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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nel: 台灣人權促進會 - 居住權與反迫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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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強行以線上徵審會通過航空城地上物徵收,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航空城爭議未解,持續抵抗不義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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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強行以線上徵審會通過航空城地上物徵收,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航空城爭議未解,持續抵抗不義徵收。

針對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在今日(7/7)以視訊會議的方式召開第240次會議,審查航空城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第一期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徵收案,民間團體對於內政部與桃市府於疫情期間通過審議,表示憤怒並發表以下聲明。

線上會議限縮民眾參與,已實質剝奪利害相關人的程序參與權利
民間團體表示,線上會議明顯限縮民眾參與,今天線上徵審會的配套措施,電話陳述、服務中心陳述,加上線上會議軟體陳述才不到20人,跟以往航空城徵審會動輒超過30人要陳述意見相比,顯然遠端會議的配套,有讓利害相關人難以參與的問題。自從公告今日將開土徵審議會以來,民間團體也接到很多民眾表達缺乏設備或不知道怎麼參加審議會陳情的聲音,因此線上會議即使已如期舉行,也不能遮掩許多民眾無法參與而被實質排除於審議會之外的事實。線上徵審會的三種配套,顯然難以適用利害相關人眾多、且有重大爭議的航空城地上物徵收案,必然實質剝奪利害相關人的程序參與權利,民間團體也於會中建請將今日會議改為談話會,遺憾最後徵審會仍做出審查通過的決定。

爭議未解、搬遷時程未到,徵收審議不具急迫性
除此之外,這次審查的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徵收案,地上物查估作業、協議價購程序未完竣,安置計畫尚仍存在重大爭議,且開發期程不具急迫性,不影響第三跑道及優先區的進度:因為本案無論是機場園區或其他地區,表定搬遷時程皆為2024年,因此根本不應在此刻進行地上物徵收審議。需地機關主張的欲提早搬遷的民眾權益,本就可以透過協議價購方式處理,也與地上物徵收無涉。會上民航局與桃園市府屢次以保障民眾權益為由,表示目前有徵收審議通過的急迫性,試圖混淆視聽,我們嚴厲譴責。而過早公告徵收,則將衍生補償價格將難以反映3年後實際點交搬遷時之物價及原物料價格水準的問題,理應不該通過。
 

持續抵抗不義徵收 
桃園航空城作為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區段徵收長期被學界、實務界詬病為有明確違憲疑慮,且在本案仍有重大爭議的情況下,如今強行通過其他搬遷區的地上物審查,後續爭議並不會就此解決。航空城案第三跑道、產業專用區、附近地區的住商用地及產業用地之區段徵收規模,必要性及公益性多年來都存在重大爭議,目前已有20餘位在地居民委託民間團體及律師團針對本案徵收及環境影響評估提起訴願及訴訟,後續也將針對今日通過的地上物徵收處分提起訴訟,期盼司法能還給民眾正義,也將持續抵抗不義徵收。

聲明團體: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航空城土地徵收起訴:居民提告,力抗不義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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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土地徵收起訴:居民提告,力抗不義徵收

全台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航空城區段徵收案,區內包括竹圍街、海山路、自強社區、漁港路兩側聚落、埔心三塊厝庄等聚落的10餘位被徵收戶,在今年5月下旬收到行政院訴願駁回決定,因此在今日(22)委任律師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針對航空城土地徵收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土地徵收缺乏公益性、必要性,並有諸多瑕疵而有重大違法情事,且區段徵收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財產權、居住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訴請法院撤銷徵收處分,並懇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區段徵收形同「私益徵收」屬違憲制度

航空城第一期徵收範圍內影響戶數3,600戶,約15,000人,徵收面積達2,599公頃。航空城從第三跑道、產業專用區、附近地區的住商用地及產業用地之徵收規模,公益性及必要性多年來都存在重大爭議;而區段徵收長期以來廣受批評是政府基於財務理由,恣意擴大徵收範圍的惡法,明顯有違憲疑慮。

航空城律師團表示,區段徵收制度,本質上屬「非公用之徵收」,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形式上雖然是整體開發,但實質目的主要是提供平衡開發成本資金來源。整體利益的歸屬,並非全體人民,更非由受徵收特別犧牲人民享有,而是由國庫及標售取得土地的私人享有;徵收土地公開標售移轉給私人建設,形同「私益徵收」,更加劇社會不平等的現象。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區段徵收制度,允許國家以資源利用與地區發展為名,進行毗鄰地區土地之全面性徵收,使土地資源之主要利益重新分配或移轉予其他私人享有,或由國家機關為營利使用而無須負擔開發之資金成本。這種制度,顯然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規定。

航空城爭議持續延燒,罔顧民眾權益

民間團體表示,航空城都市計畫範圍反反覆覆,在第三跑道等公共設施開發方式、區位無調整的情況下,部分徵收區卻曾經剔除又再度納入,顯示很多區域根本欠缺徵收必要性,這些爭議並未因著航空城土地徵收公告而解決。早在2013年都委會第818次會議就已決議計畫範圍以不再擴大為原則,但從東北角漁港路兩側的居民,在2018年被無辜納入徵收區就是極不合理的例子;而自強社區在2014年時,不願被徵收的住戶被剔除於區段徵收或劃為住宅區,但後續卻在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噪音管制為由,被改劃成產業用區;噪音管制並不屬於土地徵收的必要性,更顯示該區無產業專用區的需求。距離跑道較近的竹圍街,也曾在都委會的討論上,被劃成無交通影響、無飛安影響的住宅保留區。海山路與埔心里的居民,則位於計畫區邊緣,明顯是為了平衡航空城財務才被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徵收區內充斥著這類「明明不需要,硬是被徵收」的案例,可以想見隨著航空城計畫的推展,無論是反徵收、安置相關爭議將持續延燒,土地徵收帶來的強迫驅逐,已經可以肯定使航空城計畫成為台灣歷史上嚴重的人權侵害事件。

航空城爭議不僅止於土地徵收,桃園機場第三跑道的環評瑕疵,也已於5月26日提起訴訟。因應大量居民搬遷的社會影響評估相當粗糙,搬遷前的現狀調查與影響評估過於簡陋於法並不完備;除此之外,桃園機場第三跑道欠缺替代方案評估,民航局實有同樣能達到計畫目標年客貨運量目標的替代方案,卻在環評審查時未納入評估;而緊鄰第三跑道旁沙崙油庫的風險評估相當粗糙,缺乏風險評估的量化計算,更未因應跑道與油庫距離顯著拉近的新情境,提出新的緊急應變計畫,顯見開發行為罔顧民眾權益。

發稿團體: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活動側記】續守老屋,光不能滅 -談瑠公圳迫遷釋憲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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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側記】續守老屋,光不能滅 -談瑠公圳迫遷釋憲被拒

文/台權會實習生 王澧錞
校訂/游詩庭


續守老屋,光不能滅 -談瑠公圳迫遷釋憲被拒

主持|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葉恕宏 瑠公圳迫遷案委任律師
   黃昱中 瑠公圳迫遷案委任律師
   賴碧珍 瑠公圳迫遷案當事人

瑠公圳釋憲案被拒後,台權會、人約盟與反迫遷連線邀請瑠公圳案的當事人,與委任律師葉恕宏、黃昱中,一起回顧9年的歷程中,屬於當事人基本權利的這顆球,為何一再被現行制度所漏接?

距離新店捷運站不遠處,一棟長型的平房,是賴碧珍(賴姐)一家四代、一甲子的住所,2012年捎來一紙拆屋還地的訴狀,此後,賴姐展開了長達九年的訴訟人生,台權會副祕書長宜家向聽眾簡述了老宅面臨到的命運。

主持人黃嵩立老師以兩公約及國家報告說明居住權在台灣落實的狀況,並提出了三個癥結點,今天的演講將針對這三個面向進行探討:

  1. 農田水利會是否遵照規定進行土地買賣

  2. 法院及市公所對於時效取得權的認定

  3. 法官如何看待居住權及財產權的衝突

首先,賴姐介紹了這棟老屋佇立的周遭環境及歷史背景,前方是優美而簡樸的瑠公圳,後方緊鄰新店線鐵路,老屋在此見證了鐵路、公路、捷運逐漸四通八達的發展網絡,也目睹了農商業、都市的興衰演變,賴姐用一張張黑白斑駁的老照片,向大家展示了老屋的歷史價值,也讓我們看到老屋是如何陪伴他們一家成長茁壯。

照片轉為彩色,過去那坐在鐵軌邊,以地上的土木為樂的時光已不再。為了瑠公圳周邊土地開發的再造工程,破壞了原本古樸的圳道,加了大量現代工法;言猶在耳的是,圳道再造說明會中,水利會對沿岸居民說土地「不租也不賣」,卻在開圳典禮後,土地無聲無息被分割成好幾小塊,轉身便賣給建商蓋起水岸豪宅。建商要求拆屋還地,展開了賴姐的訴訟人生。

「老樹移根,非傷即亡。樹比人還早在這裡,不屬於任何人;但土地移到誰手上,誰就可以決定它的生命。」老屋門前有合法身分的老樟樹,與這幢台北縣政府核發的合法建屋,兩者都具有法定身分,卻雙雙面臨被迫移動和拆除的命運,嚴重摧毀一個家族的存留。

賴姐進一步敘述建商對她進行的各種威脅逼迫,以及訴訟、協調過程中遭受的輕蔑和不平等對待,一切都是為了將其驅離出充滿人生印記與連結的家園。好多事情她始終不能明白:為什麼保護人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如此?國家機器嚴重運轉失靈,人民還能有什麼期待?無數次進出法庭,每每開庭後都覺得自己被司法再踐踏一次,賴姐的尊嚴像一顆堅硬的石頭,一次次的被高高在上的法官用法搥擊出一道一道的裂痕,難以復原。

賴姐說自己很像電影《人在冏途》的主角,中年面臨人生失序,一切都在預料之外,正努力扭轉回正軌。她將這些年的種種壓力、煩惱和風雨都擋在門外,自己獨自面對,只希望高齡近百的外婆能平靜度過晚年。賴姐說,自己只是社會的縮影,兩公約中居住權的保障尚未被落實,同時,也感謝NGO團體、學者、法扶,以及關心本案的所有朋友,讓她擁有追求法律平等的希望與勇氣,進而能一路走到今天,祝福所有受到土地議題、迫遷所苦的朋友們都能獲得轉機。

接著,嵩立老師分享了郭銘禮法官的判決書:「由於系爭房屋是蔡金木、陳罔市結婚生育兒女、孫子女等後代子孫而共同使用,實在無法因為系爭房屋分別坐落不同地號之土地而割裂認定其整體使用的目的與價值…自42年起至本件起訴日止,先後合計長達約60年以上,家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系爭房屋是住宅,也是家庭。雖然目前原則上僅有被告與陳罔市居住,仍無損系爭房屋作為住宅與家庭之性質。」房屋是住宅,也是家庭,道出了居住權的核心。

本案委任律師葉恕宏也分享了多年來處理訴訟的心路歷程及爭議之所在。首先,葉律師敘說了他眼中的賴姐及罔市阿嬤,總是那麼和藹可親,在老屋外的涼椅上看著瑠公圳的水流,這個畫面驅動著他在訴訟過程中堅強面對訴訟內外的考驗。葉律師透過一張張從老屋中蒐集來的老照片、門牌、稅籍牌、修建證、購地申請書等,向大家介紹老屋歷年的身分資料,及其文化、歷史意義上的珍貴之處。

葉律師展示了水利會標售土地資料上的完美又巧合的得標──僅有建商一組投標、得標金額比底標多了2712元,位處於新店捷運站邊,一坪可售高達八十萬的土地,這樣的結果是巧合嗎?葉律師再針對地主取得土地之適法性問題、水利會是否善盡公法人1義務、監委最新調查報告進行討論,並介紹了訴訟內外所採取的攻防方法,諸如時效取得地上權、默示之使用借貸、權利濫用、權利失效、居住權等,再進一步帶著大家看瑠公圳兩案的判決結果及判決書內容,指出137、138一案在地院取得勝訴的好消息,並解釋其他審判敗訴的理由。

