拘禁、在國際上打壓台灣外交;而在中國國內則是愈來愈誇張地打擊維權運動、壓迫境內少數族群、極權控制人民的言論自由等。這在在顯示台灣若不能保有自主性、一味向中共靠攏,那麼我們現在所享有的自由與人權很快就會因為中國的威脅而嚴重倒退。

公民社會空間限縮

不僅是中國的威脅,在台灣國內的言論自由也可能遇上危機。韓國瑜在競選期間喊出了「政治零分、經濟一百分」,宣稱他當選後禁止政治性、意識形態之集會遊行。這樣的發言是否宣告在韓的執政下,高雄人民的言論與集會遊行之自由從此被禁止?在陳菊號稱高雄是「人權城市」的時期就已經發生過數次濫權執法打壓抗爭的事件,在韓上任後我們更憂心高雄的集會遊行將遭到更激烈的打壓。由無黨籍柯文哲連任的台北市長亦同樣需要注意,北市府在柯的任期內拆除立院外帳篷、發佈違反集遊法的「集遊四原則」、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向市長抗議者⋯⋯這些作為皆嚴重侵犯人民的集遊權。

居住正義? 

這次選舉中,也有不少候選人喊出「居住正義」的口號,但鮮少有候選人及當選人真正理解「居住正義」的內涵,反而一邊打著「居住正義」,一邊大大喊出會造成迫遷的主張。捍衛居住權、反迫遷議題我們也關注許久:從航空城到許多非正規住居的反迫遷,法令政策的修改,國外判決的翻譯及培訓都是長期工作的重點。我們將持續監督新任地方首長是否會以符合人權標準的政策工具推展建設,特別是那些需要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開發手段達成的建設;而在各種開發的過程中,至今在台灣都無法獲得基本法律保障的非正規住居,也很常落入被迫遷的處境。我們將持續監督各項發展,來避免土地與居住的浩劫。

收起悲傷,全面迎戰

2018的地方選舉結果,令人對於接下來各大城市的人權落實情況感到憂心。公投的結果,更令讓我們擔心,接下來2020,保守陣營還會推出什麼樣的公投?接下來,我們將與其他團體共同串聯,商討因應2020即將面臨的更多人權危機,同時也持續針對台權會長期關注的人權議題,集會遊行權、居住權、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監所人權、人權捍衛者、國際公約的落實等議題,進行監督及倡議。「人權」不是「戰犯」,「進步價值」不是戰犯,沒有有效的策略聯盟及缺乏人力資源的投入才是最大的問題。我們也呼籲所有認同進步價值的朋友,共同集思廣益,就地戰鬥,全面迎戰這個人權倒退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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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的最後一個寒假。人權功課要做完!—世界人權日記者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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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的最後一個寒假。人權功課要做完!—世界人權日記者會新聞稿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合辦單位:反迫遷連線

記者會日期:2018/12/10

主持人:

  •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出席:

  •   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執業律師)
  •   涂予尹(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
  •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   黃慧瑜(反迫遷連線理事)

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70年前的今天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而由宣言所衍生發展出的九大核心人權公約,世界各國政府至今皆應受到各項基本人權的約束,台灣雖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立法院所通過的各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也已成為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行政」、「依公約行政」的法律依據。尤其《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更規範:「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顯見立法院在通過符合兩公約之人權法案,站在一個重要的位置。

檢視一國政府人權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就是該國國會是否有本於尊重人權、保護人權、以及積極實現人權的三大義務,來通過各種人權法案。立法院第九屆立法委員,具有重要象徵意義,因為這是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獲得多數席次,蔡英文政府選前背負著許多人民的期待上台執政,但選後這兩年來,行政院是否有基於人權民主價值,認真研擬相關草案送進立法院,而佔席次優勢的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是否有認真推動與審理法案?還是只是淪為執行黨意的橡皮圖章?至於「難得」成為在野的國民黨黨團,是否有記取敗選的教訓屢行監督義務?還是繼續扮演保守政黨的形象,持續阻擋人權法案、以及推出違反人權的法案?在國會中成為關鍵少數的時代力量黨,又如何為各項人權法案突圍闖關?

很快就要來臨的 2019年,已是第九屆立法委員的任期最後一年,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反迫遷連線盤點出四個已經在立法院經過審議出委員會但目前仍卡關無動靜的法案,也就是已經初審完畢但遲遲未進行二、三讀讀程序的法案,包括《難民法》、《集會遊行法》、《社會團體法》、以及《都市更新條例》等草案,而如果明年立法院會期還是持續冷凍上述法案,那麼待本屆立委卸任後,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這些人權法案都將重頭來過,甚為可惜。上述四法案在第九屆會期的狀態,如下表一;(點此觀看協商會議紀錄

表一:《集會遊行法》、《社會團體法》、《難民法》、《都市更新條例》各法案審議進度

 

集遊法已修20年,到底還要審多久?

 

 《集會遊行法》是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時,連國家報告都認為違反公約的法律,且兩次審查後,國際審查委員也都一致建議台灣政府應盡快修法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

2016年蔡英文政府上任後,《集會遊行法》本來是最有機會盡快通過的人權法案,可以從過去以管理箝制人民和平集遊權的惡法,修法成為以保障權利為基礎的《集會遊行保障法》。但當時由於民進黨團在「命令解散」與「禁制區」的條文不願意放手,引發公民社會不斷的質疑與抗議,修法進程遂停頓了下來。

2018年台權會邀請到前聯合國和平集會與結社權特別報告員Maina Kiai先生,來台進行交流與人權訓練,亦有立院質詢特別指出:「集會遊行是民眾的基本權利,是民眾要表達聲音讓政府聽得到,所以這裡就牽涉到該不該劃設禁制區,若禁制區劃設範圍過大,把人民趕到看不到也聽不到的地方,這樣就違反了國際上保障集會遊行的原則。所以聯合國集遊權的報告也建議各國盡量不要設置禁制區,如果非得設置禁制區也必須非常謹慎小心。」或許是立法院要重啟集遊法審議與公民社會意見共識的立基點。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周宇修律師表示,《集會遊行法》修正之動議早已提出甚久,2008年時任黨主席之蔡英文總統也於野草莓運動時公開宣示承諾修正《集會遊行法》;2014年3月,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二度宣告集遊法之部分規定違憲,該違憲部分相關機關早應於2015年1月1日前修正完畢;2016年民進黨立委提出修正草案後,內政委員會於同年5月12日即審查完竣,但自此沒有進入下一階段,事實上,集遊法修正案中仍有數個有爭議的條文,然而國會於委員會審查完畢後即再無任何進展,眼見本屆立委任期已剩不到二分之一。時任內政委員會主席的前立委陳其邁也曾稱,「集會遊行法屬於重大的修法…,這個案子在立法院至少審了20 年,走了一段很長、很長的路」,但這段長路顯然還沒有看到終點。本會呼籲,應將集遊法列為優先審查法案,將20年來的未竟之功予以完成。

只差臨門一腳的社會團體法

過去與集遊法同樣列為國安三法之一的《人民團體法》,在蔡英文政府上任之後,欲更名為《社會團體法》,但最早政府機關將法案端出來時,就被許多人權團體批評只是換湯不換藥,當時行政院版的《社會團體法》條文,仍然充滿諸多「家父長式」對於「人民團體」殷殷指導及管教,從任何一個社團的成立宗旨都「必須以公益為目的」,到社團名稱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地方性社會團體,應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等,都一再展現國家對於人民結社自由的各種干預。但經過多次法案審議以及政府部門聽取公民社會的各項建議之後,《社會團體法》草案的爭議目前已經不大,但為何法案仍停滯不前,令人十分困惑。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執委涂予尹助理教授表示,以內政部為主進行審議的《社會團體法》,在黨團協商中針對以下三個爭點,包括「社團定義為『以公益為目的』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兒少社團相關的事項:是否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團體、運用場地的問題、優惠措施」、「社團應公開的資訊為何?」、「妨害公益之虞是否為主管機關調查、廢止登記之要件?」時任內政部長葉俊榮與立委、民間社團溝通之後,5月8日的黨團協商結論幾乎都採納了公民社會的意見,比如定義公益所指的是非營利、妨害公益也不作為主管機關審查要件、本會所關注的「公開會議紀錄之要求」也被拿掉、相關於兒少的條文也適度地進行修正。因此我們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應在這屆立委任期結束前,應盡快通過《社會團體法》。

台灣需要一個處理難民的法治化機制

除了目前已滯留在桃園國際機場超過70天的兩位中國籍尋求政治庇護的異議人士之外,像是流亡藏人、因為LGBT身份而遭受生命威脅的、因為內戰而逃離母國的各國人士,越來越多前來台灣尋求庇護者,都因為台灣目前仍沒有一部《難民法》,導致台灣政府在許多個別案件中,最多只能專案處理,而無法制度性地建立一套完整的難民案件處理機制。事實上,兩公約兩次國家報告審查,國際審查委員都已懇切呼籲台灣政府應盡快通過《難民法》,且在法尚未通過之前,也必須依照公政公約第7條的反酷刑與不遣返原則,不可將當事人遣返回到可能會遭受任何酷刑與不人道對待的母國。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難民法》從2005年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就由內政部提出送至國會審查,2008年國民黨重新執政,也再度把《難民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列為「優先法案」。但不論是哪一個政黨執政,這個攸關難民個案的人道及人權的法案,至今仍然過不了三讀。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並於2016年7月沒有保留任何一條條文,通過委員會。但是至今也未再排程或開啟政黨協商,或是進行二三讀。

另外台權會對於《難民法》草案中有關於「安全第三國」的排除條文仍是有疑慮的,如果各黨願意,我們很期盼能一一拜會內政委員會所有委員,說明這個法案為什麼重要,即使不通過法案,個案還是一直來到台灣,沒有一個法治化的處理機制,只會造成國家及社會整體更大的困擾。

盼都更條例的修正能解決延續多年的制度錯誤

 自從2012年的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強拆案、以及永春都更案的爭議以來,立法院第八屆和第九屆一直都在修法審議《都市更新條例》,且因該法案牽動各方的角力,反迫遷團體、建商團體透過不同的立委、包括政府公部門在內,彼此都有不同的法案版本送進立法院進行審議,直到這個這個會期的12月11日,都更條例也將進行黨團的法案協商,很有機會在本會期通過三讀。

反迫遷連線的理事黃慧瑜表示,近期陸續有建商針對草案提出幾項要讓都更制度走回頭路、且侵害人權的修法意見。具體來說,建商希望能在基地完成拆遷安置前,就開放預售屋,這將重演文林苑都更案的悲劇。而建商也希望在徵求住戶同意時免附事業計畫草案、檢送權變計畫時免附住戶同意書,這種建議就是主張要繼續維持都更黑箱,各黨團不應對此提議讓步,且基於徹底知情同意的原則,更應該保障住戶在公開展覽的階段有撤銷同意書的權利。而針對過去造成極大爭議的強拆議題,協商至今已確立未來禁止建商代拆,但也呼籲各黨團就爭議協商機制再進行細緻的研擬,盡可能避免人權侵害。

本屆立法院應儘速處理各停滯不前的人權法案

總結上述說明,我們要再次強調,這屆立法院所有立法委員的任期已經剩下一年多(任期至2020年1月31日),因此我們懇切地期待各位委員在離開立法院之前,可以通過上述這些重要的人權法案,為各位的努力留下歷史紀錄。除了這場記者會之外,我們也會積極地尋求會見跟這些法案相關的各黨團、各委員會的立委,希望透過面對面的說明,可以促成法案有所進展,進而順利通過符合人權標準的法案。

都市發展下的失落:《紐約大國民:珍雅各》紀錄片放映暨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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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近年的迫遷案來看,在追求美好的經濟發展、繁榮都市的同時,完善的都市規劃與人民的居住權,卻常是容易被忽略的一環。當全新的都市面貌出現在我們面前,我們是不是也在其中失去了什麼?

 

「紐約大國民:珍雅各」這部紀錄片,梳理美國在1960年代,紐約市預定進行都市計畫、即將拆除人文聚落的歷史。片中主角珍雅各當時是一名記者,紐約的都市計畫引起她的關注,進而組織了民眾反對、發起一連串的行動抵制都市更新計畫。在那個女性參政還較為困難的時代,她的行動提醒了人們,在人口增加、追求現代化的過程中,我們仍應重視城市的多元樣貌,時時刻刻記得市民才是都市主體。她後來也成為《偉大城市的誕生與衰亡》一書的作者,這本書至今還是都市研究的經典著作。

 

本屆的高雄市長當選人在上任前,不斷的以發展經濟作為競選口號,希望讓高雄不再是「又老又窮」的城市。我們不禁好奇,人們到底怎麼想像一個「好的城市」?12月21日(五),台權會邀請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擔任與談人,歡迎各位夥伴前來欣賞影片,一起思考什麼才是「好的都市生活」。

 

時間:2018年12月21日18:30-21:00(片長92min)

地點: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左營區至聖路312號7F之2,捷運凹仔底站三號出口、龍揚庭大廈C棟)

與談人: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文章來源: 

【投書】修法打開都更黑箱 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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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修法打開都更黑箱 保障民眾權益

本文原刊登於蘋果日報

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立法院委員會今年3月初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的審查,即將進行黨團協商,很有機會在本會期通過三讀。從審議後的版本看來,這次的修正有機會讓人民在都市更新參與的過程中,再多一層保障。

然而,在即將進入黨團協商之際,卻有建商跳出來做出幾點建議:「徵求住戶同意時免附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草案」、「權變計畫書免附同意書」、「刪除地上物未清除前不得預售限制」。

建商的第一項建議,就是白話文的「空白授權」,這是現行許多參與都市更新的小地主認為被實施者欺瞞的根源之一。民眾在不知道後續計畫的情況下,即同意參與都市更新;這意味都市更新完成後,民眾獲得的單元、位置、平面格局,都可能跟最初同意都更時的認知有落差。此次修法,是要求實施者附上相關的計畫內容草案,取得知情同意,是打開都市更新黑箱最基本的一步。

建商建議希望申請權變計畫時免附同意書,擺明就是想延續都市更新長期以來的便宜行事。權變計畫對應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與權利價值分配,也就是怎麼參與開發、分配的議題,這幾乎是所有權人最在意的事情。但過往建商將權變計畫送審時,卻無須附上住戶的同意書,此次內政部的提案,是試圖解決現行權變機制住戶與實施者徹底的資訊不對等,有助於保障一般市民的權利。

建商的第三項建議,完全無視於此主張可能埋下無窮爭議的苦果。若建築基地上仍有地上物,可能是現地仍有爭議未解決,在這情況下開始預售,只會讓原有小地主、預售屋承購者兩敗俱傷。想要維持在基地清空前就銷售預售屋的現行制度缺陷,根本就是建商只考量自身利益的惡劣手法,等同預先製造社會對立!更無助於健全《都市更新條例》。

針對建商的建議,內政部基於空白授權、權變無須同意可能引發爭議,已表示反對;而預售議題,則交由立法院協商處理。此回應我們大致同意,但也強烈呼籲各黨團與內政部應堅守既有審查、協商的結論:在地上物清除前,不得預售屋。讓這次《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能解決延續多年的制度錯誤,才是正途。在九合一選舉民進黨大敗的氛圍下,不得不再提醒政府,務必要為小市民的權利把關,莫向財團利益傾斜,才有機會再贏回民心。

都市更新條例 2018年全文修正三讀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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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2018年全文修正三讀聲明

都市更新條例 2018年全文修正三讀聲明

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次全文修正案。此次修法,無疑是1998年立法以來,條次調整數量、幅度都最大的一次。因此,此次修法擔負多方的社會期待。以下簡單說明我們對於此次修法的意見。

  台灣反迫遷連線與台灣人權促進會自2016年以來,便共同進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法的倡議遊說。修法過程中,我們多次參與相關公聽會、舉辦記者會,並持續關注法案的修法動態。

       總體來說,此次《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契機源於大法官釋字709號宣告部分條文違憲,然而行政院卻未能把握難得的修法契機,根本改革都市更新制度,許多結構性問題並未解決,譬如:單一化更新手段,導致都更脫離都市計畫、淪為建物改建;濫發容積而公益性不明,公私權混淆不清;投機取向大於居民權利保障;開發成本外部化、租客與小地主權利未獲保障...等沉痾。相較於韓國在都更爭議後,痛定思痛,於2014年大幅修正《都市與住居環境整備法》,並制度性處理既有爭議個案,我國這次《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結果,不但未能跳脫既有的政策邏輯,也無法解決既有爭議,十分可惜。

        面對這個抗拒根本性改革的巨大勢力後,我們在此報告艱困爭取到的若干成果。在本次修法中,反迫遷連線及台灣人權促進會共提出五大核心訴求(詳可參見3/14記者會發言:https://goo.gl/QLwnED):一、都市更新回歸都市計畫;二、禁止圈地自劃單元;三、廢除「公開評選實施者」假公辦都更;四、新增弱勢住戶安置機制;五、檢討強拆機制並強化爭議調處機制等。可惜的是,當前社會動能與輿論關注不足,上述訴求除第四、第五點部分被接受外,多未被納入修法結果。

  面對官方強勢的修法立場,我們仍希望盡可能為當事人爭取更多的實質與權利保障,最後共爭取到共19項包含本文、修法說明或附帶決議之大小訴求,分別包含:公辦都更與公開評選實施者共4項、未經劃定都更地區自劃單元共2項、強拆條款程序保障共2項、主管機關安置責任共3項、同意權之行使共1項、資訊公開與公開參與共4項、事業計畫內容共1項、估價方式與財務簽證共2項。詳情請見文末列點說明。

  在此,我們想特別提醒(可能)面臨都市更新的市民朋友,此次修法一大修惡,主要是限縮了同意權行使的空間。過往草案公展期滿前,只要權利義務不同於出具同意書時之條件,即可撤銷同意。此次修法後,僅有公展草案「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同意書條件時,當事人方能撤回同意。換言之,未來「同意書」一旦簽署,只能保障權利價值的分配問題(當事人尚且要克服舉證困難!),其餘執行面問題,無論是實施者適格性、更新手段必要性...等根本爭議來源,一旦簽署同意書,都將喪失同意權所保障的協商權利。因此,我們呼籲面臨都更的朋友,即使你想參與都更,在簽署同意書時都應更為謹慎,且應妥善保存相關文件,同意書內容應要求詳盡說明各項條件、尋求專業協助,避免空白授權,不要錯過任何表達意見的程序,必要時應把握救濟機會。

       此外,未來因都更而生的各項應繳納之現金價額(如整建維護費用、重建之差額找補)未繳納時,將授權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後發給實施者,也要特別注意。

  一年多來,尤美女委員從提出草案階段即積極徵詢本會意見,後續審查與協商過程中也全力支持,我們點滴在心。本會期委員會成員調整後,林淑芬委員在委員會審查過程中的據理力爭,管碧玲委員、時代力量黨團在協商階段的大力幫忙,更是許多條文得以有所成果的重要推手。同時也要感謝Kolas Yotaka時任委員的協助。當然,如果沒有相關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多年來的發聲與堅持,甚至是許多當事人以高昂而沉重的抗爭代價才撐開的修法空間,許多關鍵議題恐怕根本無法有所變革。

  最後,我們也要強調都市更新的修法與執行仍有賴民間社會共同關注、持續監督。我們將繼續研究、倡議各項未竟的核心訴求,並持續追蹤此次修法衍生的施行細則、相關辦法或招商手冊等規範之修訂過程,並逐步進行新法上路後的民眾培力、個案諮詢與相關專業者合作計畫。

一、公辦都更與公開評選實施者之保障

  1. 新增政府公開評選實施者招商前應舉行說明會。(第十三條第二項)

  2. 承上,並應於說明會時說明對第三人(即所有權人或居民)之權利保障程序,並納入招標規範。(第十三條修法說明)

  3. 政府自行實施或公開評選實施者且公有地過半而毋須取得私有土地部分同意時,仍應於各階段程序中徵詢民眾意見、妥為溝通協調,以保障民眾權益。(協商版第三十七條修法說明)

  4. 新增公開評選案居民得請求主管機關依法檢查事業執行情形及為必要處理之請求權(第七十七條)

二、未經劃定都更地區自劃單元之管制

  1. 新增未經劃定都更地區之新舊自行劃定單元基準皆須依期限檢討並經都委會通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2. 新增未經劃定都更地區自行劃定單元基準應依相關事由訂有具體認定方式。(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三、強拆條款程序保障

  1. 未來不再允許實施者違反屋主意願代為拆除:未來之拆除或遷移,將先由實施者進行協調,若實施者無法取得屋主同意代為拆除而協調不成時,實施者應請求地方主管機關代為拆除;地方政府受理請求後再行協調不成後,方能訂定期限辦理拆除。(第五十七條)

  2. 新增實施者嘗試取得屋主同意代為拆除或主管機關受理實施者強制拆除之請求後,皆應本於真誠磋商精神予以協調。(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四、主管機關弱勢安置責任

  1. 新增都更事業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社會弱勢者身分或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因建物拆除而將無屋可居住者(包含但不限於租客、舊違章住戶等),主管機關應以租金補貼或社會住宅予以安置,必要時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必要之協助(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精神同吳玉琴版提案)

  2. 承上,所謂「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除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認定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更新單元內實際狀況,依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認定之。以免弱勢身分認定過於狹隘,得視個案實際狀況訂定個案認定標準。(第八十四條第二項)

  3. 新增主管機關須於建物拆遷前完成安置工作。明確化安置義務之構成要件與安置時點。(第八十四條)

五、同意權之行使

  1. 新增禁止虛灌人頭條款:基地內持分人數異常增加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相關事實證據後,報請審議或處理爭議。(第四十條)

六、資訊公開與公開參與

  1. 都更審議或處理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與團體得列席陳述意見,意見之處理情形並應以適當方式周知。(第二十九條修法說明)

  2. 實施者應充分揭露都市更新資訊、增加實施者重要資訊之通知送達及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說明會之通知方式及資訊揭露,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檢討規範。(3/26附帶決議)

  3. 事業概要公聽會、事業計畫公聽會之資訊揭露與通知方式,核准之事業概要核准、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公告後持續張貼於主管機關之專門網站,納入施行細則檢討規範。(3/15附帶決議)

  4.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諮詢推廣服務,以強化民眾在都市更新過程中知情參與之知能。(12/28院會附帶決議)

七、事業計畫內容

  1. 更新事業計畫應檢討與上位空間計畫之關係與配合事項,並應於拆遷安置計畫中說明居民意見調查結果及處理情形,並於效益評估中說明其對環境之衝擊及公共效益之評估。(第三十六條修法說明)

八、估價方式與財報簽證

  1. 過往都市更新估價是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常有實施者控制估價結果的疑慮(現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六條)。新增規定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第五十條第二項)

  2. 新增未來都市更新事業完成後,實施者提交之成果報告,應包含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第七十八條)

 

【新聞稿】都市計畫救濟有門無路:民眾權益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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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都市計畫救濟有門無路:民眾權益在哪裡?!