最後,本案訴訟律師黃昱中以專業的法律視角切入,探討為何現行法律無法落實居住正義,法官的判定依據為何?黃律師依照現有資訊重整脈絡進行講解,針對適足居住權2的法源與內涵、兩公約的效力及範圍、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相關法律和判例,以法律和實務見解向大家解析本案。

問答時間兩位律師對於優先承購權3、時效取得地上權4做了更進一步的解釋和討論,而賴姐也被詢問如何堅持這麼久,是否曾經有過放棄的念頭,她說:「這裡就是我的家,我不能就這樣不清不楚、不明不白地從這個我出生就住的家被趕出去,即使存在對司法的無力感,但有一群人陪著我,讓我覺得後面有很大的力量,陪著我有勇氣地往前行,我覺得很多事情一定要盡力到最後,所以我目前沒有放棄。」

演講的簡報上,倪國榮的〈百年阿嬤唱歌〉出現了兩次:

平房是七十年
日治時蓋的
百年阿嬤凝立著
微歌著
《身騎白馬》

強制拆除的公文
要把
歲月
都拆了

外孫女的
微微白髮
協助
阿嬤的歌
繼續唱下去

期許賴姐能將罔市阿嬤的《身騎白馬》繼續唱下去,也希望土地上的所有人都能安居樂業,居住正義在台灣能夠早日被完善落實。


1依據公法規定設立具權利義務之法人,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主體,可以獨立做出公共事務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身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務者。我國現存的公法人除中華民國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農田水利會(水利法第12條)以及各類行政法人(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https://reurl.cc/eEn50m

2根據聯合國大會1991 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4 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另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

3指擁有用相同的條件(包括價格、付款方式等)優先購買的權利,例如在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基地的出賣人,必須將基地出售的條件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本案適用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312

4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達二十年(若占有之初為善意,達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此乃民法為維持占有人因長久時間使用該土地而形成之法安定,並基於「權利上睡眠者不受保護」思想,而設之時效取得制度。

https://reurl.cc/bXq5VM

【實習心得】黃家不是唯一:只有保障人權才能終結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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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心得】黃家不是唯一:只有保障人權才能終結抗爭

2021.08.11 南鐵東移迫遷戶黃家行政院前記者會 參與心得
黃家不是唯一:只有保障人權才能終結抗爭

 台權會實習生 李晨銨

我們無法預知人生的道路上會遇到何種試煉,但黃春香,一位受到南鐵東移徵收案影響的台南居民,同時也是本案最後一位迫遷戶,正遭受著任何人都無法想像的災難,看不見明天的感受,比什麼都來得要痛苦、悲哀。

一早約莫九點半到達捷運善導寺站,愈接近行政院越能感受到肅殺的氣氛,一路上拒馬、改道牌逐漸增多,身穿深藍色制服的警員也陸續聚集,第一次親身參與現場集會的我,遠遠地站在對面路口張望,不知是否該越雷池一步,那種緊張感是無以言表的。


圖一 記者會開始前已集結之警力、拒馬、改道牌

除了緊張之外,最多的情緒莫過於困惑,一場和平集會,有需要架起一層又一層的拒馬嗎?有需要派出這麼多的警員嗎?或許就是因為這次的議題有更深遠的影響,政府才會如此懼怕吧。


圖二 現場警力配置

記者會開始前,成員們拿出一袋袋從台南運上來的瓦礫以及部分樓梯扶手,這些都是黃家被強拆過後的遺留物,他們想藉此使政府明白,強拆對於一個人的生活、對於人權的保障是多大的損害,也是今日記者會的重點—反對第三次強拆黃家。


圖三  抗爭者所帶來之黃家瓦礫

過程中警員不斷以安全為由欲沒收現場物品,但在無法律依據之下只好作罷。


圖四 警員欲沒收抗爭者帶來之黃家瓦礫、樓梯扶手

隨著參與者輪番的發言,以及立法委員(陳椒華)到場,行政院的官員(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副處長吳政昌)終於出來接受訴求,但卻對於8月13日後隨時強拆的計畫一問三不知,甚至是與之完全無權責相關的官員出來面對,充分展現了政府對於此事的懼怕、不關心,在現場參與者的要求之下,官員們承諾回去後將立刻處理該問題,在程序完備前將不斷水斷電、不強拆黃家,但口頭上的承諾總是浮雲,也因此現場繼續以靜坐方式等待行政院的回應,在烈日之下,他們表現的是捍衛居住權的決心,而在行政院,同時對面更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所在地,更別說對於以人權立國的現今政府,是多麽地諷刺,多麽地不堪。


圖五 記者會開始,多位參與者輪番發言

 
圖六 立法委員陳椒樺到場聲援

初次參與集會抗爭現場,我著實有偌大的感觸,從報導、新聞或他人的言語中,是無法體會到現場參與者發自內心的吶喊,以及警員和政府那傲慢且缺乏依法行政的態度。起初我只敢站在一旁觀察,有時拿起手機記錄現場,就是不敢進入人群之中,成為他們的一份子,深怕那些上束帶、被抬走的場景會在自己身上發生,畢竟雖然是和平集會,但警員與參與者的認知永遠不同,沒有人能保證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後來我被警員勸入,終於與抗爭者站在一起,那時我曾清楚的感受到來到行政院門口的意義,那種最深處的絕望及無力感,才是受害者與聲援者三番兩次來到這裡的動力,在政府缺乏信用、缺乏以人權為基礎核心行政的意念,人民僅得於迫在眉睫之時挺身而出,抗爭到底,黃家的事件並非唯一,也絕對不是終點,在當今政府充分利用區徵、徵收、重劃等手段取得土地並迫遷原住戶的情況下,只能說這次的抗爭只是個開始,若無法令其明白其中道理,就算爭取到緩拆或保留的承諾也只是徒勞,只能期盼政府能大悟大徹,決心以人權保障為行政宗旨之時,才有可能是抗爭的結束,人民幸福的開始。

延伸閱讀:

  1.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2. 黃春香家關注組(IG)
  3. 2020.10月份台權會針對警察恣意以束帶管束抗爭者之聲明:https://www.tahr.org.tw/news/2798
 

 

 

【聲援】南鐵黃春香家三度強拆?行政院何時實現人權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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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南鐵黃春香家三度強拆?行政院何時實現人權台灣

南鐵東移最後一戶迫遷戶黃春香與黃春香家關注組第六次來到台北陳情抗議。訴求行政院必須制止鐵道局將對黃家第三次強拆,並與黃春香實質研商原梯保留方案,以保居住權。行政院代表出面承諾,將要求交通部針對黃春香的提問,做出具體回應,且在爭議處理完之前,將不會再度強拆。

相關連結:
新聞稿:南鐵黃春香家三度強拆?行政院何時實現人權台灣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03897  
【實習心得】黃家不是特例:只有保障人權才能終結抗爭 https://www.tahr.org.tw/news/3020  

以下是本會聲援此次記者會的發言稿

春香姐跟黃家關注組這一年來,已經來了好多次台北表達訴求。但每次,春香姐面對的都是成群的警察,好像人民來表達訴求,是不正當、需要被防備的事情,而應該出面面對民眾、解決爭議的行政部門,卻被擋在警察身後。

我們鄭重的提醒,今天記者會前黃春香與關注組因為瓦礫能不能在記者會現場使用的事情,與警察發生衝突。這些被強拆的碎片,是從家裡帶來的,自是言論表達的自由,請警察不要用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求,限縮民眾言論與集會的基本權。

而回到黃春香與關注組這次的訴求,我們認為鐵道局發公文表示8/13後隨時可能再來拆除,連確切拆除時間都無法告知黃春香。這種不定時拆除的「奇襲強拆」,是對基本人權徹底的踐踏。

台灣在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施行法規範公約揭示的人權保障,在台灣有法律效力。因此要敬告鐵道局,依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避免侵害人權」,是國家的責任。但在兩公約施行法已經通過12年,即將舉行第三次國際審查的現在,行政部門居然還能以如此輕蔑、踐踏人權的態度,來處理人權侵害的事件,真是讓人憤怒與難以相信! 

如果對照聯合國《關於出於發展目的的搬遷和遷離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準則》與其他保障居住權的相關文件,就可以知道我們距離人權標準有多遙遠。在這些文件中已經載明,在所有的搬遷之前,都必須確切評估是否有可行的替代方案,並且讓民眾能實質參與這些討論。事前的真誠磋商,是避免人權侵害唯一的辦法。而在妥善、且有民眾實質參與的評估後,若拆除真的不可不為,那必須有妥善事前通知、拆除行動也必須有中立的觀察員、在這過程中也必須注意社會人身安全及隱私,特別是女性在迫遷過程中更常常面對人身安全與隱私的侵害。人權的標準,是規範可以維護身而為人最低度尊嚴的底線,而不是外國標準的高標。

因此,從公約文件揭示的「樓地板」檢視,行政部門完全不及格。過去一年,鐵道局不願意提供文件來回應黃春香的最基本的實質問題:「到底為什麼樓梯非拆不可」,春香姐與關注組提的各種方案更無法與鐵道局實質討論,遑論公約要求的尋找替代方案、真誠磋商。而春香姐在行政部門的實問虛答中,是生活在半拆的房子裡、陸橋下,好幾個月沒有水電,根本是低於公約保障的最低居住水準的情況下過了了快一年,而今卻可能要面臨第三次的強拆,真的是完全看不到最基本的人權保障何在。

我們在此呼籲鐵道局、交通部、行政院,拿出誠意來好好面對春香姐的訴求,不要只用形式的公文當作已經溝通,更不要把奇襲強拆當成問題的解方。敬告鐵道局拒絕對話、奇襲強拆絕對不會解決爭議,只是不斷刷新踐踏人權的下限。請盡快出面溝通,才是解決這個現況的唯一可能。

余宜家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發言稿

南鐵東移明恐三度強拆黃春香家 別讓居住權空淪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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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鐵東移明恐三度強拆黃春香家 別讓居住權空淪口號

台南鐵路東移的最後一戶迫遷戶黃春香家,很可能將在明日面臨第三次的強拆,此次若拆除房屋結構與連通一、二樓生活空間的樓梯,恐使房屋無法繼續居住使用,嚴重侵害黃春香的居住權。近十年來的南鐵東移抗爭,抗爭戶從南鐵東移案計畫揭露以來即不斷質疑東移的必要性,叩問對於中央工程經費與地方財政的挹注才是地下化工程非東移不可的原因,更直指當前土地徵收制度的浮濫與審議把關機制的失靈,而若強拆再度發生,更將顯示政府背棄應避免侵害人權的責任與義務。

政府有責任保障基本人權 

台灣在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正式引入國際人權公約包含居住權的基本保障,以及政府機關應盡的人權義務,施行法第8條要求各級政府的法令或行政措施,若有不符公約規範者,應予以修正,顯示公約對於基本權的規範是優先於一般法律的。而在此脈絡下,居住權是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範,保障人們得以「安全、和平且有尊嚴住在某處的權利,除非滿足特定條件,否則國家或私人均不能任意加以侵犯」。這代表居住權的保障,是同時規範居住狀態的實質保障,且強迫驅逐也是被推定為違反公約保障的。因此若黃春香再次面臨強拆,代表從行政院到交通部到鐵道局、配合驅離現場居民與聲援群眾的台南市警局,以及背後支持這場迫遷行動的執政黨民進黨政府,完全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範政府機關應避免侵害人權的責任與義務。

爭議案件未優先保障人權 

諷刺的是,明明這幾年來「人權主流化」顯已成為重要的政府議程,例如每四年由政府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灣進行的兩公約審查,邀請專家提出具體改進建議;或是行政院籌組的「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推動「國家人權行動計畫」,以至於在監察院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更進一步發揮國家促進與保障人權的功能。政府用各種文件、會議與組織宣示將更保障人權,形式上的說人權是優先的價值;但在爭議性案件中,人權往往並非優先保障的價值。行政院的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曾針對黃春香面臨的強拆進行討論,會議結論要求機關應持續溝通、實質釐清樓梯保存爭議,更應避免強拆。

即時停下迫遷就不用重建 

然而過去近一年,鐵道局拒絕提供相關資訊給黃春香,遑論釐清爭議事實進或針對樓梯保留方案討論,直到上週五在黃春香與聲援者屢次北上抗議的壓力下,才提供書面說明。但從鐵道局回覆黃春香的文件看來,不但未回應黃春香訴求的實質評估保留樓梯的可能性,而是以樓梯位於「綠園道範圍」,將影響「人車通行、衝擊都市景觀」,但究竟如何影響人車通行,並沒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也缺乏具體可說服人的影響方式與細節;以「衝擊都市景觀」為由來為迫遷強拆辯護,鐵道局完全無視居住權是《憲法》與《兩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甚至不願正面通知拆除的確切時間,連最基本通知告知的形式都做不到!