時間:2019年4月18日(四) 早上09:00

地點:立法院中興樓103室(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3-1號1樓)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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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審「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將針對影響民眾居住生活及土地使用甚鉅的都市計畫,設計一套全新的救濟程序。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都計訴訟,開門鋪路」,都計訴訟不應有門無路,法案應優先保障人民權利。

主持人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指出,近年頻傳的開發與迫遷爭議,諸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皆肇因於失序不當的都市計畫。司法院因應釋字742號提出的草案雖以預防性救濟為精神,然而救濟之門過窄,相關保障也有所不足。民眾花費時間金錢走一遭法院,若最後還是回到原點,恐怕只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政大地政學系戴秀雄助理教授認為,救濟之門是寬是窄,重點就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人民得以提告?都市計畫作為引導管制空間使用的法規,政府有周延考量並衡量各種利益的義務。目前院版草案限制須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才能救濟,將使諸如日照權、噪音、交通壅塞等都市計畫原應衡量的問題,民眾若被侵害,尚須先在法庭上說服法官這些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才能提起訴訟。司法院不應為了控制案源,而違背空間計畫基本法理與德國法院實務的「不利益」標準,使救濟之門過窄。

環境法律人協會反迫遷專員黃子芸從都市計畫的目的切入,指出都市計畫是為了達成都市良好發展的公共利益,在都市計畫法中也有公民團體參與的機制,肯定公民團體維護公益的功能。本次修法新增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更是為了維護客觀法秩序,且兼有人權保障、保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在訴訟救濟上,應建立公益訴訟的管道,讓相關公益團體也可向法院請求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以維護公共利益。

針對我國特有的先行區段徵收制度,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必修以社子島案為例,居民至今仍對都市計畫採區段徵收是否具公益性與必要性充滿疑慮。假若往後欲對都市計畫提出救濟,依目前草案毫不考慮先行區段徵收的情況下,需等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居民才可依據本次增訂條文提起訴訟。屆時,配合都市計畫實施的區段徵收早已完成,居民的土地、家園早已被徵收、拆毀。而就算先針對區段徵收處分提起救濟,亦難以對區段徵收的上位都市計畫提出檢討。都市計畫訴訟理論該是預防性的,建議草案應將先行區段徵收時依據之審定版之都市計畫納入,否則恐怕違反司法救濟的平等原則。且草案並未規定違法之都市計畫作成之行政處分,於判決前先執行者如何補救。民眾就算勝訴,也救不回被拆的房子。

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徐亦甫指出,院版草案設計有「單純違法宣告」的判決類型,換言之,法官縱使認定某都市計畫違法,卻可例外允許該都市計畫有效,形成「違法卻仍有效」的奇怪現象。雖然司法院就此有所舉例,但條文規定的「依法僅得宣告違法」卻太過模糊寬鬆,民間團體擔憂例外會變常態,主張此種判決條件應予明訂。

記者會上,相關團體呼籲司法法制委員會,今日審查法案時,應慮及台灣都市計畫長年沉痾與相關慘烈個案,建立符合台灣現況、回應國民需求的法案。「都計訴訟,開門鋪路」,敞開救濟大道,讓大法官釋字742號的美意得以充分獲得落實,才不僅是建立我國前所未有的法規審查訴訟,也能夠揭開我國空間正義的新頁。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余專員

【投書】內政部《蝦咪系區段徵收》影片裡避而不談的殘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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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內政部《蝦咪系區段徵收》影片裡避而不談的殘酷事實

本文原刊登於《上報

文/余宜家

內政部地政司近日發布影片《蝦咪系區段徵收》,向民眾介紹「區段徵收」制度。影片場景在某個農村三合院的曬穀場,祖孫三人用輕鬆的語調談論徵收。讀地政系的孫女,負責正確地介紹制度,她說:「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制度,就是希望人民可以領回建地續住,而且會有完善的公共設施與優美的居住環境」,且「區段徵收範圍內的房子只要是合法,符合未來都市計畫的規劃,都可以留下來」;重點是「地價還會上漲」。影片最後,農田與房舍都已被劃入區段徵收範圍的祖孫三人,怡然地期盼接下來的說明會。

這部影片很便利地隱匿了區段徵收殘酷且容易傷害基本人權的資訊!最讓人憤怒的絕對是孫女說:「重點是,地價會上漲」。難不成「地價上漲」,是政府可以發動徵收的裡由?試想多少土地被徵收的當事人最後被逼上絕路,只求停下政府徵收的腳步?

土地徵收,是對人民財產權的特別剝奪,極可能傷害尊嚴、健康與居住等基本人權。計畫有明確的公益性、必要性是政府得以實施區段徵收的前提。公益性不能僅是政府的一方之言,必須藉由公開地社會辯論與評估,才能真正衡量各方考量。遺憾的是,目前徵收制度並沒有如此嚴謹的設計。

宣傳片避而不談區段徵收的前提,只提「地價上漲」根本是捨本逐末。接下來,倘若計畫真有公益性,政府也須評估,要達成這個計畫的目的,真有需要透過土地徵收嗎?還是有其他政策工具可以使用呢?當政府手上有多種手段可以達到目的,應該要選擇對民眾權益傷害最小的方案,而且即便是對民眾傷害最小的方案,也要衡量政府所採取特定手段會造成的傷害,跟要達到的目的之間,是不是有失衡。

在補償條件的議題上,影片的說明也相當不精確。影片提到:農地可以配回40%的抵價地,而且還是配回建地。事實上,區段徵收制度,絕對沒有保證各別地主可以分回原始土地的40%,根據《土徵條例》第39條,是整個計畫抵價地的總面積不得低於徵收面積的40%。更前期土地市價評估,雖然不是用公告地價,但也是由政府主導的「地價評議委員會」進行。後續的配地規則也往往讓擁有較高權利價值的大地主、財團有極佳的優勢,他們很可能可以優先選配較佳的地段,小地主如果不符合「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的規定,甚至可能無法單獨選配。

因此,對小市民來說,被劃入區段徵收區,根本就是要與大財團拚搏,試問能有多少勝算?桃園捷運A7站徵收案中,就曾爆發原住戶僅能配到「危險的邊坡」、「高壓電塔帶」、「垃圾回填地」這種極糟糕地區,許多小地主甚至無法單獨配地。

簡而言之,政府一旦審議、核定區段徵收計畫,不管民眾同不同意,就可以開始執行;徵收的本質是「強制」。從計畫的公益性、必要性的評估,乃至於後端的補償、開發的成效,都有重重的問題。「區段徵收」,絕非如影片裡溫柔正向的陳述,它的本質是殘酷且欠缺人權保障機制的!


顯示圖片擷取自《蝦咪系區段徵收》


「同意都更後,要反悔變得更難了?」都更新法上路,攸關你權益的十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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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都更後,要反悔變得更難了?」都更新法上路,攸關你權益的十大變革

5月16日,由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共同舉辦的「人權非星期三:『都更新法上路,眉角大公開』」講座,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反迫遷連線」分享參與此次《都更條例》修法倡議與對新法的觀察。

壹、本次修法動態概覽

本次《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號稱是「都更條例」上路以來最大幅度的變革。

雖然立法院的上個屆期,就已啟動《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討論,但在上屆期結束前,並沒有完成二三讀程序。本屆期(第九屆期)重新啟動《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法討論。此次內政部提出的草案與2015年立法院黨團協商共識的版本相當類似,但最終行政院正式送入立法院的院版草案,就已比部版更顯保守,從最初就可察覺官方往保守立場傾斜。

「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反迫遷連線」從2016年內政部因應尤美女立委的要求,召開都市更新制度公聽會(註)時,就開始關注此次的修法。在此次修法期間,兩個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與尤美女辦公室合作提出民間版的草案、亦於不同立委辦公室倡議,在官方強勢的修法立場下,仍希望為當事人爭取更多實質與權利保障,最終共爭取到19項包含本文、修法說明和附帶決議等大小訴求,詳見三讀後兩個團體的聯合聲明

拍攝:台灣反迫遷連線(下同)

 

貳、新法十大特點大公開

 

這次座談,是依條文結構,依序說明都更新法的特點,並提供當事人應該注意的眉角。以下先簡要摘錄十大特點,後續將發行短文,做更詳盡的說明

一、更新地區、更新計畫、更新單元與事業計畫:基本架構不變。未來,原則上有劃設更新地區即有更新計畫,且新增「策略性更新地區」的類型,劃設條件包含交通場站、水岸港灣、防災、重大發展建設之「周邊」、「一定範圍」、「整體辦理」、「配合需要」,劃設範圍的彈性相對較大。

二、公辦更新的類型多元化:其他機關亦可直接公開評選實施者,並新增投資人等輔助角色。建議當事人於更新計畫或單元劃定階段就積極了解計畫內容,並透過政治課責的角度要求政府把關。

三、容積獎勵發放明確化,然未觸及「濫發容積、建商發大財」的核心弊病,也將限縮都市更新審議會中審議委員的實質裁量權。

四、提高撤銷同意權的門檻,是此次修法最大修惡。未來僅能在「權利價值」與事業計畫有異時才能撤銷。新法與過往事業計畫公展期間原則上可撤銷同意的原則徹底相反,且實務上恐怕容易易生爭議。建議當事人若要簽署同意書應更審慎,宜尋求專業人士評估。

五、強化資訊公開且財報需會計師簽證。細則明訂不同程序過程的保障,與當事人權益相關的文書準用行政程序法送達的規定,且主管機關也需設置專門網頁公告計畫過程與核定的相關文件。

六、新增更新單元弱勢住戶安置機制:可惜未能於更新基地「內部化」處理,未來將由地方主管機關出面協助。然在社宅存量普遍不足的情況下,恐將多以「租金補貼」的模式處理。當事人應盡可能爭取依該條規定「以專案方式辦理」

七、文化資產皆不納入同意比例計算:依文資法尚可改建的文資業主,可能在極端情況下為積極行使都市更新同意權,而加速文化資產提前消逝。

八、打破徹底由實施者壟斷選任估價廠商。未來實施者與當事人無法取得共識時,將由改成實施者指定1家,另外2家將從各級主管建議名單中,公開、隨機選任。雖可降低部分疑慮,但基於業界生態,可預想估價結果間仍不會有太大差異。

九、風險控管機制:新法明訂六項風險管理方式。六種方式理論上並不衝突,但新法規定僅能「擇一使用」。初步評估,能確保專款專用及公開查詢資金流動資訊的不動產開發信託,並另外訂定續建機制,可能有較高的履約性。

十、爭議處理機制:拆遷前協商機制明確化,未來實施者若未經住戶同意不能代為拆除,僅地方主管有拆除的權限,實施者不在能直接「代為拆除」。且政府代拆前也需「再行協調」。但是,最終仍以「拆除」前提的協商機制,是否真能化解爭議?若案件公益性不足,恐也無法解決都市更新制度下,行政權公器私用的情況。

參、聽眾提問

簡報結束後,現場觀眾也提出了兩個很重要的議題。

第一個提問是從都市更新單元鄰近地區的住戶觀點出發,如何在都市更新流程中,表達對於該都市更新案件的意見呢?特別是因為當前許多都更案的建物量體龐大,極易影響附近住戶的日照、景觀等等議題。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與「審議」階段的公聽會與聽證會是開放給利害關係人參與的,若想要對特定都市更新案的內容表達異議,建議可以把握公聽會與聽證會的機會。

第二個問題則直指反迫遷、居住權運動的核心。提問者指出,在都市更新議題上,幾乎只談「有產權者」的權利,而甚少討論更邊緣的「無產權者」的議題,似乎是個嚴重的遺漏。

反迫遷連線執委徐亦甫坦言,在台灣多數有能力、且有辦法組織起來抵抗迫遷威脅的,幾乎都是有產權者,一來因為多數制度僅保障有產權者的權利,且若從組織前提與實力觀之,無產權者的生活、工作處境往往更沒有餘裕組織、抵抗。從台灣過往反迫遷運動來看,很少出現外國經驗裡的「租戶運動」,近年除了極少數的非正規住居拆遷、塭仔圳重劃區違建工廠有組織抗爭,台灣無產權者的反迫遷抗爭確實是較少出現。而在NGO能量不足以長期蹲點、從事培力與組織工作的限制下,才會出現有產權者似乎在都市更新議題中較積極能見的情況。如何在倡議特定制度(如立法遊說時),優先關照無產權者的權利,仍是可以嘗試發展的策略。


註:2016年8月24日,內政部因應尤美女立委要求,舉辦「都市更新制度與相關權益保障公聽會」,並在會上提出初步修法方向。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居住權)台權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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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居住權)台權會發言

兩公約(ICCPR & ICESER)國家報告目前已啟動第三次審查的程序,以下為台權會在2019/09/10國家報告第二次審查會議中,針對ICESCR第11條(居住權)所提出的建議。

 

一、再次建議本次國家報告應納入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發布的「人權指標:測量與落實指南」中的居住權指標。

該指標很明確地依照經社文第四號與第七號一般性意見中,關於居住權的核心規範,例如適居性、服務可及性、住宅可負擔性;保有權的保障,交織結構、過程與結果面向呈現。

我們建議用此指標,是因為該指標是聯合國用來檢定特定人權議題面向的工具,更能清楚呈現居住權目前在台灣落實的情況,以免國家報告呈現的方式受限於國家法規、政策的框架,而無法直接對應居住權的核心概念。

用此框架,也能藉以檢視近年來修正的整體開發法規(都市更新條例、土地徵收條例)、租賃專法及相關子法等等,是不是符合聯合國的居住權標準。

這個工具已有可操作化的質性或量化指標;即便部分項目可能目前尚無官方統計,但也不失為作為建立居住權統計資料資料的起始與機會。

二、以下是針對國家報告初稿各點次的建議

213 :請說明逐步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中:「逐步」,是指將於多長的時間區段內完成多少量的清查?

216:
a.希望內政部可以說明2015第2季和第3季之間,六都支付房貸比率暴增的原因。
b.而從房租的負擔來看,建議呈現房租究竟占可支配所得的比率是多少,這才是國際上用來衡量住房成本是不是可負擔的判準。若使用消費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僅看得出來上升的傾向,但無法判讀與第四號一般性意見談的居住權核心的「可負擔」是否相襯。

217:
針對沒有興建社會住宅計畫、或宣稱不再興建社會住宅的地方政府,內政部有沒有鼓勵措施或政策,來讓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

218:
請說明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除新北市外,其他縣市執行的情況。

219後的新增點次(外籍移工的居住情況):
請勞動部說明,依照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主管機關實施檢查的情況。請問檢查的比率佔送件的比率為何?抽檢是否有勞工局聯合地方勞工局與建管、消防單位聯合稽查?各縣市執行的情況如何?標準是否統一?

220:
請說明「原住民族住宅四年計畫」如何與保障原住民族之集體居住權益?目前的報告多強調經濟弱勢的情況,希望原民會能補充說明文化權、集體權的內容。

220後的新增點次:
請在本點次之前說明這一輪審查期間,是否又類似其他鄰避的案件。

220後的新增點次(遊民):
a.請衛福部補充說明,全台10處公設民營遊民收容所於哪些縣市、床位、收容期間、條件(例,是否有戶籍制限制?)現有哪些社福機構設立遊民安置服務,於哪些縣市、床位、收容期間、條件為何?

b.亦請:衛福部補充說明,105-108年運用公彩回饋金關於遊民居住服務的經費:遊民夜宿服務、租屋補助、社區租屋…等,其經費規模、補助案件數量為何?

224.1後的新增點次:
請說明107年10月31日後,內政部各單位(機關)是否有辦理聽證的紀錄。若無,請載明無辦理紀錄。

235 桃園航空城:
a.請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具體說明目前的安置計畫為何?依目前市府與交通部公布的時程,桃園航空城已經預計在明年發布徵收公告,在國家報稿前,安置計畫應該就已經正式開始執行了。請相關機關說明確切的安置計畫為何、多少家戶選擇安置計畫、遷回的時程為何、家戶未選擇計畫的原因為何?因為本案依然是台灣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區域內家戶居住變動的情況,亦有相當的指標意義,煩請相關單位再提供這類的資料。

b. 請補充說明6所國中小學遷校安置牽涉多少教師、學童、技工、工友、臨時人員等等。及相關工作人員其後續介聘、商調、專案移撥、退休的情況為何。

236.1 南鐵
在南鐵的安置計畫中,煩請具體說明「單獨負擔家計婦女及其他特殊弱勢族群視個案專案處理給予救濟」方式中,有多少個案循此管道獲得救濟、其實質獲得的住宅與其他社會扶助資源為何?

169遊民統計方式的更正:
a.請衛服部說明於 2018 年檢討現行遊民統計方式,經彙整意見後,修正後的遊民統計方式與標準為何?

三、針對第二次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執行情況回應之建議

174 「土地徵收條例」與「市地重劃條例」修正議題
a.請內政部說明修正「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市地重劃條例」草案修正的相關的時程。其與國際人權標準之落差請參考第一大點的建議。

178 關於所有居民使用權的保障
此點明顯誤解保有權保障的意涵。根據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有權的意涵是「所有人應享有法律保障之保有權至其能避免遭到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的程度(法務部翻譯在此有誤)。締約國因此應立即採取措施,與受影響的個人和團體進行真誠的磋商,以給予目前缺少此類法律保護的個人與家庭保有權的法律保障。」建議國家報告參考英文版本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並說明地178.1的精進作為與保有權保障的具體關聯為何。

179 內政部沒有針對非正規住居提起民事訴訟
a. 請財政部說明過去五年,在國有公用與非公用土地上,針對非正規住居提起的民事訴訟的數量為何?
b. 請內政部以住宅主管機關的身分說明,目前有何政策協助面臨迫遷侵害的非正規住居居民解決即刻的居住議題。

204
就2018年8月29日「身分不明安置者通報及協尋處理流程暨遊民服務策進作為研商會議」,請衛生福利部於初稿中補充說明: (1)各直轄、縣(市)女性遊民人數之統計。 (2)女性遊民住房資源之情況與數額。 (3)女性遊民住房與安置之經費。 (4)女性遊民住房與安置之數量。 (5) 女性遊民租屋補助之數額。

台灣人權促進會回應「拉瓦克部落案」之監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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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回應「拉瓦克部落案」之監察院報告

 

監察院新聞稿: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Message/message_1t2.asp&ctNode=2394&mp=1&msg_id=7254

監察院糾正案文: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6740

調查報告:https://www.cy.gov.tw/sp.asp?xdURL=./di/RSS/detail.asp&ctNode=871&mp=1&no=6741

 

監察院於9月9日發布新聞稿,糾正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

 

去年3月9日,高雄市都市原住民部落拉瓦克部落北上監察院陳情,希望監察院調查高雄市政府是否在拉瓦克部落案上有違反兩公約所保障之居住權。同年4月2日(也就是一個月後),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即強拆部落的其中11戶,因而引發後續4月13日的陳抗行動;當天的陳抗行動,警方僅因有人高舉布條呼口號,就實施保護管束、而後上銬移送。台權會在5月4日時,將警方過度執法的案例也一併送交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調查後指出,民眾僅是行使言論自由之權利、進行和平陳抗,卻遭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阻擋、甚至在不符現行犯要件就上銬逮捕,監察院認為警方執法過當,因此提案糾正。

監察院新聞稿提及,高雄市政府在回覆該院針對安置議題時回應「為求程序周延及人權維護,將由該府原民會再進行溝通協調」,且已於今年市議會總質詢允諾將「另覓地點興建,或清查既有且足夠容納拉瓦克族人居住之閒置空間進行安置……」。我們樂見高雄市政府願意暫緩拆除作業,開啟協商。

台權會在此也要向高雄市政府呼籲:尊重部落的想法,是要讓部落能在方案擬制的階段,就被徵詢意見、實質參與,並影響政府的政策決定過程。過去單向的說明會及原民會不斷說服部落接受的五甲台電宿舍及小港國宅,不但無法滿足部落的文化需求與共同居住的期盼,在程序上更剝奪部落積極參與的可能。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高雄市府應盡速與部落開啟實質磋商,讓部落得以參與跨局處的政策形成過程,並實質公開盤點原地或異地安置的限制和可能性,以及具體的地點、規劃期程、需要負擔的金額...等;高市府需要仔細審視在過程中,如何盡可能保有原本的生活紋理與傳統文化,以符合原基法的精神、人權公約的相關標準,才能充分保障拉瓦克族人的權利。

【行政院前六步一跪:樂生爭議未決,還我緩坡平台 ,請行政院跨部會協調】記者會,台權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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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前六步一跪:樂生爭議未決,還我緩坡平台 ,請行政院跨部會協調】記者會,台權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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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0/1),樂生保留自救會與青年樂生聯盟在行政院前,要求蘇院長召開跨部門協調會議,「緩坡大平台方案」是由台大城鄉基金會和樂生院民所參與設計的,唯一能完整重建樂生、給與樂生院民尊嚴的方案。 然而,在行政院前的記者會、六步一跪的行動,和總統府前的陳情,院民和聲援者都被警察團團包圍、限制自由、動彈不得。我們也要特別強調,警方這樣的行為,是在限制人們行使憲法第14條的集會遊行權,更是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對於和平集會的保障。 以下是居住權專員余宜家本日在行政院前的發言:

大家好,我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居住權專員余宜家。

10天前,我們在入口意象說明會前開了記者會,強烈表達希望已經如火如荼要開工的「懸空陸橋」方案能有轉圜的空間。但那天,等著院民的,卻是沒有主持人僅有司儀、根本毫無溝通空間、院方態度傲慢至極的「說明會」。

這種空洞到只剩「形式」、毫無實質說明、溝通內容的說明會,絕對是在製造傷害;而要強行施作的「懸空陸橋」方案,更是展現了衛福部、工程單位單位的傲慢,依這個路徑下去,所謂的「醫療人權園區」,可以保證,絕對不會有「人權」。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今日要在這裡呼籲行政院要開跨部會協調會議的原因。

樂生院,已經累積了許多歷史錯誤。從過去的強制隔離、捷運機廠迫遷、走山,每一個過去政府單位口口聲聲說非得不可的理由,都證明是在侵害人權,而且都是用院民的人生為代價,一再戕害他們的基本權利。

樂生院民出來抗爭至今,已經超過15年了,「懸空陸橋」很明顯的就是要製造下一個人權悲劇。今天捷運局的網站顯示,新莊機廠的施工進度是98.153%,難不成為了配合這個趕工中的機廠,就非得要做懸空陸橋不可?也非得要院民接受這個毫無考慮他們使用需求、會再製造二度隔離的入口方案嗎?這顯示我們的政府根本毫無反省!!人權悲劇只會一再重演。

最後,我們10天前的記者會也已經強調過實質參與之於人權的必要,今日要再強調一次。

實質參與,是得以保障人權最基本的程序,只有當人們可以確實加入將影響他們生活的政策、方案形成過程,政策或方案才有可能最大程度的避免造成侵害。而今天,院民已經清楚的表達,甚至也已經在民間專家的協力下,完成「大平台」的方案設計,請行政院儘速召開跨部會協調,把大平台方案納入,來避免樂生院不斷的重演人權壓迫的悲劇。

台灣人權促進會35周年回顧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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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35周年回顧影片

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於戒嚴時期1984年,在今(2019)年已成立35周年,本影片將回顧台灣人權促進會曾經參與過的民主與人權議題,與您一起見證台灣民主人權的發展。


本片將提到的人權議題/受訪者:

  • 1987 公布228真相/陳永興
  • 1997 人權海報展/李敏勇
  • 1997 國安法釋憲人民返國的權利/林詩梅
  • 1997 蘇建和案/蘇建和
  • 2005 指紋釋憲案/莊庭瑞
  • 2007 司馬庫斯案/林淑雅、Ciwang Teyra
  • 2008 集遊法送終/林佳範
  • 2009 兩公約審查/黃嵩立
  • 2010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賴中強
  • 2012 台權會南辦成立/邱毓斌
  • 2014 反黑箱課綱/涂予尹
  • 2015 Hydis 提審/翁國彥
  • 2015 王光祿獵槍案/陳采邑
  • 2013至今 桃園航空城/王寶萱