蔡英文總統與民進黨政府可以重建大埔張藥房,但當年怪手「天賜良機」強拆家園的畫面,永遠代表國家暴力迫遷人民,今天還有「機會」,只要能停下迫遷,都是政府與人民的「良機」,蔡英文總統與民進黨政府這次可以不用「重建」,這次可以阻擋迫遷,請拿出政府尊重人權的態度,別讓「人權」成為粉飾太平的空洞口號。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翁國彥/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原文刊載於蘋果新聞網即時論壇: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819/WCQNNTLNVFDJTLBWKHO6CXED2M/

 

徵收戶被領錢?抗議的都是領了錢的釘子戶? 土地徵收補償費專戶開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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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戶被領錢?抗議的都是領了錢的釘子戶? 土地徵收補償費專戶開箱

閱讀三分鐘,土徵補償費專戶知識+ 

Q:如果不想被徵收,可以拒絕補償費嗎?
A:不行。依土地法,土地徵收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必須發放補償費(#土地法233)。但若當事人延遲、拒絕領取的時候,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在當地國庫經辦行開設專戶,將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 #土徵條例26, #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並通知當事人。從通知送達發生效力起,超過15年未領取補償費包含利息將歸國庫。是的你沒看錯!地方主管機關不用當事人同意,直接到銀行開專戶保管。而且15年都不去領,補償費會直接充公。

Q:拒領補償費,土地跟房屋還會被收走嗎?
A:會。若不給補償金,徵收會失去效力(司法院第2704號解釋)。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權利,會在補償費入專戶時終止。簡言之,土地徵收是政府強制的行政流程,專戶的存在也是強制流程之一。換句話說,土地徵收無從拒絕,政府只要把錢存入專戶,土地就再也不是自己的了,後續政府可以說你不能繼續居住使用。

Q:有錢不領,不是很奇怪嗎?
A:不奇怪。補償費被專戶保管後,一直沒領到充公,並非罕見。各地政局時不時會發布新聞稿提醒民眾儘速領專戶裡的補償費。台北市地政局2018年曾表示專戶內已高達13億尚未領取的補償費;新竹縣地政局在今年3月就曾發新聞稿表示,從2000到今年2月有高達1536筆、總額7億9548萬元的補償費,未有人來領。

Q:已經有放補償費,還能主張徵收失當?
A:可以。因為土地徵收的補償或安置,不能正當化土地徵收的行為。土地徵收是對私人土地的徹底剝奪,不是政府想發動就可徵收,必須要要完備的前提,否則就是不當徵收。這些前提包含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對當事人最小侵害),且必須是最後手段,這些要件都完備後,才有安置補償的議題。 

世界人居日:關注台灣迫遷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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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居日:關注台灣迫遷現況

World Habitat Day: Examining the Current State of Forced Evictions in Taiwan
#世界人居日:關注台灣迫遷現況 

​「 迫遷,嚴重侵害人權! 」​

“The practice of forced eviction constitutes a gross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particular of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U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Resolution 1993/7).

​Forced evictions not only infringe on the right of residency, but also threaten the health, occupation, and family of the persons involved. In communities facing the threat of forced evictions, local social ties are frequently torn apart because of overreaching development plans. Forced evictions also violate citizen and political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life, the right to security of the person, the right to non-interference with privacy, family and home and the right to the peaceful enjoyment of possessions. These are serious violations of basic human rights. Under the requirement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the state is obliged to prohibit forced evictions. ​

迫遷,不只侵害居住權,也威脅著當事人的健康、工作與家庭,在面臨迫遷威脅的社區,更常因為錯誤的開發方案,而撕裂在地的社會關係;迫遷也違反 #公民和政治權利,例如生命權、人身安全權、私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干涉權以及和平享用財產權等,是對基本人權嚴重的侵害,在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下,國家有義務禁止迫遷。​

​▍Zone expropriation is not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and resettlement plans cannot justify forced eviction​
▍區段徵收不是合作開發 安置計畫不能正當化迫遷​

​In Taiwan, the tools employed for “integrated land development,” such as “zone expropriation,” urban rezoning, and urban renewal, are the main drivers of systematically forced evictions. Zone expropriation is a policy promulgat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at coercively purchases land in a section or district for replanning and redevelopment, allowing landowners to retake unused land after construction is complete. Since 2018, the total land area of zone expropriation cases approved by the Land Expropriation Review Board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exceeds 2,100 hectares. If including zone expropriation cases in the Northern Taiwan Plan, such as the Taipei Shezidao case, the Taoyuan Metro Green Line land development case, the Zhudong Erchongpu and Sanchongpu case, and the Taiwan Knowledge-based Economy Park, within a few years, the requisitioned area will be close to 3400 hectares (an area larger than two Green Island’s), affecting more than 100,000 people. ​

在台灣,土地整體開發手段,例如區段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是系統性製造迫遷戶的主要推手。以區段徵收為例,2018年至今,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通過的區段徵收案件面積加總超過2100公頃, 若計入北台灣計畫中的其他區段徵收案,例如台北社子島、桃園綠捷土開、竹東二三重埔、台知園區等,幾年之內徵收面積將接近3400公頃( #比2個綠島還大),影響超過10萬人。​

​The government claims that zone expropriation is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but the essence of zone expropriation is compulsory acquisition. Nowhere throughout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of zone expropriation is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taken into account. Expropriation that residents cannot refuse is the antithesis of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Even if the government proposes a resettlement plan, according to the norms of the two UN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residence, resettlement itself cannot justify the forced eviction but can only be a last resort compensation measure for land reclamation and building demolition taken under the “most exceptional situations.” If the case itself lacks legitimacy,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non-proportionality, lacks evaluation of alternative plans (plans proposed by local residents should be especially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nd lack of negotiations in good faith with the affected person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hold the property rights to concerned property), neglecting all the above actions and directly pushing through a “relocation plan” is an utter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protection of basic human rights afforded by the UN dual human rights covenants.

政府宣稱區段徵收是合作開發,然而區段徵收本質是強制取得,行政流程的推進無涉民眾是否同意;居民無法拒絕的徵收「#絕非合作開發」。而即便設有安置計畫,從兩公約居住權保障的規範檢視,#安置本身不能正當化迫遷,而只能是「最例外狀況」下不得已的拆遷補償措施。如果自始案件就缺乏正當性、不合比例原則、沒有評估替代方案(特別應考量由在地居民實質參與所提出的方案)、未與受影響的人(無論其是否持有產權)真誠磋商,跳過上述一切程序直接端出「安置方案」,更是完全誤解兩公約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

​▍強化非正規住居的保有權​
▍Strengthen the rights to tenure of informal settlements

​In addition to forced evictions resulting from land development, informal settlements also require more attention. In Taiwan, informal settlements on public land mostly reflect the country’s historical lack of effective housing policies, where people have tried to solve the predicament of having nowhere to live by building houses on their own. In development programs, the existing system only considers people with property rights, and those without property rights often have no choice but to pack their things and leave. In addition, residents who only use the land but have no formal property rights to the land have seen their basic rights almost completely trampled. Informal residents are more likely to be taken to court by government and other private individuals, hounded by lawsuits, and face huge compensation claims and forced demolition of their homes. Avoiding the forced demolition of informal settlemen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afeguarding the rights to housing. ​

在土地開發導致的迫遷外,非正規住居也需要我們更多的關注。在台灣,公有土地的非正規住

居多半反應國家缺乏有效住宅政策,民眾自力造屋努力解決無處可住的窘境。在開發案中,既有制度幾乎僅考量有產權者,無產權者往往只能捲鋪蓋走人;此外,僅使用土地但無土地產權的居民,他們的的基本權利幾乎被徹底踐踏,非正規住居的住戶更可能落入被政府部門、其他私人吿進法院飽受訴訟折磨,並面臨鉅額求償與房屋被強制拆除的後果。避免非正規住居被強迫拆遷,亦是維護居住權的重要一環。​

​Please continue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right to housing with the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o protect individual homes is to protect the dignified existence of every member of society. ​

請與台權會繼續關注居住權!守護個別的「家」,就是守護每個社會成員能有尊嚴的存在。​

*The photo was taken in March 2013 when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demolished the Huaguang Community.
*照片拍攝於2013年3月法務部強拆華光社區 。
*英文翻譯:鄭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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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idency Rights Donation Link: 居住權募款專案:https://neti.cc/zEdPW88


【台權會疫情任務解鎖篇】走過疫情,我們一起守住台灣的民主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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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疫情任務解鎖篇】走過疫情,我們一起守住台灣的民主與人權

線上會議強行徵收航空城地上物,剝奪當事人公平參與的權利
開發案線上審議強過關,罔顧民眾參與權利
 

航空城為桃園重大的區段徵收案即使區段徵收制度長期被學界、實務界詬病為有明確違憲疑慮,且其他搬遷地區土地改良物徵收案,地上物查估作業、協議價購程序未完竣,而安置計畫也存在重大爭議。在開發期程不具急迫性,不影響第三跑道及優先區的進度下,仍然以線上徵收審議會的方式通過審議。從線上會議產生的「數位落差」問題,導致民眾無法參與審議會議陳情,對民眾損傷更是無可言喻。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保障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是指人們不僅要能獲得相關的資訊, 更要有影響決策進程的機會,聯合國也在多份文件中強調有意義的參與是人權得以獲得保障的核心。

航空城一案的數位落差問題並非特例,因許多開發案件落在鄉村地區,利害相關人多是不擅長使用網路的長輩,即便是生活在都市的民眾,若無一定教育、社經地位,恐怕也沒有熟練使用線上會議工具的能力。政府機關為避免開發案進度延宕,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已改線上舉行。然而,上述合議制委員會、小組的組織規程、設置要點,皆未規定可以採網路視訊方式進行審議,機關逕行改採線上審議,無法確保合議制精神能落實,審議會議的適法性恐有疑慮。甚至有部分地方政府及中央部會,罔顧防疫規定仍然採實體會議或部分實體會議的方式進行,儼然成為防疫破口,亦有民間開發單位,欲突襲倉促召開線上開發案說明會。從國際經驗來看,疫情期間民眾參與公共政策討論的困難,甚至導致實質民眾參與的倒退,也在多國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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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台權會針對「健保卡註記高風險族群」與「政府與電信業者合作之防疫監控措施」申請資訊公開。前者有關註記特定「高風險族群」健保卡之措施、指揮中心與電信業者分析足跡等措施、查調外籍人士網頁瀏覽紀錄。後者詢問的防疫措施包含:

❶  追蹤居家檢疫、居家隔離者位置:配發手機、個人手機門號、電子手環。
❷  電信業提供全民手機定位資訊,追蹤特定人行蹤。
❸  以健保卡查詢旅遊史、接觸史、特定族群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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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021年1月的電子監控防疫措施

從2020邁入2021政府啟動「天網」辨識大型活動參與者,更從五月天的演場會中找出「自主健康管理者」,電子圍籬的使用也從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地點擴張至公共場所,對象延伸至自主健康管理者。

台權會今年一月聲明點出台灣防疫使用的電子監控措施有以下三個問題:

   超譯傳染病防治法與被濫用的個資法。
❷  沒有時限的退場機制與不存在的影響評估。
❸ 政府拒絕公開會議記錄、簽到單,無法達成施政透明。

 

天網輻射出的功能變與多重監控也是台權會關注的問題點。單就跨年期間採取的措施討論,便存在下列三個問題:

❶  自主健康管理規範不明,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並未授權政府限制人身自由或介入隱私。
❷  疊加於實名制上層層交織的監控是否符合最小侵害原則與比例原則?
❸  下載實名App可能留下更多個資,且個資取得單位與利用範圍至今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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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從電子圍籬到天網:防疫電子監控給問嗎?