台權會目前的議題/邱伊翎: 集會結社權、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網路自由及隱私權、晶片身分證、尋求庇護者、難民、無國籍人、移工漁民的權利、監所的受刑人以及管理人員的人權議題、居住權、受迫遷個案的協助、國際公約的批准及落實、國家人權機構、對各國人權捍衛者的聲援、香港的民主及反送中運動、李明哲案

大黨打混的人權政策:韓國瑜、蔡英文、國民黨再度零分。民進黨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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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黨打混的人權政策:韓國瑜、蔡英文、國民黨再度零分。民進黨不及格

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11月5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各總統候選人及政黨日前對晶片身分證(eID)政策提問的回應,並就集會遊行權、居住權、國際人權公約等三個人權議題再次分別進行提問。

主持人台權會秘書長邱伊翎開場表示,二位總統候選人對於人權團體所提出的各種人權政策提問,至今沒有表示任何意見;而國民黨作為最大的在野黨,對於這些提問,也完全沒有表達自己的主張。總統候選人及政黨無視公民團體意見,不交代人權政見的態度,只是彰顯他們把選民當愚民的態度。而在這次各政黨的回應中,除了國民黨完全不回應零分之外,執政黨的回應也明顯不及格。邱伊翎也向大眾呼籲,在一片保守勢力當道的局勢中,政治人物以及政黨,做為領導者,究竟會堅守人權價值,或根本是隨波逐流,希望選民能張大眼睛,一起繼續檢視候選人及政黨們所提出的主張跟政見。

晶片身分證的回應:皆肯認個資保護規範不足,但唯獨民進黨不肯暫緩或檢討政策

有關「晶片身分證」政策,這次只有民進黨、時代力量、社會民主黨、綠黨有回應;至於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及韓國瑜、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團結聯盟、新黨、親民黨皆未作答,因此「零分」。

台權會數位人權專案經理何明諠對回應政黨皆認為「現行個資保護規範不足」予以肯定,他指出,即使是回應分數不及格的民進黨也認同「相關資料之運用尤其涉及個資保護、資訊自主權等方面,現行規範仍有不足之處,例如歐盟的GDPR的相關要求、專責機關。」但何明諠也指出,除民進黨外,其他政黨皆明確指出晶片身分證政策「需暫緩或重新檢討政策推動」。

何明諠強調,當所有政黨皆指出個資保護規範不足,卻唯獨民進黨認為不需暫緩或重新檢討政策,也凸顯出執政黨欲強行通過此政策的問題。拒絕接受人民意見,拒絕先全面檢視法規不足,法律授權不足,強行通過「晶片身分證」政策的做法,除了大開民主倒車,更可能會葬送全國人民的隱私權。

人權政策在哪裡:國際人權公約、集會遊行權、居住權的提問

在公布前次回覆後,台權會也接著分別就國際人權公約、集會遊行權、居住權等主題,向各總統候選人及政黨提出問題。

台權會副秘書長施逸翔首先就國際人權公約在台灣的落實進行提問。施逸翔表示,台灣在國、民兩黨的執政下,已舉辦過多次聯合國國際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台灣至今共有4部立法院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共6個核心人權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且自2009年起,台灣雖已舉辦過多達7次的國家報告審查,值得肯定,但遺憾的是,至今卻仍有諸多的結論性意見尚未達成。透過提問,施逸翔也呼籲各總統候選人及政黨,無論選前選後,應積極延續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政策、建立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及行政院人權處、並在一年內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有關集會遊行權的提問,台權會法務王曦則表示,這次所列問題,其實都是不是今天才出現的現象,而是民主化過程中台灣街頭長期面臨的窘境,讓公民社會仍然存有受到戒嚴陰影箝制的隱憂,這些老問題如果再不改善,抗爭者永遠都必須面對不確定且不合理的風險,終究「言論自由」只會變成空話!所以這次的提問首先就提問對集會遊行法修法的看法,包含2016年集遊法修法中爭議最多的「禁制區」規定,第二題聚焦在集遊現場警察執法的改善,和第三題對台灣整體法律制度在集遊保障的缺失,都希望各政黨及候選人應該明確回覆並說明其主張,並且同時也希望這項提問能檢視候選人或政黨在當選前後是否會因此改變其言行或政策。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表示,居住權議題是涉及「安居」的重要人權議題,各政黨與總統參選人,應對居住權的議題有充足的政見,以供選民參考、判斷。近幾年,迫遷也仍是一個嚴重問題,特別是整體開發政策仍持續系統性地製造迫遷案,例如航空城、社子島、台北港、竹東三期等都是具有重大爭議的開發案。在此基礎上,余宜家進一步指出,既有政策在落實兩公約上顯然不足。前兩次的兩公約審查中(2013、2017),人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中以不小的篇幅盤點台灣落實居住權、反迫遷的缺失,並給出具體建議,但很多建議至今卻仍未被落實。因而余宜家在提問中也呼籲各大政黨、總統候選人,應訂定反迫遷專法、建立居住權評估指標、檢討土地總體開發制度、保障非正規住居、落實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等,以正視居住權落實、反迫遷的議題。

「國際人權公約」的總統候選人、政黨提問

由立法院通過各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的方式,引進聯合國各項核心人權規範,以保障我境內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是從2000年民進黨執政開始推動,2009年國民黨執政時期正式開展的國際人權公約在地實踐的既定政策,請問您若當選,是否願意延續這項已經推行十年、且發展到如今已5部人權公約、4部施行法的重要人權政策?以及您是否願意根據之前公約審查後的各項結論性意見,積極落實專家建議,以充分實現各項人權?並保證不會停止或倒退這一系列的人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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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兩公約人權而言,根據監察院2019年9月11日的調查報告,指出總統府、行政院、法務部三者間存在國家人權業務之主責事項與分工、協力關係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長年存在的結構性問題,請問您是否同意我國應成立一個獨立的、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以及行政院應比照推動性平業務的性平處,成立一個推動人權兩公約的行政院人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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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以來,有將近十年的時間,不論是那一個政黨的政府,都沒有提出具體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請問您若當選之後,是否會在一年內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而您的行動計畫重點與方針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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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的總統候選人及政黨提問

反迫遷專法與建立居住權評估指標

迫遷問題涉及多種法規與政策,兩公約審查時,人權專家建議一套《反迫遷專法》作為統一標準。請問您認為台灣需要訂立《反迫遷專法》來保障居住權嗎?如果認為應該訂立《反迫遷專法》,請闡述貴黨認為該法案應具備的核心價值為何? 

承上,牽涉到「居住權」議題的法規、政策相當繁雜,但台灣至今仍缺乏一套政策檢驗的工具,以全面性地從政策總體評估我國居住權總體狀況並查核居住權之落實情況是否符合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基準。您認為是否需要參照聯合國範例建立「居住權指標」,作為檢驗台灣居住權落實情況的指標工具?

土地總體開發制度檢討 

台灣許多迫遷案都與土地整體開發計畫緊密關聯,在過去幾年裡,很多土地整體開發計畫也造成家庭破碎的悲劇。請問您認為驅動土地整體開發計畫的制度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有無修法調整的必要?若有,其核心最需要處理的議題及方向為何?

非正規住居的居住權保障

在台灣,許多非正規住居的形成肇因於複雜的政治社會結構因素,且在歷史過程中,都市裡的非正規住居填補了長期以來國家在系統性住宅政策上的空缺;而在常民生活中,許多非正規住居亦有門牌、水電等國家合法性治理的痕跡。然而,許多非正規住居的住戶面對法律訴訟時,幾乎不存在有得以對抗「無權佔有」的法律武器,這與經社文公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所談的保障顯然不一致,請問有什麼從制度上得以改善此狀況的做法?

落實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

當前台灣有超過50%的原住民族住在都市中,這給原住民族的集體共同生活、文化傳承等議題帶來艱鉅的挑戰。請問你認為國家應該建構什麼樣的住宅政策,來回應都市原住民族對於文化權與居住權的需求?

「集會遊行權」的總統候選人及政黨提問

集會遊行法自1988年訂定後至今並未有過大修,亦即其法條內容仍然基本維持其戒嚴後欲控制公民社會發展之立法目的,例如事前許可制、禁制區、命令解散權、對「首謀」之刑罰等,請問您認為目前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否能實踐我國憲法第14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對於和平集會權利之保障?若否,請問您是否願意在當選/連任後,推動集會遊行法之修法?

今日台灣抗爭現場中,警察在法律上如何行使其排除、驅離「違反法律」群眾手段,向來為人詬病,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上位階法律中,缺乏明確判斷何時警察能發動排除手段之標準,甚至文義不夠清楚的法條遭濫用,而廣泛以下位階、未對大眾公開之行政規則、地方警察機關所訂立自治規則為其執法之依歸,加上員警教育訓練不足,普遍缺乏遵守比例原則等行政法基本原理的意識,導致警察在抗爭現場經常性過當或違法執法,請問您在當選/連任後,是否有任何改善上述狀況的具體計畫?

即便台灣今日已經解嚴,亦有大法官釋字445號、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部分條文違憲,然而除了集會遊行法的問題以外,立法本意無涉集會遊行卻在實務現場遭濫用於阻擋人民行使集會遊行,其類型至少有:(1)浮濫解釋刑法妨害公務、侮辱公署,或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條文,使用刑罰、行政罰欲嚇阻抗爭者;(2)各種類型場地之公園管理、帳棚搭設系所行政規則濫用於集會現場,以路權同意文件、額外設置設施之門檻增加集會遊行之成本。

請問您若當選/連任,是否願意通盤檢討、修法改善法制對於集會遊行之不友善,或有其他任何具體措施改善此一濫用法律之現狀?


附件:

晶片身分證各政黨回應

記者會簡報

【新聞稿】跑道有替代,桃機別唬爛 溝通沒做好,莫名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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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跑道有替代,桃機別唬爛 溝通沒做好,莫名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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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上範圍最大區段徵收案的桃園航空城核心建設「機場第三跑道」於今(14)日進入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自2017年6月決議進入二階環評,歷經近2年半的會議審理及環評調查,機場公司做出了二階環評的評估報告,但很可惜的,面對如此重要、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的國家建設,開發單位仍未做足準備,尤其噪音、社會影響評估的部分仍有資料未交代清楚,且未確實評估替代方案,根本完全無視徵收開發對在地居民人權、財產的侵擾!

「崙仔後旁」的居民代表呂學信表示,他們社區在漁港路(原桃23縣道)旁,是去年收到協議價購通知書才赫然得知他們也被納入徵收範圍。呂學信說明,先前訴求要被納入徵收範圍的是崙仔後聚落,他們自始就不願被徵收,卻也被納入。而且航空城的都市計畫審定版修正多次,多年來都沒把他們的家園納入徵收範圍,顯見徵收根本缺乏必要性。他接著強調,環評並沒有為第三跑道做替代方案評估,顯然沒有考量其他可能對在地居民侵害更小的方案,是第三跑道開發案的重大缺失。

就本案開發對社會層面的影響,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指出,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評估的範圍,徵收超過3000家戶,勢必帶來相當的社會衝擊。然而當前環評報告書內容,社會影響評估流於形式,並無深刻處理居住權、人權議題。而這樣的狀況,更是二階環評的普遍現象,追根究底是因為缺乏整體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指引。因此,余宜家向環保署呼籲應儘速建立完善的「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從制度面解決既有缺失,並向環評委員呼籲,本案應儘速召開社會影響評估專家會議,深化既有社會影響評估,避免第三跑道開發可能帶來的人權危害。

同為「崙仔後旁」的居民徐巧穎則近一步補充,先前漁港路拓寬時,他們已經被不當徵收一次,現在為了航空城開發,又要再度被徵收,實在讓在地居民無法接受。她也控訴,都市計畫提到他們所在的區域是因為噪音太大,不適宜居住,所以要被納入徵收,但他們長年居住於該地,根本沒有所謂噪音的問題,甚至在環評報告書中,他們所在的海口里噪音也沒有超標,根本不構成應該要被納入徵收區的理由。徐巧穎再補充,一旦家園被徵收,在地居民的生存生計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甚至可能有人會無以為繼,因此堅決反對徵收。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指出,本案環評替代方案不可能為零方案。在交通部機場園區綱要計畫當中,就明載第三跑道有另外B、C兩個配置方案,同樣可以達到計畫目標,且搬遷人口、搬遷面積及增加禁限建面積皆大幅減少;在106年範疇界定會議中,開發單位亦曾將前述兩方案列為技術規劃替代案,亦有審查委員要求增加評估使用南側海軍基地設置第三跑道之替代方案。顯見本案有其他可行且環境影響較小之替代方案存在,專案小組應要求開發單位就零方案以外之替代方案進行評估。