 

2021年5月 簡訊實聯制

為了防疫目的而使用的簡訊實聯制雖有指揮中心「僅用在防疫目的」的承諾,卻發生警方偵辦竊案使用實聯制個資,以及法官投書指出審核搜索票時發現警方欲調取實聯制個資。此類事件再次顯示目前並無法遏止防疫個資遭其他機關以其他目的調取的行為。惟有完善法制,才能確實限制防疫個資的挪用,而不是仰賴個別法官(或長官)的心證與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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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絕防疫個資挪作他用  簡訊實聯制應建立完整規範


2020下半年 健保卡經超商從事醫療外用途

行政院在疫情期間授權超商可使用健保卡領取口罩,本已有違法疑慮;然而行政院更授權超商以健保卡領售振興券,台權會對此表示這將是進一步違法濫權的行政行為。

若行政院授權各超商執行實名領售振興券,則消費者的消費紀錄將更容易被業者所掌握,這個政策也將成為行政院明目張膽透過其利誘,將人民個資販賣給企業的狀況。我們必須再三強調,行政院應秉持依法行政的原則使用健保卡,更不應允許超商業者透過健保卡或任何實名機制,執行領售振興券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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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健保卡在超商領振興券 政府違法並出賣人民個資


2021年5月  苗栗移工禁令與民間企業移工禁令

苗栗縣政府提出的移工禁令,禁止全縣所有移工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外出、生活採買要由專人負責、上下班移動要由業者與仲介負責接送、以及警察單位的加強查察。部分民間企業也紛紛仿效,提出各自的移工禁令,嚴重歧視各產業的外籍移工。台權會針對這項將所有移工視為潛在確診者,毫無人權意識的政策發出聲明,並呼籲應立即撤銷這個歧視禁令。每一位社福移工幾乎都是陪伴、照護台灣人長輩的照顧者,而苗栗縣對於移工歧視性的禁令,無異於嚴重衝擊這七千多個家庭的長照需求。必須再次呼籲,能夠讓台灣脫離三級甚至穩定回歸日常生活的關鍵,絕對是基於透明、問責、與信任的防疫措施,任何容易製造恐慌、猜疑、甚至獵巫的措施,都是不利防疫甚至是加速疫情的溫床。除此之外,移工們的通譯需求與政府提供的防疫指引須知也一直是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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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族群禁止出國與公布姓名

疫情至今,共有兩次發布旅遊禁令的事件,一次是針對「醫事人員」,一次則是本次針對縣市政府及行政院發布「禁止高中以下師生」出國。而無論是禁止「醫事人員」或「高中以下師生」出國,皆屬大規模限制憲法第10條所保障人民遷徙自由的手段。這類高度限制人民基本權的措施,理應在法律上有明確的使用時機,並說明採取相關手段所欲保障的法律利益為何,以及是否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最後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措施執行。

如「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示國家旅行,且最後「確診」的個案上。根據疫情指揮中心的說法,人民未來如符合上述要件,將會公布其姓名,但此項措施應遵守前述原則,有更細緻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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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聲明】當法治國遇上病毒:勿濫用概括條款,防疫與民主才能共存


全棟大樓強制隔離事件

台權會針對鳳山某大樓強制隔離措施發出聲明。強制隔離是對於人身自由的限制,而人身自由為個人基本權利,受憲法第8條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保障,人身自由一旦受限,許多個人權利也將無法受到實質保障。如釋字第690號解釋所述「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

防疫的措施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且現行法制的漏洞,應由行政院、法務部、衛福部及地方政府等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規範全面檢討,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為第一線行政人員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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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隔離限制人身自由 防疫手段需符法治國原則


2020年11月  我是台灣人,可以順利返國嗎? 秋冬防疫專案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月27日表示其因應COVID-19秋冬防疫專案,要求旅客登機前需附「3日內核酸檢驗報告」一事「符合憲法保護人民基本權之意旨」、「並無違憲之虞」。指揮中心採取相關措施,努力維護國人健康安全,並持續堅守台灣成為全球防疫典範,本應予肯定。但台權會所要指出的是,這次指揮中心自抒的無違憲聲明,卻漠視國人返國不僅是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核心,也漠視已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保障遷徙自由的人權,更漠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人員移動規範密度極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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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旅客登機前附核酸檢驗報告 指揮中心的荒謬釋憲


2021年6月  台南家戶聯防政策聲明

台權會針對台南市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民眾通報未篩檢的南返者前往篩檢的家戶聯防政策發布聲明。在全國共同防疫的過程中,在政府大致都願意對公眾公開透明各種防疫資訊與相關政策的情況下,除了各種個資隱私與監控的防疫措施有人權疑議之外,相對成熟的公民社會與能被問責的政府機關,才維持了官民之間基礎的相互信任關係。此外,傳染病防治法的治理架構是回歸於中央政府在各項傳染病防治的「監督、指揮、輔導及考核」,台南市府應遵守並落實中央政府與監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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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台南「家戶聯防」製造猜疑防不了疫情 台權會呼籲台南市長回歸中央疫情指揮


2021年5月  言論自由

台灣疫情升溫,全國進入三級警戒,行政院在5月19日迅速反應並提出試圖掌握染疫者足跡之方式:簡訊實聯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在昨日(5/23)上午的記者會表示:「臉書流傳『簡訊實聯制侵害個人隱私,政府藉機監控人民行蹤』為不實訊息,民眾若散播假訊息將構成犯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併科三百萬罰金。」

台權會提出兩點呼籲:第一,政府應對外說明人民對於簡訊實聯制的疑慮。第二,人民質疑簡訊實聯制是公共議題,政府莫以重罰侵害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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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是誰稽核簡訊實聯制系統?  公共討論不應打為假訊息!


2021年5月  防疫工作下的警察執法與警力分配

台權會與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們,針對警政署與地方警局擴張無謂的日常勤務與活動一事,共同發起聲明。聲明內容以「四個停止」為主要呼籲。

立即「公告」或函示各級警局及所屬機關,停止至少一年的專案及績效評比,讓警察回歸正常勤務,並全力協助抗疫。

❷ 立即停止「加強協尋在這些營業場所工作之外籍人士、移工或新住民、八大行業,協助到醫院篩檢。每尋獲這些人士、迅速重奬。」等違反防疫與人權之績效作為。此舉,不但污名這些外籍與相關行業人士,也迫使他們不願意或無法獲得醫療檢驗與相關資源。

❸ 立即停止各級行政與警政長官頻頻跨縣市、跨區域視察、督導、「鼓勵」各地警察於機關辦公室待命防疫準備工作,造成基層接待工作增加及疫情擴散之可能。

❹ 立即停止未有法源說明、無防護設備、高相互感染風險的「汽機車口罩臨檢站」作為,內政部、警政署在給予員警清晰法源闡述、全套防護設備、充分公衛知識前,請停止此類自殺式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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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為了防疫,請警政署立即宣布「四停止」

航空城爭議多年 第三跑道環評終進法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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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爭議多年  第三跑道環評終進法院訴訟

桃園航空城居民針對航空城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評估的重大瑕疵狀告環保署,籲請法院撤銷環評。今(10/27)日下午四點,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法庭召開第一次準備庭前,原告代表及航空城環評律師團於開庭前召開記者會說明環保署處分的疏漏。

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因機場興建第三跑道,並擬定45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一期徵收面積即達2599公頃,計畫之初便造成社會強烈反彈,單就環評範圍的第三跑道與其鄰近機場園區來看,也至少影響6000個以上的家戶,影響程度甚鉅。即便如此,去(2020)年第三跑道通過環評時,仍留下許多爭議未解,包括未評估第三跑道替代方案、未評估沙崙油庫風險、社會影響評估粗糙等重大疏漏。

未評估第三跑道替代方案, 乃重大違誤

航空城環評律師團許文懷律師表示,第三跑道是有開發單位認為可行的其他替代方案,僅以「零方案」(不開發第三跑道)作為唯一的替代案,未評估其他替代方案是明顯違法。許文懷律師進一步說明,從交通部桃園機場綱要計畫、審定版都市計畫等文件觀之,第三跑道除將採行的A方案外,另外還有B、C案兩個配置,甚至在範疇界定的會議上,高達半數11位的環評委員明確反對不應以零方案作為唯一的替代方案,應針對其他替代方案進行說明和評估。在交通部機場園區綱要計畫當中,第三跑道的B、C配置方案,同樣可達計畫目標,但搬遷人口、搬遷面積及增加禁限建面積皆大幅減少,但此二方案卻未在環評中評估,與環評法第10條應於範疇界定會議「確認可行的替代方案」的規範相悖,更顯示環評處分是基於錯誤或不完全的資訊,有違反比例原則的重大違誤。 

油庫風險未詳實評估,危機在咫尺 

航空城環評律師團林柏辰律師表示,中油沙崙油庫距離第三跑道中線不到350公尺,是北台灣唯一的原油儲油庫,存量高達170萬公秉,一旦發生意外將波及整個北台灣,所以應具備審慎且完整的風險評估。然而本案的環評報告書不僅將規範機場障礙物的設置限制,推論為油庫與飛機起降時發生碰撞的機率,闕漏評估其他災害發生的可能,並未窮盡風險情境。又風險評估相關篇章並未提出完整風險評估報告,其所適用之風險評估程序具體規範內容以及評估過程均未完整呈現,僅以風險矩陣告知其自定之評估結果。且其風險處置的標準竟採用專為「鐵道運輸系統」所制定的規範EN50126,卻未採用其他國內外與航空相關之標準,將本案衝擊程度為最嚴重災難等級的情形直接列入「可接受風險」而非中度「應控管風險」,不充分之推論過程顯有失當。如果未來真的不幸發生重大災害,開發單位在環評中所提出的緊急應變計畫也僅是將機場公司與中油公司各自「既有的」應變計畫彙整,並未因本案跑道與油庫距離拉近而進行專案檢討,欠缺實質的災害應對規劃。進而參考國際其他案例,例如德國法蘭克福機場擴建案例,德國該機場公司協調鄰近之化學工廠遷離,盡量排除風險因素,而反觀本案卻完全沒有採取任何應對措施。總言之,本案環評中重要的災害風險評估過於空洞,並不符合現代應有風險評估之標準。 

環評闕漏多,懇請法院撤銷環評 

環境法律人協會環評專員張宜鈞補充說明,本案除了有環評替代方案僅為零方案、中油沙崙油庫的災害風險未評估外,仍有許多明顯的瑕疵,因此希望法院能撤銷環評處分。張宜鈞繼續說明,其他的瑕疵包含:本案涉及大規模土地徵收及居民搬遷,卻未能針對在地居民的生活方式與影響作詳細的評估,導致安置計畫不周延;而航空城範圍內安置街廓、安置住宅,實屬新市區建設卻也未環評。而單就第三跑道範圍也有諸多疏漏:「桃園離岸風力發電廠」僅距離桃園機場不到10浬,該風場恐對第三跑道通訊、導航、飛航作業皆有不利影響,卻未納入評估,其次,埔心溪因第三跑道新建需行疏洪工程,然該工程不但未先環評,亦未在第三跑道開發合併進行環評;最後,新跑道大幅增加航次,卻未於環評中評估增量的溫室氣體,更與國家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衝突。

原告居民發聲:航空城是不當開發案
今日環評開庭有多位在地居民(原告)來到現場,他們來自已被徵收的漁港路兩側、自強社區及埔心,鄰近機場的剔除區和航空城的二期開發區,居民除了表達對第三跑道環評瑕疵的憤怒外,更表示除了環評訴訟外,後續的土地徵收訴訟也已提起,希望法院遏止這個全台最大區段徵收案。漁港路兩側的居民代表呂學信表示,他們社區位在漁港路兩側,多年來皆不在航空城計畫範圍內,卻在鄰近地區的居民北上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在最後一刻遭強行納入。呂學信質疑,第三跑道建設根本無需使用他們的土地,卻僅因別人私利而遭徵收,完全不合理。

自強社區代表吳明哲解釋,自強街位在機場口,居民從航空城計畫開始就反對徵收計畫,也很早就組織、各地陳情。在都市計畫832審定版中,該區域多為住一剔除區及住三的住宅區,但該區域卻在都市計畫919審定版時,在居民不知情的狀況下大量變更成產專區,踐踏民眾持續在當地生活的權利,也違背市府曾告訴居民「要徵收的被徵收,不願被徵收就剔除」的承諾。吳明哲表示,自己在桃勤工作三十餘年,第三跑道的位置將填平有氣候調節功能的埤塘;除此之外,香港機場只有兩條主要機場就可以支應高運量,但民航局至今卻仍無法清楚說明興建第三跑道的必要性。

鄰近機場的住戶蔡美齡表示,有些居民雖然在抗爭多年後被剔除徵收,但迄今航空城仍然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開發規模完全不合理,而本案一路走來爭議不斷,後續執行更將突顯其不適當,蔡美齡進一步說,抗爭多年來的身心壓力,恐非外人所能理解,希望法院能矯正錯誤的施政。蔡美齡補充說到,先前澎湖空難是因為強烈側風,第三跑道大園的位置在冬季有強烈側風,但迄今民航局也仍未明確回覆相關的側風危險。

航空城二期的代表簡麗秋說明,水尾地區因為在地上百戶居民強烈表達反徵收的訴求後,被畫成航空城計畫的二期開發區,將在第一期的產專區招商權責率到達65%時啟動徵收流程,卻也因此在計畫前期討論時,許多會議的發言不被納入考量,從2015抗爭至今仍將他們納入未來要被徵收的範圍,讓居民感到相當痛心,開發單位應該慎重評估第三跑道與航空城計畫。

【活動心得】航空城環評記者會開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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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心得】航空城環評記者會開庭心得

文/台權會實習生 曾郁芯

當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於十月底的某日下午,一抵達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馬不停蹄地找尋最佳拍攝地點,並熟悉的架設直播器材,這是台權會在記者會事前的標準SOP。

準備就緒後也沒閒著,連忙與友團及律師們討論流程,希望在短短的時間內,告訴大眾「他們的故事」。

用行動表示不滿

「航空城跑道!要撤銷!」「航空城跑道!要撤銷!」。

大夥一手拿起標語,一手握拳吶喊,字字句句感受到當地居民的憤慨,誰也沒想到身而為人,連最基本的「居住權」都要抗爭而來,何況他們所要對抗的不是你我,而是大財團與國家政府,這種強烈的對比進到法庭更是格外的諷刺。

「白領犯罪」的合理化

無論是相關配套措施或是環境評估,對於開發範圍內所受到的威脅衡量,尤其是農業部分,未有實際調查就任意徵收,如果竊取他人財物是犯罪,政府官員的所作所為豈不是在剝奪當地民眾安居樂業的權利?還是基於「功利主義」就能正當化?

有一天,變成「我們的故事」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謂的公義平等,是透過政策與制度的安排擁有相等機會,而在航空城案子,目前看不到「公平正義」。

如果有一天,當「他們」成了「我們」,是否仍事不關己且置之不理?

最後,謝謝你們站出來,讓大眾知道看似與世界接軌的航空城,背後浮現諸多潛在問題,不單單只是「居住」權利,飛航作業安全及河道變更等環境保護未受重視,將來恐會造成難以想像的憾事。

 

※【新聞稿】航空城爭議多年 第三跑道環評終進法院訴訟

https://www.tahr.org.tw/news/3070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 訴請法院確認水利會賣地處分無效 以保障居住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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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瑠公圳迫遷案  訴請法院確認水利會賣地處分無效  以保障居住權及正當法律程序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在今年七月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後有新的轉折,當事人賴碧珍委託律師於今日(11/8)提告農委會農田水利署,主張民國100年至101年間瑠公水利會辦理標售、讓售土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基礎與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架空賴碧珍原有機會承租或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是當事人今日面臨迫遷威脅的源頭。希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能給予本案公正的判決,認定當初瑠公水利會賣地的行為有重大明顯瑕疵而違法無效,以維護法治及保障人權。

監察院調查確認水利會有疏失 訴請法院確認原處分無效 

辦理本案的律師黃昱中說明,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明確指出當年瑠公水利會處分賴碧珍老宅的決定具顯著錯誤,已構成水利會標售、讓售土地自始無效的理由。黃昱中繼續闡釋,經監察院調查指出瑠公水利會長久以來未妥善處理被占用土地,未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下稱北市處理要點)第24點訂定被占用土地收回處理的相關作業規範,亦未比照上級機關的處理規定,將被占用的土地出租給占用人,或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從而化解當事人長年居住使用該土地卻難以取得合法使用根基的窘境。而更嚴重的是,瑠公水利會當時在出售土地時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明顯錯誤:以「北市處理要點」第8點將緊鄰瑠公水利會的老宅及土地,視為無人占用的素地,逕予公開標售及讓售,顯示水利會在處分土地時根本昧於事實及其法定調查義務,不法侵損當事人的承租、優先購買權,進而侵害當事人的居住權及財產權。總體來說,水利會的行政瑕疵重大,希望法院能依法判決該公開標售及讓售的二個行政處分失效。

水利會明知當事人世居於此  卻仍執意賣地導致人權侵害 

當事人賴碧珍表示,老宅是她家族一家四代的住所,也是她住了快一甲子的家。賴碧珍說:「水利會不可能不知道我們家的存在」,賴碧珍繼續說明,瑠公農田水利會的辦公大樓離老宅步行不需三分鐘,從水利會大樓對外望就可以看見老宅。水利會還因她家族長期居住,曾於2010年邀請她的外婆陳罔市以世居耆老的身份,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想不到在拍攝影片的隔年(2011),水利會在未通知賴碧珍家族,亦未告知她們享有法律保障之承租及優先承購權的情況下,就將老宅座落的土地分割成數個小地號、當作無人居住的「狹小空地」逕予標售、讓售,賣給不曾在此居住過的李姓建商等人,而建商取得土地後,即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世居於此的他們拆屋「還」地。 水利會當年違法處分土地的錯誤,直接導致她多年來面對訴訟逼遷,時至今日更擔憂若房屋遭拆除未來將何去何從。賴碧珍繼續表示,「錯誤的事情應從源頭矯正」,希望法院能還她一個公道。

暫緩民事執行  優先斧正機關錯誤 

台灣人權促進會補充說明,台北地方法院曾於今年四月到現場進行拆屋前的履勘,原訂要確認案件拆屋執行範圍,後因故擇期再勘。依我國現行《兩公約施行法》,公約規範的「適當住房權」與「強制驅離前之法律程序保護」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民事執行法院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應正視相關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希望台北地方法院能考量當事人的居住需求,以及案件新起的行政爭訟,暫緩民事執行程序,不要粗暴地以所有權為衡量居住權之唯一標準,以免當事人將遭迫遷而流離失所。此外,也希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能參考監察院調查報告之結論,以裁判斧正機關的錯誤,改善瑠公水利會長年未依法收回被占有土地而逕以現況出售之歪風,讓世居於公有地上的賴碧珍能回復其應享有的權利,依法承租或優先購買老屋座落的土地,避免強迫驅逐並保障其居住權。

台權會回顧2021十大人權新聞事件:牛年人權牛步,濫權發展依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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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回顧2021十大人權新聞事件:牛年人權牛步,濫權發展依舊

台灣人權促進會(下稱台權會)在即將到來的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響應聯合國2021年「削減不平等、提昇人權」的倡議平等主題,嚴選「10大人權新聞事件」以檢視年度人權狀況,並呼籲政府應重視各處境不利者遭受侵權與不平等狀態,應儘速完成相關修、立法,以遏止破壞性的發展行為與持續濫權。

1998年國民卡遭民間反對終止後,晶片/數位身分證政策2015年又死灰復燃,但在人權團體、學者與律師的極力反對下,2021年初政策暫緩等待專法;今年至今未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的時程規劃,人民隱私權保障仍原地踏步。台灣2021年中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面臨防疫以來最嚴峻挑戰,但相關政策無疑揭露對外籍移工、漁工的歧視,且諸多以防疫為名的政策,略過完整法制程序,暫時行政措施已儼然成為新日常。司法院大法官面對原住民族獵槍案,雖做成《釋字第803號解釋》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卻仍未根本解決原住民族權利在所謂動物保育與自製獵槍之間的拉扯矛盾。

雖然台灣民主基金會的「亞洲民主人權獎」今年頒給阿富汗人權律師胡梅菈․拉蘇麗(Humaira Rasuli),似乎鼓舞了塔利班政權下遭受歧視與迫害的阿富汗女性與難民,但《難民法》尚未立法的台灣,根本無從庇護在台阿富汗人。《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及法院已判決三對跨國同婚伴侶勝訴,是今年重大的性別議題。此外,台權會也關注到,警察濫權執法過當,以非「警械」的束帶任意拘束和平集會者人身自由、將記者違法丟包與要求刪除相機照片,嚴重侵害新聞採訪自由,台權會疾呼儘速修正《集會遊行法》以保障人民發表異議的權利;再者,不義的大規模區段徵收制度,衍生各地發生的強拆迫遷案;最後,多起疑似精障者重大命案後,政府不思提昇社區支持體系與精神衛生資源,反以隔絕障礙者於社會之外的司法精神病院,及提出可能永久剝奪犯重大命案精障者之人身自由的修法方向。

回顧人權牛步但濫權發展依舊的2021年,台權會嚴選以下10項人權新聞事件,同時也準備邁向2022年:

晶片/數位身分證暫緩,後續政策設計與立法有待追蹤
原定今年試辦的晶片/數位身分證(New eID)在去年陸續面臨試辦縣市退出,行政院於今年1月宣布政策暫緩並著手完善法制工作。然而到3月時,涉及儲存相片在晶片公開區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法卻未被廢止,直到民間團體舉行記者會後,內政部後續方才移除相關內容。

台權會與許多公民團體面對涉及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爭議的晶片/數位身分證,透過連署訴求政府制定專法、保留無晶片身分證供人民選擇、成立獨立專責的個資保護機關。今年政府組織改造進程中,興起成立數位發展部的討論,卻未見同等重要之個資保護專責機關較明確的成立規劃與時程。於此同時,內政部編列之晶片/數位身分證維護預算仍近兩億。未來晶片/數位身分證政策所謂的「法制完備」,將會是新瓶裝舊酒?抑或從善如流,踏實保障人民隱私權並尊重資訊自主權?有賴全民持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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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3肯認憲法保障狩獵文化權 但實質保障仍有待改善
司法院大法官於5月7日作成釋字第803號解釋文,一方面肯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為基本人權,但相關法律仍部分合憲、部分違憲;隨後,蔡英文總統在在5月20日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

雖然本次釋憲肯認了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權,認為狩獵是維繫文化生活的重要一環,但會實質侵害權利的自製獵槍管制、保育類動物狩獵的相關條文都並未違憲;本釋憲案僅是表面上認同憲法保障狩獵文化權,實務上仍與過去無異。再者,蔡英文總統本次特赦僅免除王光祿一人的刑責,在法律上他仍然是一名罪犯,特赦一個王光祿,還有千千萬萬個王光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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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警戒歧視無所遁形,移工禁足令與漁工洗澡逼帶口罩
今年5月疫情加劇,6月因工廠工人不分本勞外勞群聚感染,苗栗縣長徐耀昌獨步全國,歧視性地針對全縣外籍移工頒布「禁足令」,要求所有移工不分產業移工還是社福移工,一律禁止出門,高度限制移工人身自由,且毫不掩蓋對移工的歧視。當時也發生前鎮漁港的漁工在港邊洗澡未戴口罩,遭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開罰,連一般民眾也看不過去認為高市府官員此舉侵害漁工人權,最後高市府不罰且增設淋浴空間,但空間數量與漁工人數不成比例,仍無法根本解決漁工岸上尊嚴生活的問題。除這兩大事件以外,從2020年初以來許多防疫相關措施時常漏掉外籍移工,包括口罩領取、施打疫苗、隔離措施等,諸多對移工不友善的政策都在疫情期間無所遁形。