機場第三跑道既然被政府列為國家重要建設,政府更應審慎評估、清楚交代整體開發對於環境的衝擊與影響,並尋求損害最小的方式,避免國家重要建設蒙上人權迫害、環境迫害的污名。

我們的訴求:

  • 召開社會影響評估專家會議,深化既有社會影響評估
  • 開發單位應評估零方案以外的替代方案
  • 航空城浮濫徵收,請委員重視開發造成的社會衝擊

圖一 替代方案圖   

此圖出自 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 919審定版頁 2-13。

 


瑠公圳人瑞迫遷案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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瑠公圳人瑞迫遷案懶人包

後續想收到瑠公圳案最新進展請填這個表單
https://forms.gle/ySSfECZwt4bjLaxs8 

|本懶人包的照片提供:魏正婷|

在國民政府來台後,老屋朝向鐵路的那邊的土地歸台灣汽車客運公司,面向水圳的屬台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這兩筆相連的土地,分別在2006與2012先後由同一建商買下。

2012年,建商同時提起2個拆屋還地的訴訟,走法院、捍衛家園成為水圳邊老屋生活的主調。

2019年的現在,2案中的1案已經敗訴確定,另1案件尚在審理中。這個敗訴確定的案件,建商不但隨時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累計至今的不當得利與裁判費也高達200餘萬,更是難以承受的經濟壓力。

 

罔市阿嬤家是瑠公圳這段最老的房子。

從早年周圍幾乎盡是水田,到後來鐵路停駛、開馬路、捷運通車,到現在周圍錯落著步登公寓與豪宅,老屋是這個區域巨大變化的見證。

戰後,賴姊的阿公受到地方鄉親敬重,時常協助調解水圳邊相關的事務,與水利會的職員相熟,在水圳邊住了下來,罔市阿嬤更長年擔任鄰長。

 


老屋,也不僅是罔市阿嬤一家的居住,而總是適時包容需要這個空間的人。賴姐最常提起的就是她小時候,後面台汽辦公大樓的人會借他們家廚房熱便當:或是更早之前,長屋住了許多從中南部搭著火車、搭著客運上台北找工作的小伙子

 

 

為什麼?

 

居住權作為基本人權,是被規範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第11條「適當生活水準」裡。居住權的內涵是指「安全、和平且有尊嚴地住在某處的權利。」(第4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

在公約的架構下,保有權的法律保障_legal security of tenure ,是捍衛居住權重要的法律武器,它應該要強韌到足以讓人能避免遭到居住權受威脅的程度。遺憾的是,目前台灣的法規,並沒有辦法提供所有類型的居住使用情況有效的保有權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8點提及,即便是非正規住居、佔有的土地和財產,也都應該享有保有權的保障:「保有權的形式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公共和私人)住宿設施、合作住房、租賃、屋主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居,包括佔有土地和財產。不論保有權的形式屬何種,所有人都應享有法律保障之保有權至其能避免遭到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的程度。」

強迫驅逐,是對居住權很深的侵害(詳見第4號一般性意見第18點及第7號一般性意見)。不過,公約本身並沒有禁止合於人權公約標準的驅逐,在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5點具體指出對於居住權的限制,應該同《經社文公約》第4條:是「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民享受國家遵照本公約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時,國家對此類權利僅得加以法律明定之限制,又其所定限制以與此類權利之性質不相牴觸為準,且加以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增進民主社會之公共福利。」。

公約雖然也承認,譬如長期不繳交租金下的驅逐是合理的(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1點),但在這個案件中,賴姊一家長年來承購土地的請求都未曾被處理,建商也並未提供承租這個選項就直接提告,賴姊一家縱使想承租土地都無法。公約也特別強調,國家不但本身有義務避免強迫驅逐,而且也要避免私人造成迫遷(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8點),甚至立法或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防止乃至懲罰(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9點),可惜這樣的要求,仍相對較少受到法院的重視。

我們也要特別提醒,即便當事人被強迫驅離後,可以負擔另外的住房,看起來居住狀態好像可以被恢復,但這不代表他們的居住權沒有受到損害。舉個極端的例子,我們絕對不會說被暴徒打到骨折的人如果骨頭會長回來,代表他會復原,所以他沒有受到傷害。

延伸閱讀

 

讓賴姐一直不能理解的事情是為什麼在毫無接觸、好好來參詳之前,就直接被吿上法院,使他們陷入迫遷的威脅中。公約是怎麼談迫遷與合於人權保障的搬遷呢?

「迫遷是指個人、家庭乃至於社區在違背他們意願的情況下,被長期或臨時驅逐他們所居住的房屋或土地,而沒有得到或不能援引適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保護。」(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3點)

如果綜合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內容來看,合於人權公約標準的遷移,必須是有法律明確限制的極為特殊的情況:不能抵觸人權保障,且唯一的目的是增進民主社會的公共福利(經社文公約第4條)。此外,就搬遷的議題來看,必須有真誠磋商的程序,這個磋商是能保障當事人居住權的核心,因為磋商必須要盡可能的以避免搬遷為目的,而且必須探討所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並權衡什麼事對當事人的最小侵害。這個部分的討論,可詳見經社文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3與第15點。

如果磋商完畢後,當事人依然得要搬遷,在這樣的情況下,搬遷的流程也需符合經社文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14到第16點的討論:包含當事人應該要有相關正當程序的法律保障、享有充足的救濟機會;而國家也應該針對其狀況給予補償,且當事人無法自給時,國家應提供其住房、安置或其他有生產力之土地;所提供的方案,也不能讓當事人的住房條件因此惡化,甚至在其他人權面向上,變得容易受侵害。

延伸閱讀

 

居住權,作為基本人權,是把居住看成讓我們能夠保有尊嚴,實現自我的基石。從這個角度來看,迫遷就不只是被迫換地方住而已,它會摧毀有尊嚴的生活方式。

我們幾乎可以在每個遭逢迫遷威脅案子裡,看到面臨迫遷威脅的人,生活、身心的各個面向都受到很深的影響與打擾,甚至有些時候會到讓日常生活無以為繼的程度。

「強迫驅逐不但明顯侵犯《公約》所體現的權利,同時也違反不少公民和政治權利,例如:生命權、人生安全權、私人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干涉權、以及和平享用財產權等。」(第7號一般性意見,第4點)

延伸閱讀

 

罔市阿嬤一家能不能有使用這塊土地居住的權利呢?如果不從人權公約的角度談,既有民法的地上權,或許是另一條可能的出路。

賴姊家涉及的案件中,曾有一案在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獲得勝訴(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重訴字第260號)。這個判決認為,在瑠公圳邊住了近七十年的罔市阿嬤與賴姐,是有該土地的地上權的,因此有權得以繼續安住下來。該判決書寫到:「...明知係爭土地非其所有,而於其上興建系爭房屋,無論主觀上與客觀上本即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物之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且早已過20年之久,其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應可認定。」

雖然這個判決,在後續的審級被推翻,但法院就個案事實認定罔市阿嬤一家「主觀客觀上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物之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已超過二十年,而已時效取得地上權,並大篇幅說明時效取得地上權蘊含的居住權意涵,仍具重要的意義。

延伸閱讀

 

後續想收到瑠公圳案最新進展請填這個表單
https://forms.gle/ySSfECZwt4bjLaxs8 

活動資訊 

 

【2020大選每月一問】提問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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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大選每月一問】提問總整理

要角逐總統以及立法委員的人選,其政策是否符合人權標準,以及在關鍵人權政策的選擇,都攸關我們未來基本人權是否受到應有的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從2020大選前約半年開始,每個月針對人權法案議題,針對總統候選人以及政黨提出「每月一問」。提問的政黨為國、民兩黨總統候選人(編按:當時親民黨宋楚瑜尚未宣布參選),以及2016年「政黨票」有拿到2%的政黨,再加上由台北市長柯文哲當時剛成立的「台灣民眾黨」,請他們在每月月底之前回應我們的提問,並在今年的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公布所有總統候選人及各大政黨的回應內容

本篇文章是將每個月的提問,做整體的整理。


難民法

  • 香港「反送中」運動演變至今,導致香港目前街頭上天天警民衝突,警力武力鎮壓。也傳出有越來越多港人可能來台尋求庇護。請問,您認為台灣是否應盡速建立一套明確有效的「難民庇護個案申請審查保護機制」嗎?
  • 除了香港之外,過去每年台灣也大約都有十件來自世界各國的尋求庇護者個案,卻因為「難民法」沒有通過,而沒有相關機制,個案不知道如何申請庇護,也沒有辦法透過「審查機制」而獲得任何基本權利保障。相關政府人員也因為沒有受過相關訓練,不知道如何處理這類案件。您認為台灣需要一部「難民法」嗎?
  • 請問您是否願意現在就大力推動此法通過?並在明年選舉後持續推動相關難民人權的法制工作?

礦業法:

  • 八月一日是「原住民族日」,您認為我國於2005年所通過的「原住民基本法」之精神及原則有被落實嗎?如果沒有,您認為問題在哪裡?
  • 您認為現行的「礦業法」條文中,是否有落實原住民的「知情同意權」?如果沒有,您認為應該要修法嗎?應該怎麼修?
  • 請問您是否願意現在就大力推動此法通過?並在明年選舉後持續推動落實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的實踐工作?

晶片身份證

國民黨曾在1998年,試圖推動將身分證換發為國民晶片卡的政策,最終因資料集中化的隱私問題,以及當時政府不願讓廠商擴大卡片功能而告吹。蔡總統在2005年擔任立法委員的期間內,曾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其換發身分證按捺指紋規定的合憲性。而蔡總統所領導的國發會,目前也正在向歐盟爭取《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GDPR)的適足性認定。

  • 請問您認為我國是否有全面發行晶片身分證的必要?
  • 請問您認為發行晶片身分證的個資隱私風險為何?你認為這些風險應被如何妥善控制?是否有必要針對上述風險訂定專法或修法?
  • 請問您是否認為,政府若要設置大規模資料庫或推動可能對廣大人民的個資保護造成風險的政策時,應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政府又是否應當就數位身分證的政策,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
  • 請問您是否認為政府應設置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您認為這個機關應如何設立?在尚未設置獨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以及尚未訂立專法或修法前,政府是否應暫停換發晶片身分證的流程?
  • 在推動程序引發廣大的社會爭議後,請問您是否認為,政府應重新修正推動的程序,廢棄過去已有的決議與招標案,並納入更多的公民參與程序(如聽證會或公聽會),以確保人民權益不致在未來受損?