產業移工、社福移工與漁工皆遠赴異鄉、承接許多台灣人不願從事的工作,卻在政策上處處碰壁,被指責為防疫破口;未來一年的防疫政策,特別是疫苗分配,政府應正視移工處境,一視同仁地保障不同族群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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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電子監控無退場,法制依然未健全
簡訊實聯制今年上路。目的應僅作為防疫,遭法官投書直指警方目的外使用「簡訊實聯制」,據以聲請搜索票來調查人民的行蹤。去年的防疫電子監控措施,如 : 電子圍籬、類細胞簡訊、健保卡註記,均尚未退場,且未補足法制漏洞。尤其是健保卡註記,防疫期間從旅遊史、特定職業註記在健保卡中,延伸到以電信資料註記那些曾在特定時間前往萬華的「高風險族群」。更甚者,此次大型註記是由媒體揭露方才公布,並說明刪除日期 ; 且事後指揮中心仍認為,註記健保卡無須通知當事人。今年的疫情電子監控爭議事件,凸顯法制不完備下人民將面臨隱私風險。完善法制環境,才能避免緊急措施淪為常態,侵蝕作為民主國家基石的隱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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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城居民提起司法救濟,力抗不義開發與土地徵收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今年10多位在地居民陸續提起司法救濟,力抗不義開發與土地徵收。居民針對第三跑道環境影響評估的重大瑕疵狀告環保署,籲請法院撤銷環評,法院目前審理中。同時,針對土地徵收處分所提起的訴訟也將在12月21日開庭,在地居民與律師團主張徵收缺乏公益性、必要性,且區段徵收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財產權、居住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懇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桃園機場因興建第三跑道,擬定4,5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以區段徵收的方式開發,第一期共同徵收面積達2,599公頃,約為4個小琉球的面積。航空城從第三跑道、產業專用區、附近地區的住商用地及產業用地之徵收規模,其徵收的公益性及必要性多年來都存在重大爭議;而區段徵收更是長期以來廣被批評有違憲疑慮,因為政府基於財務理由,恣意擴大非必要的徵收範圍。除了桃園外,其他地方政府也頻繁將區段徵收作為取得私人土地的手段,持續引起無窮爭議與迫遷浩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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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政策空白,在台阿富汗人無法留下也不敢返鄉 
今年台灣民主基金會「亞洲民主人權獎」的得主是阿富汗人權律師胡梅菈․拉蘇麗(Humaira Rasuli),但面對歧視女性惡名昭彰的塔利班政權重新掌權阿富汗,她必須逃離阿富汗;胡梅菈律師並非唯一,據統計自今年8月起至少220名阿富汗女性法官已逃亡海外。時隔三個月後,塔利班政權對初上任時承諾會保障女性基本權利打了大折扣,仍惡性不改地禁止女童復學、禁止女性參與運動賽事、規定女性在公開場合戴上面罩等。

台灣也有阿富汗籍人士,雖然短期內他們的在台簽證與居留不會有問題,但他們的護照終將過期,屆時除了無法跨國移動,他們也無法續留台灣,因為有效的護照是更新居留證的必備文件。他們也無法申請歸化以取得台灣國籍,按照我國《國籍法》,歸化成為台灣公民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許多極權政府打擊海外公民的手段,就是拒絕受理放棄國籍的申請或沒收文件。因此,估計這些當事人也難以取得放棄阿富汗國籍的證明。遺憾的是,台灣現階段沒有《難民法》,上述狀況幾乎沒有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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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阿富汗的逃離危機,臺灣勿違反不遣返原則 

南鐵黃春香強拆案:媒體最先遭驅離,抗爭者和平抗議卻被上束帶
台南鐵路東移的最後一戶迫遷戶黃春香家,在今年8月遭第三次強拆。8月20日強制拆除當天,警方在無法律依據下,以「保護人身安全」為名義,將現場採訪記者以警車載離現場,限制媒體在現場記錄抗爭過程的新聞自由。面對不平等的國家公權力,和平集會是人民最後可以發聲的管道。強拆隔日晚間,聲援者在黃家門前舉辦聲援晚會,然而,在現場無人有人身安全疑慮,也沒有發生任何攻擊事件的情況下,警方卻將聲援者留置現場並上束帶管束。過程不僅嚴重侵害參與群眾的人身自由,也凸顯應盡將《集會遊行法》與相關法規進行修法,以實質保障人民的集會自由。

自2020年黃春香家遭強拆後,黃春香與聲援者一年多來不斷訴求鐵道局與交通部應提供相關資訊,並與黃春香進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所說的「真誠磋商」,以保留生活空間的可能性。但鐵道局都未針對黃春香訴求做回應,也未實質評估保存樓梯與生活空間的可能。甚至到強拆前夕,也未依兩公約要求明確通知「迫遷日」,因而本案台南市警察在侵害新聞自由、集遊權之外,亦嚴重侵害經社文第4號一般性意見所定義的居住權;「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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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鐵東移明恐三度強拆黃春香家 別讓居住權空淪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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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後香港公民團體不敵鎮壓紛紛解散,台灣能否承接香港公民力量?
去年中共通過國安法後,香港公民社會的寒蟬效應已然產生,根據立場新聞統計,截至2021年10月為止,有至少50個團體解散,從學生會、社區活動、藝文界、法律、教師、媒體、科技、醫學、政黨、到宗教等各界,整個香港社會為之震盪,離開香港的國際組織亦不在少數。然而,當離開香港的團體與個人因地緣之便選擇來到台灣時,台灣政府是否願意跟上趨勢修改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範,讓更多國際團體落腳台灣?或是法制工作牛步化,讓有意選擇台灣的團體最後因為繁複也規範不明確的程序打退堂鼓?

監護處分修法方向形同將精障犯罪者關到死?建構社區支持系統才是解方!
從2020年的精障者火車殺警案,直接促成政府開始規劃建制定位不明的司法精神病院,一直到今年不幸發生的屏東精障者傷害超商女店員的案件,又再次觸動台灣社會大眾敏感的神經,行政部門與司法部門在社會壓力下,被迫要在短時間內匆忙修改法務部與司法院立場不同的刑法第87條與98條修正草案,爭議在於是否刪除監護處分五年的執行期間上限。不管是司法精神病院,還是這次的刑法修正案,都傾向以國家公權力讓精障犯罪者永久隔離於社會。但這些急就章的政策方向,對於已立法讓《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內法的台灣格外諷刺,因為定位規劃不明的司法精神病院與這次監護處分的修法都明顯違反CRPD身權公約。

在2017年CRPD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國際審查委員早已建議台灣應完善精神衛生的社區支持體系,司法精神醫學會在屏東精障者傷超商女店員案後,也發聲明表示拒絕社會排除模式:「而是應該採用主動社區關懷支持照顧,針對各種個別根本原因進行介入,全面地維護安全並顧及權益,做到良好的處遇分流,適當整合精神醫療照顧系統與司法處遇系統,才能夠避免少數具有暴力傾向之病患反覆發生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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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越補越大洞」的社會安全網修法─公民團體對於監護處分修法草案的共同聲明

 

性別人權戰果:《跟蹤騷擾防制法》三讀通過、法院認證跨國同婚是基本人權
《跟蹤騷擾防制法》年底三讀通過,將於2022年6月正式上路,在許多婦女團體的推動下,台灣的性別暴力防治再度邁進一步。然而,該法案版本仍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性與性別」範圍,且首次報案後僅由警方調查後「核發書面告誡」,除非行為人兩年內再犯跟蹤騷擾才能聲請保護令。實務上是否真能保障跟騷被害人仍有疑慮,而民間也須持續監督各機關落實教育訓練,使跟蹤騷擾防治觀念扎根。

台灣雖於2019年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同為本國人的同性伴侶終於能夠享有婚姻平權,但跨國同性伴侶的婚姻平權,成為最後一塊尚未完整的拼圖。內政部僅因一紙函釋來限制跨國同婚,但超過400對在台灣無法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正在向法院敲門,今年已有三對跨國同性伴侶獲得勝訴。

航空城土地徵收第一庭 廢除區徵 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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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土地徵收第一庭 廢除區徵 聲請釋憲

今天(12/2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審理航空城機場園區的土地徵收案,包括竹圍街、海山路、自強社區及漁港路兩側聚落10餘位被徵收戶,委任律師訴請法院撤銷徵收處分;律師團亦已於起訴時請求法院停止訴訟、聲請釋憲,希望盡早廢除「區段徵收」惡法。

桃園航空城是全台最大的區段徵收案,因機場興建第三跑道,並擬定4500多公頃的都市計畫,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合併徵收3100多公頃。第一期徵收面積達2599公頃,計畫之初便造成社會強烈反彈,在經過多年的爭議後,第三跑道環評訴訟已於10月底進行第一次準備庭。「土地徵收」也因區段徵收有高度違憲疑慮,而備受矚目。

案件爭議多年,居民已陸續啟動法律救濟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徐孟平說明,近日不難從地方新聞看到關於航空城動工的消息,但我們必須在此強調,航空城的爭議決不會因為交通部、桃園市政府將程序走完就結束,自2009年開始,隨著本案行政處分陸續作成,居民也將窮盡救濟管道,保護家園、拒絕不當徵收惡法。本案目前衍生3大類型行政訴訟:環境影響評估、土地徵收、都市計畫,除了今日的機場園區土地徵收外,機場第三跑道環評已於今年10月進入法院審理,都市計畫訴訟預計也於明年1月底提出,希望社會大眾持續關注,本案在各項訴訟上皆具指標意義。(本案大事記可參附件一)

區徵爭議大,懇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航空城土地徵收律師團熊依翎律師表示,「區段徵收」制度持續在台灣各地引起爭議,因區段徵收對於人民財產權跟居住自由是完全剝奪,且具有移轉人民財產權予其他私人的非公用性質,並不具備「極重要的公益目的」,而我國抵價地式區徵容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的目的,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益事業所必須者以外的土地,供作籌集開發建設經費的使用,已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外,更將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益者的公共建設成本,強迫特定的被徵收戶承擔,而嚴重違反公平負擔等,區段徵收制度顯與憲法第7條所保障平等權、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以及第23條比例原則明顯有違,在航空城開發案中更能凸顯上述的種種問題,僅僅為了興建機場第三跑道,卻連帶徵收2599公頃的私人土地,其面積之大、查估作業之繁複,更迫使民航局及桃園市政府將土地與地上物分開徵收,也嚴重侵害土地所有權人請求補償的權利。期待法院可裁定停止訴訟,為爭論已久的區段徵收制度聲請釋憲,讓違憲的區段徵收制度能夠被廢止,使各地受區徵所擾的居民能盡早回歸原本平靜的生活。

居民代表表述心聲:力抗不義徵收,反對到底 

漁港路原告居民代表呂學信說,他們社區位在漁港路兩側,多年來皆不在航空城計畫範圍內,卻在鄰近地區居民北上陳情想納入徵收後,在最後一刻遭強行納入。呂學信質疑,多年來的航空城開發,機場第三跑道的位置、機場相關設施設置都無改變,因此早期評估無需使用他們的土地,後來卻僅因別人私利而遭徵收,完全不合理。呂學信重申,他居住的漁港路雜貨店,是接手父親的經營,將持續保護家園,拒絕被被徵收。

自強社區原告居民代表吳明哲表示,自強街位在機場口,居民從航空城計畫開始就反對徵收計畫,也很早就組織、各地陳情。在都市計畫832審定版中,該區域多為住一剔除區及住三的住宅區。爾後,2016年在鄭文燦市長承諾「全區聽證」下,由交通部舉辦機場園區聽證,及2018年再由內政部針對爭議極大的「宏竹里、兩河流域」做行政聽證,而在這過程中,內政部都委會也曾多次審議航空城都市計畫,都未曾變更自強街的使用分區。但該區域卻在都市計畫919審定版時(2019),在居民不知情的狀況下大量變更成產專區,因而被強行納入徵收,踐踏民眾持續在當地生活的權利,市府後來為了安撫居民,也曾在去年告訴居民「要徵收的被徵收,不願被徵收就剔除」,想不到最後承諾跳票,居民將反抗徵收到底。