居住權

  • 一、反迫遷專法與建立居住權評估指標:
    迫遷問題涉及多種法規與政策,兩公約審查時,人權專家建議一套《反迫遷專法》作為統一標準。請問您認為台灣需要訂立《反迫遷專法》來保障居住權嗎?如果認為應該訂立《反迫遷專法》,請闡述貴黨認為該法案應具備的核心價值為何?
    承上,牽涉到「居住權」議題的法規、政策相當繁雜,但台灣至今仍缺乏一套政策檢驗的工具,以全面性地從政策總體評估我國居住權總體狀況並查核居住權之落實情況是否符合聯合國經社文公約基準。您認為是否需要參照聯合國範例建立「居住權指標」,作為檢驗台灣居住權落實情況的指標工具?
  • 二、土地總體開發制度檢討:
    台灣許多迫遷案都與土地整體開發計畫緊密關聯,在過去幾年裡,很多土地整體開發計畫也造成家庭破碎的悲劇。請問您認為驅動土地整體開發計畫的制度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等,有無修法調整的必要?若有,其核心最需要處理的議題及方向為何?
  • 三、非正規住居的居住權保障:
    在台灣,許多非正規住居的形成肇因於複雜的政治社會結構因素,且在歷史過程中,都市裡的非正規住居填補了長期以來國家在系統性住宅政策上的空缺;而在常民生活中,許多非正規住居亦有門牌、水電等國家合法性治理的痕跡。然而,許多非正規住居的住戶面對法律訴訟時,幾乎不存在有得以對抗「無權佔有」的法律武器,這與經社文公約第四號及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所談的保障顯然不一致,請問有什麼從制度上得以改善此狀況的做法?
  • 四、落實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
    當前台灣有超過50%的原住民族住在都市中,這給原住民族的集體共同生活、文化傳承等議題帶來艱鉅的挑戰。請問你認為國家應該建構什麼樣的住宅政策,來回應都市原住民族對於文化權與居住權的需求?

集會遊行權

  • 一、集會遊行法自1988年訂定後至今並未有過大修,亦即其法條內容仍然基本維持其戒嚴後欲控制公民社會發展之立法目的,例如事前許可制、禁制區、命令解散權、對「首謀」之刑罰等,請問您認為目前集會遊行法的規定是否能實踐我國憲法第14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對於和平集會權利之保障?若否,請問您是否願意在當選/連任後,推動集會遊行法之修法?
  • 二、今日台灣抗爭現場中,警察在法律上如何行使其排除、驅離「違反法律」群眾手段,向來為人詬病,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等上位階法律中,缺乏明確判斷何時警察能發動排除手段之標準,甚至文義不夠清楚的法條遭濫用,而廣泛以下位階、未對大眾公開之行政規則、地方警察機關所訂立自治規則為其執法之依歸,加上員警教育訓練不足,普遍缺乏遵守比例原則等行政法基本原理的意識,導致警察在抗爭現場經常性過當或違法執法,請問您在當選/連任後,是否有任何改善上述狀況的具體計畫?
  • 三、即便台灣今日已經解嚴,亦有大法官釋字445號、718號解釋宣告集遊法部分條文違憲,然而除了集會遊行法的問題以外,立法本意無涉集會遊行卻在實務現場遭濫用於阻擋人民行使集會遊行,其類型至少有:(1)浮濫解釋刑法妨害公務、侮辱公署,或廢棄物清理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條文,使用刑罰、行政罰欲嚇阻抗爭者;(2)各種類型場地之公園管理、帳棚搭設系所行政規則濫用於集會現場,以路權同意文件、額外設置設施之門檻增加集會遊行之成本。
  • 請問您若當選/連任,是否願意通盤檢討、修法改善法制對於集會遊行之不友善,或有其他任何具體措施改善此一濫用法律之現狀?

國際人權公約

  • 一、由立法院通過各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的方式,引進聯合國各項核心人權規範,以保障我境內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是從2000年民進黨執政開始推動,2009年國民黨執政時期正式開展的國際人權公約在地實踐的既定政策,請問您若當選,是否願意延續這項已經推行十年、且發展到如今已5部人權公約、4部施行法的重要人權政策?以及您是否願意根據之前公約審查後的各項結論性意見,積極落實專家建議,以充分實現各項人權?並保證不會停止或倒退這一系列的人權政策?
  • 二、就兩公約人權而言,根據監察院2019年9月11日的調查報告,指出總統府、行政院、法務部三者間存在國家人權業務之主責事項與分工、協力關係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長年存在的結構性問題,請問您是否同意我國應成立一個獨立的、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以及行政院應比照推動性平業務的性平處,成立一個推動人權兩公約的行政院人權處?
  • 三、從兩公約施行法正式生效以來,有將近十年的時間,不論是那一個政黨的政府,都沒有提出具體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請問您若當選之後,是否會在一年內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而您的行動計畫重點與方針會是什麼?

    各政黨回答情形:

    【每月一問】韓國瑜與親中政黨全交白卷、蔡英文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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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一問】韓國瑜與親中政黨全交白卷、蔡英文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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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0  台灣人權促進會 新聞稿

    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距離明年的總統與立委的選舉,也只剩33天,不管接下來的總統是誰,還是新一屆的立委法員們,其政策是否符合人權標準,以及其在關鍵人權政策上,選擇站在哪一邊,都攸關我們未來基本人權是否受到應有的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自2019年8月起,開始針對兩位總統候選人(即蔡英文與韓國瑜,宋楚瑜11月才宣布參選,因此不在本會提問對象)及各政黨提出人權政策每月一問,分別就難民法、礦業法與原住民諮商同意權、晶片身分證、居住權、集會遊行權、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等重要人權政策進行提問。截至目前為止,本會已經開過兩次記者會,公布了難民法、礦業法、以及晶片身分證的回覆結果,並進行評論(請參考以下網址,9/12記者會 11/5記者會新聞稿 )。以下分別就居住權、集會遊行權、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每月一問回應結果扼要說明,最後我們也會針對各總統候選人與各政黨的整體回應進行總評。

    每月一問總評

    就兩位總統候選人的總體評分,我們看到儘管蔡英文總統這次有回覆居住權、集遊權、以及國際人權公約的議題,但前三題的補考機會仍舊沒有回應,因此滿分十分只得到「2.5」分,至於韓國瑜這次每月一問完全拒答,就不是介於有跟沒有之間,而是「0」分。令人遺憾的是,兩位總統候選人在人權政策上,都是不及格的。相較於近日國際人權組織CIVICUS Monitor所公布的全球公民空間的評比,台灣是亞洲唯一被評比為「開放」的國家,兩位總統候選人在人權政策上的表現,實在令人堪憂。

    至於政黨的部分,首先我們要肯定綠黨、時代力量、以及社會民主黨,三黨針對每月一問的六大問題皆認真以對、積極回覆,因此總體評比都有在六分以上,綠黨的「7.7」分為所有政黨中的最高分。附帶提一下台灣團結聯盟,一開始台聯有積極回應,但後來雖然表示認同這些問題,但並沒有具體回應理由,因此總分只有獲得「1.1」分。

    民進黨作為當前的執政黨,且立法院也佔有過半的席次,但總體評分只有獲得不及格的「4.3」分,事實上這個分數並不意外,因為除了比較能搬得上台面的國際人權公約政策有及格之外,其他像是難民法的擱置、礦業法的擺爛、晶片身分證的強推、集遊法的冷凍、乃至於居住權的說一套做一套,民進黨政府在人權議題的表現是令人相當失望的。

    最後,幾乎可以放棄治療的,就是國民黨、新黨、親民黨、台灣民眾黨,因為他們幾乎都是「0」分,這些光譜上親中與傾向統一的政黨,實際上也對於人權議題與人權政策毫無反應,這對於所有台灣的選民,是一種警訊,因為一個完全沒有人權意識、欠缺人權政策的政黨,一旦執政後,想必將是台灣人原本享有的各種民主、人權、自由等價值的倒退與失去。看看當前的香港與中國人權的狀況,想想未來的台灣,我們到底要守住人權,還是要將這些全都拱手讓人。

    居住權

    關於「保障居住權」政策,台權會從建立總體的居住權衡量指標、整體開發政策系統性製造迫遷案、非正規住居居住權保障及都市原住民族居住權等面向提問。檯面上主要政黨,僅有蔡英文競選辦公室暨民進黨、社會民主黨、綠黨及時代力量答題。總統候選人韓國瑜、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台灣團結聯盟、新黨、親民黨皆未作答,獲得「零分」。

    台權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表示,各政黨答題多肯認居住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價值,但從肯認價值到端出具體的政策,亦是很重要的一步,否則將只是人權政策的空頭支票,實踐之路遙遙無期。綠黨與社會民主黨在答題上充分展現該兩黨在價值取向上極力支持保障居住權的方向,但社民黨僅表示其立場,在政策議題上幾乎無明確表示;而綠黨則略有觸及具體政策改善之建議。時代力量的答題是最清晰明確的,對於國內個案、既有整體開發政策帶來侵害人權的問題都掌握完整,也有提出具體的改善方案。

    余宜家進一步指出,相對而言,蔡英文競選辦公室暨民進黨的回應讓人失望,因為部分政策在執政期間是有往人權保障的面相提升,如非正規住居之居民被訴訟提告驅離的情況已有改善,但總體而言,民進黨的回應僅就既有政策方向做重複性的說明,雖強調開發後安置規劃,但看不到根本性地檢討既有制度,並發展未來改善計畫的輪廓。作為已經執政四年的政黨,在居住權的政策上,僅能做出這樣的表示,顯然無意徹底解決土地開發制度過於向發展主義傾斜而漠視人權的問題。

    集會遊行權

    在集遊權議題上,表現最好的是綠黨及時代力量,綠黨的回覆是所有政黨中最詳細完整的,並且也幾乎提到現行實務的所有問題點,包含許可制、禁制區的修正,警察執法、法律修正的方向,提出相對應的具體改善措施,能讓人相信該黨若進入國會會有具體的改革方向,值得鼓勵。而時代力量相較綠黨回答得沒有那麼詳細,但也是在大方向上站穩保障集遊權的立場,同樣和綠黨點出執法者對集遊「限制」的概念必須改正後,提及其在立法院努力的方向,可看見其論述非基於空談。

    相形之下,其他兩個有回覆的政黨中,社民黨雖然表明了他們譴責現狀的立場,但內容缺乏具體細節,也並未論述是有什麼現象導致人民基本權利被限制,可能淪為單純的口號;而與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共用回覆的民進黨,只針對第一題集遊法修法的問題回答,其他問題都沒有回覆,甚至關於修法本身,也只是重述最基本的集遊法違反公政公約第21條因此必須修正,但除了表示政府將敦請立法院盡速修法,沒有解釋其在任期間對於集遊法修法的任何說明,並沒有身為執政黨的自覺。以上兩個政黨、及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因此都只能獲得不及格的成績。

    但比上述更糟糕的,就是本次也完全沒有交卷的國民黨、台民黨、台聯、新黨、親民黨等各政黨,及總統候選人韓國瑜,連最初步的對於集遊法的態度,民間團體都無法理解政黨和候選人的想法,根本無從監督起,只顯現其對於基本人權議題漠不關心,因此全部皆獲得零分。

    國際人權公約

    就國際人權公約的每月一問,台權會首先根據這十年來四部施行法共五個聯合國人權公約已進行過的國家報告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問各總統候選人與各政黨是否承諾將延1續這項人權政策,以及是否願意積極落實各項結論性意見。再者,進一步問獨立國家人權機制的建立,最後問是否願意提出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計畫內容為何?就這三大問題,最後只有蔡英文總統、時代力量、社會民主黨、以及綠黨有具體回覆問題,而民進黨中央黨部表示回覆意見如蔡英文總統意見。其餘的韓國瑜總統候選人、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新黨、親民黨皆未作答,台灣團結聯盟雖支持本會所提出的各問題但最終也未具體作答,所以全都獲得「零分」。

    在有關落實各項已國內法化的人權公約,基本上有回覆者,皆承諾將延續這項十年政策,尤其蔡英文的回覆中特別提到尚未國內法化的禁止酷刑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及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人公約的進程。而在有關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提問,社民黨表示未來因沒有國會席次因此無法提供,其他各回應人包括民進黨與蔡英文、綠黨和時代力量,皆表示願意推動與支持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比較特別的是綠黨,他們傾向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的內容來作為其國家人權行動計畫的內容,但較偏重永續發展價值,可能會忽視各核心人權公約其他重要的人權議題。

    意見較分歧的是有關獨立國家人權機構的回覆內容,社民黨認為應該設在行政院底下的獨立機關,而綠黨則具體認為應將國發會改成「人權與永續發展委員會」,但無論哪一種,究竟行政院底下的獨立機關是否能夠符合巴黎原則所要求的獨立性?又這跟行政院底下擬設立的人權處,兩者之間有何差別?恐怕會有爭議。至於蔡英文與民進黨,以及時代力量,皆表示支持符合巴黎原則的獨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時代力量並沒有具體說明應該設置在哪裡?事實上,在大選前,立法院最近已經開始處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法案,主要是設在監察院的版本,蔡英文和民進黨表示這是政府展現保障人權的「意志」,但這個議題,民間人權團體已二十多年的倡議和努力,過去政府始終擱置不理,在這屆立法委員任期結束前才提出法案,究竟是哪來的「意志」?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

    時間:2019年12月10日(二) 上午十點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濟南路一段3-1號)

    主持人: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評論人:
    集會遊行權:李奇芳 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會長、執業律師
    居住權:余宜家 台灣人權促進會 居住權專員
    國際人權公約: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總體評論:邱伊翎 台灣人權促進會 秘書長

    【世界人權日系列講座】德國《合作宅一起》紀錄片放映:台灣合作住宅的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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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6月,無住屋者團結組織對於居住政策提出一系列倡議行動,訴求為「住者有其屋」、降低房價與住宅制度改革。同年8月,舉辦萬人夜宿忠孝東路活動,抗議無法負荷的高房價,當時有五萬人一同響應。這同時也是台灣解嚴後,規模龐大的都市議題運動─無殼蝸牛運動。為因應民間訴求,政府提出建設國宅與擴大房屋貸款,但不僅成效不佳,擴大房貸甚至支撐起房價的升高。

    30年後的今天,期待有個安身立命的蝸牛殼依舊艱難,我們該怎麼思考「住者適其屋」的新居住型態?12月28日(六)下午,台權會南辦與OURs都市改革組織將居住影展《合作宅一起》帶來高雄囉!