附近地區的被徵收戶陳正宗也到場聲援,陳正宗的住宅與土地位在埔心,自從航空城的計畫宣布以來,就不斷奔走抗議,無奈最後還是被徵收。陳正宗說,自從聽說要徵收,晚上休息兩眼閉著,眼淚泛淚枕巾難乾夜難眠。而政府官員的教育程度多在大學以上,甚至有碩士教授的程度,到底要怎麼做才能給人民過好日子,是很清楚的。區段徵收是是極權的政策,超越民主的境線,完全不顧農民生存。語畢,陳正宗舉起他在住家附近搜集到的房屋傳單,說明附近房屋高達兩千多萬,根本不是農民領到的土地補償金買得起的。陳正宗最後重申,希望房屋土地能不被徵收,好好得過退休生活。

廢除區段徵收,保障基本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余宜家補充,航空城都市計畫範圍反反覆覆,在第三跑道等公共設施開發方式、區位無調整的情況下,部分徵收區曾剔除徵收又再度納入範圍,顯示很多區域根本欠缺徵收必要性。區段徵收不僅在法理上有高度違憲的疑慮,同時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不平等的後果:徵收前大資本就在區徵範圍內進行土地兼併,徵收後的配地規則完全向大產權者傾斜,因此將造成「大產權者更大,小產權者及無產權者捲鋪蓋走人」的土地再集中化;因此這也違反兩公約對於迫遷情況的規範:「國家應確保搬遷只發生在例外情況下...且唯一目的是為了促進普遍的福祉,特別是為了提升處境不利者的人權」。近年來,以區段徵收作為取得土地手段的開發案越來越多,在各地製造的爭議不斷,希望內政部能廢除區段徵收制度,並希望法院能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避免區段徵收制度侵害更多人的基本權。

航空城訴訟協力團體:航空城反迫遷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講座|南方有人】大火後的家,在何方?談城中城後續居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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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城在去年10月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3人受傷。這場火警也燒出台灣社會對於老舊建築的管理不善及弱勢族群的居住風險。而城中城大火之後,高雄市政府宣布該地以區段徵收方式徵收後,將大樓拆除並轉為公園綠地,但長期居住於當地且無產權的租屋居民後續如何安置,目前仍不甚明朗。即便市政府承諾讓無屋無地的居民可優先承租目前尚在興建中的社會住宅,但過渡期的時程內容目前也是未知數。

​​台權會長期關注居住權議題。安居樂業是基本人權,居住權保障的不僅是有個能遮風避雨之所,更必須是個適當的居所。適當與適足,意味這個地方必須是安全、有通風照明、有基礎設施、足夠空間與得以獨處等條件,才能給予人基本的居住尊嚴。而依據2009年內國法化的兩公約,國家應當保障人們「安居」的權利,確保每個人都住得安全有尊嚴。

本次講座我們邀請到了長期關心租屋族權益的崔媽媽基金會呂秉怡執行長,以及在城中城與當地居民長期互動的人安基金會高雄平安站林松柏站長來和我們一同與談,期許透過本次講座能讓居住權議題有更多的討論。

#免費活動歡迎參與
#本次有線上直播
#連結將於活動前寄送

 

 

活動日期: 
2022/04/08 -
19:0021:00
主辦單位: 
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
講者: 
主持|余宜家(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與談|呂秉怡(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副召集人)
與談|林松柏(人安基金會高雄平安站站長)
地點: 

台權會南部辦公室(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57號10樓之4)


懶人包 :關於新店瑠公圳迫遷案,你想知道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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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 :關於新店瑠公圳迫遷案,你想知道的關鍵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是什麼?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位在新店瑠公圳畔,近捷運新店站。當事人賴碧珍家族在水圳邊居住超過七十年,卻在水利會非法賣地給建商後,被建商提告要求搬遷並付鉅額賠償。目前,建商提起的民事訴訟已經進展到強制執行拆屋的階段,碧珍姐恐將面臨無情的迫遷。

賴姐家族是怎麼在瑠公圳邊住下來的?為什麼沒有跟水利會買土地?

賴碧珍家族在日本時代受瑠公農田水利組合委託看顧水圳邊坡,而在此住下來。日本戰敗後,這數十年來,碧珍家族曾數次向水利會表示有意願承購土地,希望能取得房子座落土地的產權,顯見住在水圳邊的賴姐家族,並非刻意占水利會便宜,是想付出合理的代價購得土地,但卻屢遭水利會以「機關用地,歉難照辦」拒絕。

但讓碧珍姐怎麼也想不透的事情是,水利會曾公開表示土地不出售,為什麼最後卻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賣給了建商。2006年,「瑠公圳風華再現工程」的說明會上,面對水圳兩邊居民的詢問,水利會代表曾公開說「圳邊土地不租也不賣」,當時她還信以為真。2010年,適逢瑠公圳開圳270年,水利會邀請她的外婆陳罔市,在她們家門口以世居耆老的身份,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

想不到,就在隔年,水利會在未通知賴碧珍家族應受法律保障的優先承購權利,就將老宅座落的土地分割成數個小地號、以無人居住的「空地」的名義,用未公開標售的方式,賣給不曾在此居住過的建商。取得土地的新地主,隨即向賴碧珍提起訴訟,要他們搬遷並付出鉅額賠償。  

當年瑠公水利會賣土地有什麼問題? 

監察院在2021年的調查報告指出,當年瑠公水利會處分賴碧珍老宅土地的決定具顯著錯誤,已構成水利會標售、讓售土地自始無效的理由;在監察院做出調查後,碧珍姐便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水利會出售土地的處分是無效的,目前案件尚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

調查報告內容指出以下幾點問題:第一,瑠公水利會長久以來未妥善處理被占用土地,在制度設計有疏漏,水利會並未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下稱北市處理要點)第24點訂定被占用土地收回處理的相關作業規範。第二,瑠公農田水利會未比照上級機關的處理規定,將被占用的土地出租給占用人,或給予占用人優先購買權,從而化解當事人長年居住使用該土地卻難以取得合法使用權源的窘境。第三,更嚴重的是,瑠公水利會當時在出售土地時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有明顯錯誤:以「北市處理要點」第8點將緊鄰瑠公水利會的老宅及土地,視為無人占用的素地,逕予公開標售及讓售,顯示水利會在處分土地時根本昧於事實及其法定調查義務,不法侵損當事人的承租、優先購買權,進而侵害當事人的居住權及財產權。 

在監察院做出調查後,賴姐透露「水利會當年違法處分土地的錯誤,直接導致多年來面對訴訟逼遷,時至今日更擔憂房屋遭拆除未來將何去何從......」。

居住權是什麼?就算沒有土地產權,還是可以主張要繼續住下來嘛?

可以,居住權要保障的是任何人得以在某處安全、和平居住且不受騷擾的權利,我們不需要「擁有」某個地方;要保障居住權,最直接的事情就是避免迫遷(經社文國際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第18段。經社文國際權利公約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此外,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指出,需要有一組制度安排讓人們得以安穩居住,這組制度安排叫做保有權的保障,應該要保障的居住類型有很多種,例如租用、合作住房、自住住房、應急住房和非正規住居,包括占有土地。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本案時(103年訴字第260號),曾基於保障居住權的原則,判決碧珍姐勝訴。判決書寫到「被告已經時效取得地上權而為有權占有,得以對抗原告之所有權」,並聲明此案的時效取得地上權蘊含保障人權的意義。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時效取得則是指在故意、公然、和平占有他人土地長達20年以上後,便得取得地上權。法院的調查指出,碧珍家族的時效取得是從民國62年或民國77年迄今,在憲法上的意義,至少包括憲法第10條的居住自由、第15條的生存權與財產權,而法院同時也有義務從國際人權公約的角度審查案件,而與本案直接相關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保障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的適當住房權。無奈這個判決再後續的審級被推翻,但在司法實務上看到這樣的見解,仍對推進整體居住權的保障有重要的意義。 

賴姐姐在最高民事法院敗訴後,曾就居住權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有如行政訴訟中具防衛權,提起釋憲(統一解釋),但最後並未被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詹森林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中,重申民法中本來就有關於「非法占用他人財產之權利」,及「取得與合法權利對抗之資格」的規範,包含民法第125條的時效抗辯和第768至772條的時效取得。而在兩公約規定的適足居住權的保障,在私人與私人拆屋還地的訴訟中,詹森林大法官認為:(1)即使該所有人得請求占有人返還房地或拆屋還地,亦應在通知、協商、補償、安置等程序上,確保該占有人獲得適當之保障。(2)如強制返還房地或拆屋還地,將嚴重侵害占有人之人性尊嚴時,至少應延緩強制,甚至即應不得強制。延續詹大法官的見解,我們進一步認為,訴訟過程中,法院是扮演解釋兩造權利義務的角色,但進入強制執行,法院是從解釋者成為實踐者,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權利,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必須正視維護人權的權利義務,在居住權是人性尊嚴的基石上,呼籲法院能節制行使權力。

聯合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占用私人到私人土地的非正規住居有什麼建議呢?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2014年通過的報告指出,當有住民占用私人土地上而沒有其他適當住房選擇時,國家應提供支持。這些作法包含:(a) 承認相反占有權; (b) 所有者以租戶可負擔的價格出租地產,租約受法律保護; (c) 銷售地產,國家在需要時提供支持; (d) 將地產賣給國家,或國家為了給予居民使用、租賃或其他保障保有權的目的徵用地產,作為最後手段; (e) 土地共享,爲所有者和居民劃撥充分土地; (f) 通过支付賠償徵用地產,進而給予居民使用、租賃或其他保有權保障。

上述的作法,在台灣幾乎是前所未聞,雖然相反佔有權,很類似民法的時效取得財產權或地上權的保障,但在台灣,雖然民法有訂立相關的規範,實務上卻幾乎無法取得。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770條的規定,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達二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這不代表過了二十年就當然取得地上權,是指獲得了登記的請求權。實務上,法院如果要在拆屋還地的案件中,處理占有人的時效取得地上權,在司法實務上有兩個條件,其一是當事人必須向地政機關登記,並獲得受理;或是要在訴訟中提起反訴,確認其地上權的登記。但如果對照民法的規定,並沒有這些外加的條件,反而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因而是有違憲的可能。倘若後續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在憲法訴訟上獲得正面的回應,賴姐的案子作為原因案件,便有可能開啟再審。

履勘後,房子什麼時候會被拆除?

就強制執行的程序來說,現場履勘後,法院將可定現場強制執行的期日,也就是在勘查現場拆除點後,下個程序將能強制執行拆除房屋。

雖然行政法院刻正審理水利會賣地是否違法無效,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是分別獨立進行,因此仍須由民事執行法院審理、認定是否要續行強制執行拆屋。

如果我想多了解這個案件,可以參考哪些報導呢? 