    當天映後座談,將帶來新書《合作住宅指南:用自決、永續、共居開啟生活新提案》,並邀請OURs都市改革組織研究員詹竣傑進行分享,讓大家更了解合作住宅究竟是什麼,又如何在台灣實踐?

    講座資訊:

    【世界人權日系列講座】德國《合作宅一起》紀錄片放映:台灣合作住宅的下一步!

    時間:12月28日(六)14:30-16:30

    地點:塩旅社2樓(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58號)

    播映片單:《合作宅一起》德國紀錄片

    主持人:林彤 (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主任)

    與談人:詹竣傑(OURs都市改革組織研究員、《合作住宅指南》譯文審定)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OURs都市改革組織

    合辦單位:塩旅HOTEL YAM

     

    片單介紹:

    《合作宅一起》德國紀錄片 

    導演 Mietshäuser syndikat | 2016上映 | 片長65mins|德文發音中文字幕

    德國的Mietshäuser syndikat是一個特別的組織,專門為人們尋找適合的房子、提供財務諮詢,讓擁有相同理念、想要共同生活的人們組成「經營體」,以自身的力量建構「合作住宅」。住戶只擁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的合作住宅,顛覆資本主義下的私有財產概念,以共同經營社區、提供合理租金,來保障每個人應有的居住權。在住宅高度私有化、房價飆漲、社會網絡疏離的現代都市,「共居」型態可能是社會的解藥嗎?「合作住宅」模式要如何進行?看紀錄片中的德國,能否為台灣帶來一些啟示。

     

    書籍介紹:

    《合作住宅指南:用自決、永續、共居開啟生活新提案》

    https://ours.org.tw/2019/11/10/cohousingculturebook/

    本書重點是提綱挈領介紹合作住宅的核心理念:社區自主、由下而上、合作共享,並藉此說明歐洲柏林、阿姆斯特丹、斯德哥爾摩等城市的合作住宅概況,以及多種不同類型取向合作住宅可能,如跨世代、共老、身障者等。

    報名費用:150元(報名時線上繳費或當天於現場繳費)

    報名連結:https://www.tahr.org.tw/civicrm/event/info?reset=1&id=128

    活動日期: 
    2019/12/28 -
    14:3016:30
    主辦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
    OURs都市改革組織
    協辦單位: 
    塩旅HOTEL YAM
    講者: 
    與談人:詹竣傑(OURs都市改革組織研究員、《合作住宅指南》譯文審定)
    地點: 

    塩旅社2樓(高雄市鹽埕區七賢三路58號)

    文章來源: 

    【新聞稿】航空城開發趕進度,飛安人權都不顧/環評爭議未解,不得草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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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航空城開發趕進度,飛安人權都不顧/環評爭議未解,不得草率通過

     

    今(14)日是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第二次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在第一次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上,專家針對油庫安全、空污、噪音等議題,要求開發單位做更詳盡的說明;民間團體建議噪音課題有更明確說明、就第三跑道替代方案做評估,同時也應就本案的社會影響與衝擊做更明確細緻的評估。但從這次的環評報告看來,機場公司對專家、民間團體的建議,根本是實問虛答,突顯只想趕開發進度,飛安人權皆可拋的心態:忽視機場若發生災難對台灣整體社會、經濟的衝擊,也無視這個史上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將如何侵害在地居民的基本人權。民間團體及居民代表呼籲,環評還有眾多爭議未解,不得草率通過。

    油管油庫風險評估及因應方案草率

    環境法律人協會專員徐孟平指出,開發單位至今都沒有正面面對第三跑道鄰近油庫與油管的飛安問題。就油管而言,供應機場使用的中油管線就在第三跑道下方兩公尺,開發單位卻僅用未來開發時再與相關單位會商油管遷移方案帶過,而沒說明具體的管線遷移計畫,也未評估油管受損之風險及機場應變方案。徐孟平強調,該油管是機場航空燃油來源,施工工程若發生挖斷油管的意外,可能癱瘓機場運作,且航空燃油是精密液體,國外就曾發生燃油汙染導致飛機墜毀的事件,開發單位不可不慎。此外,未來第三跑道距離沙崙油庫僅320公尺(到跑道中線350公尺),也是前一次專案小組專家審查的重點,徐孟平解釋,沙崙油庫是北台灣最主要的原油儲存地,不僅供應桃園機場、北台灣使用,亦有軍備儲油考量,這次環評補件,卻僅強調飛機撞擊油庫風險極低,依然沒有回應環評委員的要求,評估若發生意外,究竟影響的層面、幅度如何,以這樣粗糙的程度,要如何評估減災應變方案是否真的有效果?

    範疇界定濫用裁量零方案 替代方案應三案併陳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指出,關於前次專案小組民間提出替代方案不能只有零方案的問題,開發單位僅回覆範疇界定已決議替代方案為零方案。許博任強調,交通部機場園區綱要計畫自己明確評估有B、C兩個同樣可達成計畫運量且影響較小的替代方案,是攸關國家重大建設與環境、人權衝擊可否更為調和的替選可能。環保署僅以一場範疇界定會議,即推翻經交通部通過且送行政院核定之綱要計畫所記載之替代方案,改採零方案,有濫用裁量的疑慮。許博任表示,替代方案至少應該將B、C案與零方案併陳,並且針對B、C案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

    崙仔後徵收爭議未解 居民再度陳情

    崙仔後旁的居民代表呂學信也再度來到現場。呂學信表示,他們社區在漁港路(原桃23縣道)旁,先前訴求要被納入徵收範圍的是崙仔後聚落,他們這些住戶自始就不願被徵收,卻也被納入。一旦家園被徵收,絕對無法維持既有的生活方式,而且社區裡也有更弱勢的家戶非常擔憂唯一的家園若不保,恐怕生活也將無以為繼,對生存、生計來說都是很大的打擊。呂學信表示,航空城計畫的上一次審定版,並沒有把他們聚落納入徵收範圍,在跑道規劃根本沒有變動的情況下,卻又再最後一刻把他們納入,顯見這個徵收是徹底缺乏必要性的,因此堅決反對被徵收。

    搬遷影響評估不可隨便 召開專家會議 重作社會影響評估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表示,航空城作為全台最大的徵收案,區內至少有3900個家戶與3.9萬人,是直接影響蘆竹、大園地區1.5成的人口,顯見興建跑道將給在地社會帶來相當的衝擊。搬遷絕非搬家,國際上研究已經指出:強迫搬遷,會深切的影響個人與社群的健康、社會支持、工作情況,是可能使社會弱勢更邊緣化,亦使原社會中堅因面對種種衝擊而成為社會弱勢。余宜家指出,目前的環評報告,在社會影響評估上做的過於簡略,根本沒有基礎評估既有的安置計畫是否充分,也沒有發展開發前、開發期間與營運期間需要那些社會政策與資源的介入,以降低因為開發帶來的各種侵擾,也就是說桃園航空城根本等同沒做社會影響評估,逕行開發恐將是人權災難。

    環境權保基金會研究員許博任指出,社會影響評估是環境影響評估的法定項目。但因環保署遲未公告「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以致各環評書件社會影響評估章節大多草率粗糙、未能達到環境影響評估應有的預測、分析及提出減緩方案之功能,本案環評亦重蹈覆轍。依據環保署於106年曾提出的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其中明確規範二階環評社會影響評估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 社會影響基準報告,內容應包括受影響社區現況與利害關係人之描述。
    • (二) 方法論,包括社會影響評估之設計架構、社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與評定之 方法及其限制、社區參與介入過程。
    • (三) 社會影響分析報告,內容應包括替代方案、社會脆弱性與社會影響預測、 分析及評定。
    • (四) 社會影響管理計畫,內容應包括減輕或避免不利影響之對策、社會影響後 續追蹤調查,以及社區發展計畫。社會影響管理計畫應記載內容如附件。
    • (五) 執行社會影響減緩對策所需經費。
    • (六) 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社會不良影響對策摘要表。
    • (七) 環境正義、人權及倫理議題之處理方式。

    本件環評若比對上述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二至七項的應記載事項可說是付之闕如;第一項關於現況與利害關係人之描述也過於簡略。例如,計畫範圍內各行業就業人數、工作場所數、經營狀況等查詢最新105年度工商業及服務業普查即可得之資料,環評書件皆未載明。此將導致無法準確推估本計畫對區內現有產業及就業之衝擊,以及設計因應方案。

    許博任強調本案最重大的環境衝擊,就是近四萬居民大規模搬遷的社會影響。而社會影響評估項目應包括「現況說明、影響預估分析、減緩對策、監測管理計畫」,缺一不可。目前除環保署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草案外,國際間關於開發導致之大規模搬遷的社會影響評估也有應用廣泛的IRR 模式(The Impoverishment, Risk and Reconstruction (IRR) Model ),聯合國亦有多份搬遷影響評估文件及操作手冊可供參考。許博任強調本案是台灣史無前例的大規模搬遷案,有必要針對大規模搬遷的社會影響評估召開專家會議,重作社會影響評估,環評才可基於完整資訊做出正確決議,也能為台灣環評及社會影響評估立下典範。

    「桃園建設不會停」,環境影響評估也不能急

    大選後鄭文燦市長立即宣示「桃園建設不會停」,但航空城的居民及民間團體代表要呼籲政府,航空城的環境及人權影響太大,「環境影響評估不能急」,民間團體認為環評還有諸多爭議未解,不得草率通過。


    記者會主持:

    •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 余宜家
    • 記者會發言:
    • 環境法律人協會專員  徐孟平
    • 崙仔後鄰近地區被徵收戶 呂學信
    •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 許博任

    新聞聯絡人:余宜家


    附件

    01中油沙崙油庫位置(出自環評書圖5.2.1-1)


    02未來桃園機場空間配置圖 ( 出自環評書5.2.2-2-1)


    03既有管線配置圖(出自環評書 圖6.4.2-1)


    05替代方案_桃園機場各跑道配置方案評估表(出自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第940次都市計畫審議 表2-2)


    06海口里崙仔後及其旁聚落於航空城相對位置圖(出自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海口里崙仔後納入計畫範圍補辦公展書件)


    07黃色打圈處為崙仔後聚落_綠色線條處為此次陳情居民(出自海口里聚落補辦供展計畫範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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