瑠公圳迫遷案:疫情嚴峻,法院刀下留人保障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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瑠公圳迫遷案:疫情嚴峻,法院刀下留人保障居住權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法院於今日(4月27日)上午至新店老宅進行拆除前的履勘,法院履勘完成後,將可強制執行拆屋,而「拆屋」的強制執行,將直接導致當事人流離失所;一旦拆屋,即是迫遷。

疫情嚴峻 法院應暫緩強制執行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余宜家說明,法院強制執行拆屋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基本人權與尊嚴,呼籲台北地方法院要優先保障居住權。當前疫情嚴峻,突顯住屋的必要性:任何人都需要一個安全而有尊嚴的處所,留在家中降低與不特定人接觸的頻率,而無論是因接觸確診者而需要在家隔離,或因輕症確診而要在家休養,安穩的住居都不可或缺。有鑒於此,聯合國的居住權特別報告員在2020年4月也重申,疫情期間各國公衛政策都將「留在家中」作為重要的指引,因此各國應加強對於居住權的保障,暫停一切迫遷,甚至疫情結束後一段時間都應仍禁止迫遷,以維護最基本的居住權。而當前,雖然許多國家已逐步解封,但台灣才剛要開始面對大量確診者的嚴峻疫情,在此情況下,地產開發的財富數字,更不應凌駕基本人權的保障,呼籲法院站在保障基本人權的角度,應暫緩甚至不予強制執行。

法院刀下留人  正視人權公約規範

承辦本案的葉恕宏律師,自2014年起受當事人委託,已陪著當事人跟建商對抗了8年多。葉律師表示,當事人賴碧珍向他說明,她因近日接觸疑似確診者,且已出現上呼吸道症狀,今日將不會外出,以避免疫情擴散。而葉律師雖已向法院通知當事人的情況,希望法院擇日再履勘,無奈履勘仍照常舉行。建商跟法院,在當前疫情嚴峻之際,仍執意行拆屋前的履勘,而不顧強制拆屋將使當事人流離失所,此舉不但是迫害居住正義,更有損當事人的健康情況,罔顧疫情擴散的風險。

葉律師表示,前幾個月在法院協調的時候,建商曾表示要老宅座落的土地賣給賴姐,因此當事人也立刻提出他們的方案,希望能購得土地,以為能安穩的住下來,想不到事後建商卻反悔又不願出售土地。此外,葉律師也再次說明老宅的文資價值,及老宅作為賴碧珍唯一棲身之所的重要性。從文史的角度來看,老宅極可能是當年舊萬新鐵路新店站的相關建物,老宅的位置也是目前唯一能指認舊新店站的建築物,因而具地方重要文資價值,而賴碧珍也同意若老宅能保留,將持續作文史教育使用。但若老宅拆除,不但文史教育功能無法保存,更嚴重的是倘若拆除賴碧珍唯一的住所,將直接使當事人流離失所,嚴重侵害她的居住權。葉律師向執行法院呼籲,執行法院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在疫情如此嚴峻之下,應優先保障居住權,甚至應考量房屋拆除嚴重侵害當事人居住權及人性尊嚴,應暫緩甚至不予強制執行,因而希望執行法院能採納《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委員會解釋,勇敢地做出合於人權公約規範的裁定,以免賴女士受到無法回復之損害。 

賴碧珍透過新聞稿發聲:地產開發強壓基本人權,尊嚴何在?
新店瑠公圳案當事人賴碧珍透過新聞稿表示,近日疫情嚴峻,她因接觸疑似確診者,已出現上呼吸道症狀,卻苦於無法購得快篩,因此為了避免疫情擴散,她今天將待在家中。對於當事人來說,疫情如此嚴重,卻仍續行履勘,著實是對她基本人權與尊嚴的踐踏,試問地產開發難不成比居住、人身安全與健康更來得有意義嗎?

今天法院要履勘的房子,是賴碧珍家族一家四代的住所,也是她住了快一甲子的家。離她家不遠處就是瑠公農田水利會的辦公大樓,2005年左右,在瑠公圳道再造居民說明會上,水利會曾公開表示水圳邊的土地不租也不賣,但想不到這卻是地產開發讓他們居住權受到威脅的起點。水利會明知他家族長期居住於此,2010年也曾邀請她的外婆陳罔市以世居耆老的身份,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卻在隔年未通知賴碧珍家族應受法律保障的優先承購權利,就將老宅座落的土地分割成數個小地號、以無人居住的「空地」的名義,用未公開標售的方式,賣給不曾在此居住過的建商。去年監察院調查指出水利會當年處分土地確實有疏失,目前也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希望執行法院能給予時間、空間釐清水利會是否應有相關的責任,因為一旦拆屋,勢必造成不可回覆的悲劇。賴碧珍直言,水利會當年違法處分土地的錯誤,直接導致她多年來面對訴訟逼遷,時至今日更要擔憂房屋遭拆除,未來將何去何從。

民間團體再次呼籲,在本案顯然將侵害人權且尚有其他行政部門責任尚未釐清的情況下,法院應暫緩執行保障基本人權。本案在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時,詹森林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已明確指出,在這種「所有權」跟「居住權」強烈衝除的案件中,當強拆房屋嚴重損害當事人人性尊嚴時,法院應該要考量的是有沒有可能暫緩強制執行,甚至是不予強制執行的狀況。所以民間團體呼籲台北地方法院,本案強制執行法院應審酌「暫緩」或「不予」強制執行;盡心力維持司法公信力與課責性的司法人員,不應在疫情嚴峻之下,還替新地主執行拆屋還地,讓地產數字優於人權價值,成為台北地區房地產炒作開疆闢土的前導部隊。

執行法院濫用警力   強行測量 

今天雖然現場律師異議及聲援民眾強烈表達疫情嚴重應暫緩履勘的訴求,但法院仍續行履勘,強行測量。而今日測量過程的瑕疵,賴碧珍表示後續將再與律師討論。

「我家是機場預定地:航空城模擬人生」居住權議題:縣市巡迴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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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機場預定地:航空城模擬人生】居住權議題工作坊

 

台灣的土地開發案層出不窮,有產權的人們面臨徵收、都市更新與市地重劃;無產權的人則是時常無法負擔都市的高額房租/房價、被迫搬遷,甚至無法享有最低生活水準、面臨健康或人身安全上的威脅。

桃園航空城的開發是台灣史上規模最大的區段徵收案件,從2011年行政院正式核定至今已逾十年,期間爆發弊案、程序不正義,也影響近萬家戶的居住權、工作權與生存權。本會從2013年開始關注本案至今,多年來有許多相關倡議行動,希望喚起大眾對區段徵收案的關心;也透過本次工作坊,讓桃園航空城開發案得到更高的關注度,反思土地開發制度所造成的人權侵害議題。

本次工作坊,將帶領參與者進行「我家是機場預定地:航空城模擬人生」的角色扮演教案。本教案歷經一年設計,希望讓參與者透過身歷其境的方式,理解每個人皆有權表達自己的想法,而這些想法應被傾聽、被認真對待;並理解開發案的過程將對個人、社區及社會造成什麼影響,而被迫遷戶面對什麼現實,又為何作出最後的「選擇」。

◆報名方式:全程免費,透過本頁面線上報名
◆活動對象:身分不拘。
◆活動地點與時間:
 第一場:5/28 (六) 台中 9:00-17:00 @TCCC台中文創館
 第二場:6/25 (六) 台東 9:00-17:00
 第三場:7/23 (六) 台南 9:00-17:00 @台南文創園區
 第四場:10/1 (六) 彰化 9:00-17:00
◇若因疫情影響,活動將改為google meet視訊會議線上進行(須自備電腦、麥克風、耳機)。主辦方將視疫情狀況調整進行方式。

 

主辦單位: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指導贊助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

活動日期: 
2022/05/28 - 08:452022/10/01 - 18:45
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文章來源: 

瑠公圳邊的老屋 | 圳邊小屋七十年,別讓光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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瑠公圳邊的老屋  | 圳邊小屋七十年,別讓光熄滅

2021/07/05

看著新店流轉70年 

屋主賴碧珍的外公,在日本時代受水利會請託,要看顧邊坡,因而整個家族在這裡住了下來。現在水泥化的圳道,當年的土堤,得靠著植樹與人工維護才能避免坍塌,因此沿岸曾經植滿樟樹固土。而今隨著土地開發,除了老屋門前的老樟樹外,幾乎已看不到當年的痕跡。

萬新鐵路終點站的所在 

小屋的位置剛好能指認萬新鐵路當年終點站新店車站的所在,有車站的地方就有勞動的機會,狹長但不寬闊的小屋,曾經住了來往打拼工作的勞動者。萬新鐵路終止營運後,小屋後方建起台汽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很多,但茶水間卻很狹小,因而每到中午午休,工作人員就會來借小屋的廚房熱午餐。小屋作為家族的住所,同時也因著位置,服務著往來需要她的人們!

拆遷惡夢 

家族在圳邊住下後,爾後數十年間,曾多次向瑠公農田水利會表達購買土地的意願,但都未能如願。2005年左右,瑠公圳道再造居民說明會上,水利會曾公開表示水圳邊的土地不租也不賣,2010年也曾邀請她的外婆陳罔市以世居耆老的身份,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但想不到這卻只是周圍地產開發,讓他們家居住受到威脅的起點。隔年未通知賴碧珍家族應受法律保障的優先承購權利,就將老宅座落的土地分割成數個小地號、以無人居住的「空地」的名義,用未公開標售的方式,賣給不曾在此居住過的建商。建商取得土地後,即以民事訴訟要求世居於此的他們拆屋「還」地。

司法漏接的,讓我們一起補上。 

國際公約審查|台灣政府最新的人權體檢報告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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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審查|台灣政府最新的人權體檢報告出爐!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在歷經為期一週(5/9~5/13)的建設性對話後,終於在13號星期五下午,由九位國際審查委員,公佈了第三次共92點次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台權會作為參與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整合民間團體平行報告撰寫成員之一,一直參與在整個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的程序當中,台權會秘書處過去一週也積極地在會場與國際審查委員們進行對話,提供不同於政府官方說法的真相給委員們參考。​

被賦予重任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台權會與人約盟都在報告與對話中,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監察院兩種委員身份的權責與分工不清的問題,並指出國家人權委員會仍存在獨立性不夠的問題。但國際審查委員仍然對才剛成立一年多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賦予重大的責任,尤其在第12點指出:「確認最緊急迫切的人權問題、公開報告及發表意見;處理侵害人權的申訴;將國際人權標準入法,並向行政院與立法院提出建議;與民間團體密切合作,觸及最底層與邊緣的群組;以及持續調查長期存在的人權侵害案件。」除此之外,國家人權委員會還在53點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對系統性迫遷問題進行國家詢查,以及在第66點被賦予主導各種人權教育的責任。​

立法規範企業的人權責任​

台權會與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不斷倡議企業的人權責任,這次結論性意見在24點和25點重申前兩次結論性意見,再次建議台灣政府應「制定法律,規範所有在國內外經營的商業公司以及在中華民國 (臺灣)的外國企業活動,在整個供應鏈中遵守人權義務,包括糾正和補救措施。 」並特別點出台塑河靜鋼鐵廠在越南污染的案件應充分賠償受害者。​

所有外籍移工 都應適用勞基法​

不管是外籍家庭看護工還是遠洋漁工,都是這次經社文公約審查委員們高度關注的議題,並在建設性對話中花了很多時間與政府部門和公民社會進行對話釐清事實。這次結論性意見中,審查委員嚴厲指責政府在保障家事移工的立法怠惰,以及明確反對政府認定家事移工不適用勞基法 的說法,並具體建議政府應考慮將ILO 第189號公約國內法化,將家庭看護工納入長照體系當中。關於外籍漁工,審查委員仍期待政府剛通過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應密切監測與落實。​

重申2017年居住權 各點次的重要性​

儘管內政部官員謊稱台灣過去五年沒有發生迫遷 的案件,但審查委員仍然重申,2017年關於迫遷與居住權共9個點次的結論性意見依然重要,委員會建議建立一個有效的資料庫,提供關於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及私人土地違建的可靠人口數字。審查委員認定台灣迫遷嚴重的問題,應交給國家人權委員會進行國家詢查。​

依照民主法治原則審視COVID-19疫情的各項措施​

審查委員在第59點建議台灣政府應「審查在這次 COVID-19 疫情期間作出的決定,在多大程度上恰當地應用了比例原則和合理性標準,以使其作出影響個人和群體人權和自由的決定。」​

立即通過難民法

國際審查委員不僅在第17點建議台灣政府應考慮將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及其議定書國內法化,更在有關不遣返原則和難民法的第77點至第78點,表示公政公約 第7條就是不遣返原則的法律基礎,以及重申2013年和2017年的建議,台灣應迅速通過難民法。​

避免濫用人臉辨識技術​

台權會在公政公約第17條有關 隱私權 的議題,審查委員會在結論性意見中建議台灣政府「提高使用臉部識別技術的透明度,包括其法律依據、目的和儲存方法。應制定防止政府機構和第三方濫用的保障措施。」​

以疫情為名的社會秩序維護,侵害言論自由

台權會在疫情期間,特別關注政府濫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散佈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謠言」,懲罰了許多所謂假訊息的案件,但實際上這是對於言論自由的嚴重侵害。國際審查委員特別注意到這一點,並在第87點結論性意見指出「政府無法提供令人信服案例來表明,此一處罰規範的適用充分平衡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或道德的關係,這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9 條第 3 款所明令要求的。顯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缺乏刑法所要求的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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